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夢新聞LINE@每日推播熱門推薦文章,趣聞不漏接❤️
「我的業務員告訴我,帶病投保,只要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賠。」有的用戶如此說道。
不不不,不可能。他一定是在騙你。
小保看過一個很「會玩」的案子。
某個大姐得了乳腺癌,然後投保了一份重疾險,過了兩年再去申請理賠。結果當然是拒賠了,打官司也沒用的。
如果真的是帶病投保、兩年即賠,那保險公司絕對哭死了,悲傷逆流成河那種。
但是保險業確實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它究竟是什麼意思呢?對我們又有什麼指導意義呢?
條款解讀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出自《保險法》第十六條。由於有「兩年」這個要素,所以它只適用於壽險、重疾險這樣的長險,而對醫療險、意外險這樣的一年期短期險不適用。
具體內容詳見下圖,其中標紅的部分,就是很多人認為的「熬過兩年肯定賠」的法律依據。
但深究下去,這段話其實還有上下文,上面是如實告知的義務,下面是保險事故的認定。
小保也不是學法律出身,幸好關於這一條已經有足夠多的判決表明了態度,用事實做出了解釋。
翻譯一下,它的含義是:
-
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
如果未如實告知,兩年之內,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和拒賠。
-
兩年之後,即使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這時,如果事故被認定為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事故),應當理賠。
所以,條款的核心其實是,兩年之後保險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
而能否理賠,要看對保險事故的認定。如果不屬於保險事故,是可以拒賠的。
實操中,往往是這樣的:
-
如果投保人並非故意不如實告知,未告知的事項對最終出險沒有影響,有可能理賠的。
-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未告知的事項對最終出險影響又很大,基本都是拒賠。
換個角度看,不可抗辯條款很好的制約了保險公司,使它們不能再隨意解除合同和拒賠。
它給消費者多了一份寬心。如果投保時主動如實告知了,最終即使發現有些無關大局的小疏忽,法律也會站在你的一邊。
歷史上的多起判決也秉承了這個精神。
但這絕不是鼓勵不如實告知,帶病投保即使熬過兩年,要理賠也是困難重重的。
下面是幾個真實的案例,或許可以給我們更多啟發。
真實案例
首先,我們看一個拒賠的案例:
李某於2009年12月8日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兩年之後李某因確診發生終末期腎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調查發現,李某在投保前已診斷患有終末期腎病,卻在投保時故意隱瞞病情,隨後保險公司發出拒賠通知書。
李某不服,以不可抗辯條款為依據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當然,成功的案例也存在。
曲某於2011年5月9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12萬保額的萬能險,並附加了10萬的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
2013年3月曲某因患胃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調查發現,曲某在本次住院時,曾向主治醫生提到了自己10年的糖尿病史,但在投保時並未如實告知,因此發出拒賠通知書。曲某隨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醫生的書寫屬於間接證據。而且保險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判決曲某勝訴。
這個案例,小保認為糖尿病已經屬於比較嚴重的未如實告知。雖然法院最終根據各種因素綜合給出理賠的判決,但這個結果並不可復制。
其實,像感冒住院痊愈,或者某次體檢邊緣指標異常,在小保的認知里,這些相對不太影響。
但是高血壓、糖尿病、結節這些,都是比較嚴重的未如實告知,疾病的發生概率和標準體已經有了區別,對承保產生了影響。判決時如果拒賠,也是有道理的。
事實上,縱觀《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多起判決,關於不可抗辯條款的實際應用還存在不少爭議。
即便是類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法院,結果可能都不一樣,判決結果的差異非常明顯。
如何看待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出現的初衷,是為了制約保險公司。在一些可以接受的小疏忽發生時,法律會適當偏向消費者。
但它並沒有免除投保人如實告知的權利,更不可能為「騙保」提供便利。
如果保險公司出險時發現投保人有明顯的未如實告知,肯定會選擇拒賠。
之後,就是要跟保險公司對薄公堂,費時費力。而根據過往的判例,誰輸誰贏,真的很難確定。
買保險就是買安心。
為了不在事故發生後和保險公司打一場曠日持久的拉鋸戰,小保還是建議大家,投保時一定要如實告知呢。
>【原】帶病投保,兩年即賠?不可能的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