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公布:面向優秀警輔人員招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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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在成都召開,這次會議提出:要深研究出台加強和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指導意見,探索完善層級化管理、從優秀輔警中招警等政策

最新政策公布:面向優秀警輔人員招錄人民警察! 職場 第1張

今天,好消息再次傳來!

9月27日,山西省、天津市同日出台了輔警條例,確定了從優秀輔警中招警等政策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為「總則」「招聘」「管理和監督」「權利、義務和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二十九條。

輔警身份性質的界定

《條例》首先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身份性質進行了界定。即《條例》所稱的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輔警的管理職責

在管理職責方面,明確市與區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和保障。

最新政策公布:面向優秀警輔人員招錄人民警察! 職場 第2張

輔警規模和用人額度

關於警務輔助人員的規模和用人額度,《條例》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科學配置警務輔助人員並嚴格控制規模。天津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機構編制部門、市財政部門核定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和區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內提出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計劃,組織實施招聘工作。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

輔警的招聘原則

《條例》還規定了招聘原則,即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在具體招聘的過程中,《條例》明確:

一是,應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同時具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國共產黨主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年滿十八周歲」等六項條件,以及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的四項情形

二是,獲得國家或者本市見義勇為、精神文明、志願服務等表彰的人員以及退役軍人報考警務輔助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三是,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按照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實施;四是,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警務輔助人員簽訂勞力合同。

輔警的管理和監督

在管理和監督方面,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類分級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條例》規定:

一是,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培訓制度,提高警務輔助人員素質和能力;

二是,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級、依法續簽或者解除勞力合同的主要依據;

三是,警務輔助人員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等五項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勞力合同。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持工作證件,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投訴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中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按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開展警務活動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情形應當回避。

輔警的權利和義務

在權利、義務方面,《條例》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享有的「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參加培訓」等七項權利;應當履行的「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等五項義務。

輔警的職業保障

在職業保障方面,《條例》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薪水薪酬、福利待遇、裝備配置、教育訓練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二是,天津市建立符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的薪酬制度,按照分類分級管理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薪水水平,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薪酬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實施動態調整;

三是,公安機關應當為警務輔助人員依法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是,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最值得一提的就是:

為了增加輔警職業的榮譽感和歸屬感,《條例》還對警務輔助人員在本職崗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以及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警務輔助人員招錄人民警察的內容作出了規定

《條例》的制定實施,對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最後有話說:輔警是治安力量的有力補充,支持建立激勵機制,把真正優秀的輔警招錄進警察隊伍,但是要建立完善的錄用機制,防止個別膽大妄為者「走私」!要嚴格輔警中招警機制,嚴防產生腐敗!

正如大多數基層一線輔警兄弟所思所想所盼那樣,小警也期待其他省市的好政策趕快出台落實,希望輔警兄弟們的好消息越來越多,各項工作越來越好!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9月27日通過《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向上滑動即可查看輔警條例全文

來源:黃河新聞網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一號)

《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7日

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使用、權益保障、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依法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輔警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輔警用人額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統一調配本行政區域內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核定輔警薪酬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優撫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條件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內,提出招聘計劃。

輔警招聘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應聘輔警的,其學歷可以為高中,但是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取得大專以上學歷;未取得的,合同期滿後不予續簽。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曾因違法、違紀被開除或者解聘的;

(五)曾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力合同的;

(六)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輔警招聘時,應聘人員具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先情形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二條輔警招聘按照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試、考察、體檢、公示、簽訂勞力合同等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輔警招聘時應當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招聘的崗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

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公示期滿後,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輔警簽訂勞力合同,並約定試用期。

第三章 權利、義務和保障

第十六條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勞力報酬,享受福利、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警務技能培訓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

(六)依法解除勞力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於職守,文明履職;

(四)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輔警薪酬標準應當根據其職業特點、分類分級管理方式以及所從事工作,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薪水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輔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為一線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輔警因工受傷、致殘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二十二條輔警履行職責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結合輔警工作特點,建立健全輔警分級管理、考核獎懲、薪酬調整、教育培訓等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晉升培訓、年度培訓等專業培訓和政治教育、保密教育。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獎懲,續簽或者解除勞力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輔警應當按照規定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統一著裝、統一標識,持證上崗。輔警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根據工作需要,輔警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輔警的證件、服裝和標識,應當與人民警察的證件、服裝和標識在外觀上存在顯著的區別。

第二十七條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輔警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八條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回避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十九條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力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嚴重違反輔警管理規章制度的;

(五)嚴重失職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力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力合同的終止,按照勞力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輔警履行職責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聘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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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日報、天津日報、小警之家、疆男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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