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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漢坤律師事務所 王勇︱楊李︱柳之巍︱徐毅
2019年1月7日,珠海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金融局」)在其官網上刊載了《珠海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珠海QFLP辦法》」),並於首頁發表了題為《珠海正式落地QFLP試點將打造國際化的產業、創業投資高地》的文章對《珠海QFLP辦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特色及目標等作了簡要說明。《珠海QFLP辦法》的發布意味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俗稱「QFLP」)試點政策在珠海市的正式落地,從此以後投資者在珠海申請設立QFLP試點企業將有明文規定可循。根據《珠海QFLP辦法》中關於政策實施安排的規定,該辦法將於發布之日起30日後開始實施。不過我們注意到《珠海QFLP辦法》實際上在2018年12月21日即已通過珠海金融局的網站發表,而2019年1月7日僅為重發,因此理解該辦法2019年1月20日起即將開始實施。
自2010年末上海[1]率先發布QFLP試點政策並於2011年初啟動QFLP試點以來,北京[2]、天津[3]、重慶、深圳[4]、青島、貴州、平潭[5]等地也相繼出台了QFLP試點政策推進當地QFLP試點工作。至今,已發布QFLP試點政策的大多數地方政策執行已經數年,政策執行情況和成效存在差異:據悉部分地方自政策出台至今已成功吸引了大量境外優秀私募機構於當地落戶並成功發行和經營QFLP基金,部分地方的試點政策因執行情況未達預期實際已停止執行。同時,如深圳等地還基於過往經驗重新修訂並發布了新版試點政策,以期在未來取得更好成效。現今,在國家大力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多措並舉引外資穩外資的大背景下,珠海憑借其毗鄰港澳的地區優勢,借鑒經驗率先突破成為繼深圳之後廣東省第二個發布QFLP試點政策的城市。《珠海QFLP辦法》到底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相較於其他地方的QFLP試點政策有何特色?本文中我們將與各位一起來一探究竟。
《珠海QFLP辦法》要點及特色
1. 試點企業及業務範圍
根據《珠海QFLP辦法》,試點企業(「試點企業」)是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其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經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主管小組(「主管小組」)認定,在珠海市依法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或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經主管小組認定,在珠海市依法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外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的企業。試點企業在名稱中須加註「股權投資管理」或「股權投資」字樣。未經試點認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加註「股權投資管理」或「股權投資」字樣。
可見,在珠海市設立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均被納入《珠海QFLP辦法》管理範圍。根據《珠海QFLP辦法》,兩類試點企業被允許從事的業務範圍分別如下: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
(1) 在國家允許範圍內依法以自有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範圍內的投資須經審批); (2) 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3) 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投向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實體產業和基礎設施項目,或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為導向,直接投資於實業;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進行投資(市級以上戰略合作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以投資專項的項目型基金方式投資於實業的情況除外)。 |
(1) 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2) 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3) 股權投資咨詢; (4) 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能直接投資於項目。 |
在過往一些地方出台的QFLP試點政策中(如已廢止的深圳2012年試點政策),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唯一目的是為發起設立並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相應地,外商投資股權管理企業也僅被允許對境外機構/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即「外資管外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可面向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純人民幣基金(即「外資管內資」),內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也不被允許面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即「內資管外資」)。而在珠海QFLP試點政策下,「外資管外資」「外資管內資」及「內資管外資」三種模式皆被允許。
2. 境外投資者準入門檻
在珠海QFLP試點政策下,「外資管外資」「外資管內資」及「內資管外資」三種模式皆被允許。相應地,境外投資者參與QFLP試點主要存在兩種模式(如兼有):其一,境外投資者獨資或與境內機構合資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通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平台面向境內外投資募集資金設立外資/內資股權投資企業來進行股權投資(即參與GP);其二,境外投資者作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並通過其間接參與境內股權投資,境外投資者本身僅作為財務投資者投資而並不參與股權投資企業的募集管理和投資運作(即作為LP參與)。
有別於過往一些地方出台的QFLP試點政策中對於境外投資者參與GP和作為LP參與兩種方式規定完全相同準入門檻的作法(如已廢止的深圳2012年試點政策),考慮到兩種方式下境外投資者對於試點企業設立和經營的參與程度存在顯著區別、承擔責任的方式存在明顯差異等實際情況,珠海QFLP試點政策中參照了深圳2017年修訂版QFLP試點政策中的作法,針對通過不同方式參與QFLP試點的境外投資者規定了截然不同的門檻要求。具體分別列示如下:
(1)境外投資者作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股東/合夥人應滿足的條件
港澳投資者 |
非港澳境外投資者 |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200萬美元等值貨幣;澳門企業或個人可適當放寬要求,由主管小組根據具體情況「一事一議」進行審定; (2) 持有所在地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等值貨幣; (2) 持有境外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
(2)境外投資人作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應滿足的條件
港澳投資者 |
非港澳境外投資者 |
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 |
3. 設立試點企業的試點條件
除境外投資者應滿足以上第2項中所述的相應條件外,設立試點企業還需要滿足一系列其他條件。兩類試點企業的試點條件簡要總結如下:
(1)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股管理企業的試點條件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試點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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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 |
必須註冊在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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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東/合夥人 |
港澳投資者 |
非港澳境外投資者 |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200萬美元等值貨幣;澳門企業或個人可適當放寬要求,由主管小組根據具體情況「一事一議」進行審定; (2) 持有所在地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等值貨幣; (2) 持有境外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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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投資者合資的情況下)境內股東/合夥人 |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商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持牌金融機構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 (2) 註冊在珠海的企業,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i)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ii)近3年淨利潤累計總額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且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於1800萬元人民幣;或(iii)在境內外主板上市的企業或其控股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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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 |
