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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21時許,王某駕駛粵S50XX1小型轎車途徑東莞市長安鎮沙頭濱河路培英小學路段時,與梁某宇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後,向前再與停在路邊的六車(粵SNJXX1、粵S04XXB、粵S66XX4、粵S1EXX1、粵BR6XX8、粵CEXX7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司機梁某宇手部骨折、乘客覃某連腳部骨折及8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發生事故後,肇事司機王某離開了現場。當長安交警大隊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後,現場目擊者把混在事故現場附近人群中的肇事司機指認了出來,隨後,辦案民警把王某帶回長安交警大隊作進一步調查。經抽血檢測結果,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4.57mg/ml,遠遠超過了醉駕標準。
經了解,肇事司機王某當天晚上喝了不少的白酒,喝酒之後駕車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在交警大隊,醉酒的王某竟呼呼大睡,直到25日早上8點多才清醒過來,但清醒後的他卻完全想不起來發生了什麼事,也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目前,王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東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案例警示]
1、駕駛、乘電動車坐都必須要戴好安全頭盔。
2、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必須要遵守交通規則,不逆向行駛。
3、酒精對人體的神經系統功能具有一定的抑製作用,產生一系列的不安全因素:(一)麻醉人的中樞神經系統,使其功能失調,反應遲鈍,動作不協調。飲酒後駕駛人的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明顯下降,特別是對光、聲、圖像、畫面的反應時間延長,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無法正確判斷車速和車距。(二)意識模糊,注意力減弱或分散。駕駛人在中樞神經系統被麻醉情況下,意識變得模糊,無法集中注意力,視野範圍縮小,視像模糊,對處於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三)酒精攝入一定量後使人的危險感受性下降。在酒精的麻痹下,人的觸覺敏感度降低,危險感覺行也會隨著酒精作用而降低,因而對自己的能力會過高可能,對周圍人的勸告不予理睬,駕車行駛在路上也不會感覺有危險的存在,照樣我行我素,橫沖直撞。
酒駕猛於虎,酒後駕車百害無一利,珍愛生命,遠離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