應當具有至少2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夥型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 (1) 有5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 (2) 有2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 (3) 有在境內從事股權投資經歷或在境內金融機構從業經驗; (4) 在最近5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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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出資 |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不低於200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於貨幣。註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到位20%以上,其餘部分應當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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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條件 |
鑒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需要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辦理管理人登記,還需要滿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所有登記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人員、辦公場所等)。 |
(2)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試點條件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試點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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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 |
必須註冊在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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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 |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珠海QFLP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作為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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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含境內外有限合夥人) |
(1) 所有境內外有限合夥人均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 (2)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時,該實際控制人的出資占比不超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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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出資 |
港澳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 |
其他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 |
認繳出資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於貨幣,應以自有資金出資且資金來源合法。 |
認繳出資不低於1500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於貨幣,應以自有資金出資且資金來源合法。 |
4. 「內資管外資」的內資機構準入門檻
如上文中所提及,《珠海QFLP辦法》下允許「內資管外資」的模式,即允許無任何境外投資者參與設立的純內資基金管理機構來面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珠海QFLP辦法》中對可參與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內資管理機構規定了準入條件,此等內資管理機構從機構類型上應當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且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管理機構或其控股股東,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設立,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6個月以上;
(二)管理機構或其控股股東,上一完整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營規範,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最近三年內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未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列入失聯(異常)機構名單;
(四)管理公司註冊地在珠海。
深圳和珠海準入條件的對比
珠海和深圳皆位處粵港澳大灣區,同樣有著毗鄰港澳的地域特點。相較於珠海,深圳早於2012年即出台了QFLP試點政策,而後在2017年原政策有效期屆滿後又總結政策執行經驗修訂並發布了新版QFLP試點政策。將珠海QFLP試點政策和深圳2017年QFLP試點政策的規定進行比對,彼此之間存在較多類似安排,可以推知珠海QFLP試點政策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借鑒了深圳2017年版QFLP試點政策的規定。不過與深圳QFLP試點政策相比,珠海QFLP試點政策也有一些不同,例如就境外投資者的準入門檻,珠海QFLP試點政策中針對港澳投資者和其他境外投資者規定了不同條件(此點與福建平潭此前出台的QFLP試點政策類似)。此外,相對於深圳QFLP試點政策,珠海QFLP試點政策還基於實際考慮適當降低了一些門檻條件,如下:
比較項 |
2017年深圳QFLP試點政策 |
珠海QFLP試點政策 |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境外股東或合夥人準入條件 |
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等值貨幣; (2) 持有香港證監會(或其他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
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港澳投資者應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200萬美元等值貨幣;其他境外投資者應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等值貨幣;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澳門企業或個人可適當放寬要求,由主管小組根據具體情況「一事一議」進行審定; (2) 持有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境內股東或合夥人準入條件 |
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商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公募基金管理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持牌金融機構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 (2) 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持、引進的大型企業,且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近三年連續贏利,淨利潤累計總額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且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於1800萬元人民幣。 |
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商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持牌金融機構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 (2) 註冊在珠海的企業,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i)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ii)近3年淨利潤累計總額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且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於1800萬元人民幣;或(iii)在境內外主板上市的企業或其控股股東。 |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準入條件 |
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2) 機構投資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未受到所在國家、地區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境外機構投資者自有淨資產不低於500萬美元等值貨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美元等值貨幣;境內機構投資者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3) 個人投資者需簽署股權投資企業(基金)風險揭示書;境內外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
有限合夥人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 |
可發起設立和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內資管理機構條件 |
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的境內企業; (2)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6 個月以上的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3) 上一完整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4)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 (5) 管理公司註冊地在深圳。 |
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管理機構或其控股股東,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設立,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6個月以上; (2) 管理機構或其控股股東,上一完整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3) 經營規範,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最近三年內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未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列入失聯(異常)機構名單; (4) 管理公司註冊地在珠海。 |
珠海QFLP試點資格的申請流程
根據《珠海QFLP辦法》,珠海市成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主管小組,由市分管金融的主管擔任組長,成員單位由珠海金融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橫琴新區管委會、市商務局、市工商局等單位組成。主管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珠海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主管小組辦公室設在珠海金融局。主管小組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試點企業的監管工作,主要包括: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主管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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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管金融主管(組長) |
成員部門 |
主要職責 |
珠海金融局 |
下列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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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
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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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門 |
試點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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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 |
試點企業的註冊登記工作。 |
根據《珠海QFLP辦法》,申請設立試點企業的審批流程如下:
《珠海QFLP辦法》第二十條中列明了申請設立試點企業需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過根據該條最後一項,主管小組可根據申請機構的具體情況要求申請機構提供其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經營要求
《珠海QFLP辦法》中就試點企業設立後的經營合規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簡要概括如下:
1. 托管
根據《珠海QFLP辦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機構作為主辦資金托管銀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境內人民幣基金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機構作為項目資金托管銀行。托管銀行應當是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具備資金托管能力和資質的、分行級以上的商業銀行,托管銀行應當對試點企業托管帳戶內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試點企業在其經營範圍內依法合規使用托管帳戶內資金,在項目清算時進行反欺詐、反洗錢相關核查,並督促企業繳納相關稅費。
2. 登記備案
《珠海QFLP辦法》中要求試點企業根據適用法規的要求辦理相應的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並對完成登記/備案手續時間提出明確要求。具體而言,所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在取得認定通知書的12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並成立首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應在6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未及時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的,主管小組取消其試點資格、對外公示,並責令其在90日內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3. 變更審批
根據《珠海QFLP辦法》,在試點企業發生企業章程(或合夥協議)、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合夥人)、註冊地址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先取得珠海金融局認定通知書後方可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因此,在試點股權投資企業設立後,如基金需要增加有限合夥人或現有有限合夥人增加認繳出資,需要先向珠海金融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如涉及增加新的有限合夥人還應提交證明該有限合夥人符合準入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4. 重大事件報備
根據《珠海QFLP辦法》,試點企業應當每半年向珠海金融局報告半年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投資項目的運作情況;
(二)修改企業章程或合夥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珠海金融局要求的其他事項。
試點企業的托管銀行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每個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小組辦公室及主管小組有關單位上報試點企業上一季度托管資金運作情況、投資項目情況等信息;
(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小組辦公室及主管小組有關單位上報試點企業各方核對一致的上一年度境內股權投資情況的年度報告;
(三)監督試點企業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托管協議的,不予執行並立即向珠海金融局報告;
(四)主管小組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
5. 退出審批
根據《珠海QFLP辦法》,試點企業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或清算撤資。試點企業進行利潤、股息、紅利匯出,需向托管銀行提交投資者相關完稅證明或稅務備案表,經審核通過後方可匯出境外。
小結
自上海2011年初率先啟動QFLP試點以來,多地先後出台QFLP試點政策,爭先推進QFLP試點以吸引優秀投資機構落地,促進當地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珠海QFLP政策如今方才出台,相較於上海、深圳等起步較早的地方而言喪失了一些先機,但珠海也因此得以在試點政策最初制定過程中即可充分參考和借鑒了其他地方的經驗和教訓。珠海QFLP試點政策定位清晰,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為港澳投資者在珠海設立QFLP試點企業提供便利的主線貫穿政策始終,可期未來將有更多的境外投資者(尤其是港澳投資者)將尋求取道珠海來參與到境內股權投資行業[6]發展的浪潮中。
[1]關於上海市QFLP試點政策,可參閱漢坤法律評述《近期上海外商投資股權投資(QFLP)試點工作政策解讀會紀要》,2011年4月28日,詳見:https://www.hankunlaw.com/downloadfile/newsAndInsights/2ac6cbbabefd9fda11ede072f90a666e.pdf。
[2] 關於北京市QFLP試點政策,可參閱漢坤法律評述《<北京QFLP辦法>解讀》,2011年11月21日,詳見:https://www.hankunlaw.com/downloadfile/newsAndInsights/7ed1b1ec937559e67827278d14602b6e.pdf。
[3] 關於天津市QFLP試點政策,可參閱漢坤法律評述《天津QFLP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解讀》,2011年11月25日,詳見:https://www.hankunlaw.com/downloadfile/newsAndInsights/30061ab3916d999d0b77a781975b5d88.pdf;
關於北京、上海、天津三地QFLP試點政策比較,可參閱漢坤法律評述《上海、天津、北京三地QFLP 制度比較》,2012年1月5日,詳見:https://www.hankunlaw.com/downloadfile/newsAndInsights/c01e5068177a72c0e4159faedb44e1c3.pdf。
[4] 關於深圳2013年的QFLP試點政策,可參閱漢坤法律評述《深圳<QFLP試點辦法>評述》,2013年1月4日,詳見:https://www.hankunlaw.com/downloadfile/newsAndInsights/2f35dd4551b2bccfb0bc8ce8f372dddc.pdf;
關於深圳2017年新版QFLP試點政策,可參閱漢坤法律評述《深圳新版<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辦法>解讀》,2017年10月19日。
[5] 關於平潭市QFLP試點政策,可參閱漢坤法律評述《福建平潭QFLP試點政策簡析》,2018年4月13日。
[6] 關於境外資金參與境內資金的股權投資的常見方案和相關監管,可參閱漢坤法律評述《境外資金如何參與境內股權投資?—— FDI、QFLP/R-QFLP及更多……》,2018年9月5日。
轉自漢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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