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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行業中,定金糾紛是多年來一直爭議不斷的話題,此類事情幾乎每天都在發生,已經演變為行業的普遍現象,且購房者在遇到此類糾紛的時候,敗訴居多。
去年3月份,一對河北衡水的夫婦在惠陽買房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買房不成反倒花費數萬,5萬元定金開發商說不退就是不退了。原來,在雙方簽署的《商品房認購書》上,有明確的條款:買方逾期未按賣方要求辦理按揭相關手續,或因買方提供資料不合格、徵信或其他買方原因導致按揭未獲批准並未按賣方規定時間內付清房款,買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既然簽訂了合同,白紙黑字,開發商不退還定金也是有理有據的。但是,這樣的定金數額、不退還條款是否合理?
最近,東莞宣布,從今年3月1日起, 買家在樓盤認購後,「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東莞是全國史上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出台「無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對於推出這個政策的原因,東莞市住建局稱,在2017年東莞市購房糾紛當中,有40%的糾紛是購房者心生悔意要退房,而開發商不答應造成的。為此,更新買房認購協議版本,推出官方的「反悔期」,有利於保護購房者權益,更能有效化解買賣糾紛。
這就像保險中的「後悔期」,保監會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給投保人設置的一個後悔期,這個後悔期稱之為猶豫期。簡單來說,保險投保生效後,保險公司給你一個猶豫考慮的時間,是留著?還是退保?都可以在猶豫期內決定。猶豫期一般為10天或者15天,在這個期限內投保人可以無理由申請退款。
生活中,很多人的購房行為都是在不理智的情況下進行的,也就是所謂的衝動消費。衝動是魔鬼,同樣衝動消費也一樣,衝動消費之後內心充滿後悔感、罪惡感,買好了回家又想退,但是迫於簽訂了「定金不可退」的認購書,最終只能是逼著自己把房買下,要不然就是跟開發商討錢。其實出現這樣的情況,最主要還是因為開發商的饑餓行銷法導致的,在置業顧問三寸不爛之舌之下,開發商刻意營造的熱銷氛圍之下,購房者很難理智購房,心里想的是只要買到房就好了。現實中,有50%以上的房子就是這麼賣出去的。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在實際購房交易中,簽訂各類協議後,往往存在購房者反悔的情況。過去因為此類反悔,容易造成購房者和房企、中介的糾紛。而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
因此,東莞出台的「兩天內無理由退定」政策正是可以很好地規避定金糾紛問題以及購房者衝動消費的問題,有利於買賣關係的維系,維護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一個政策。
無理由退定政策對於購房者來說,是多了一種權益保護,減少購房者因不理性、衝動購房、不了解政策、不了解樓盤、與銷售員溝通環節出現信息不對稱、銷售現場信息不透明亦或被銷售現場連環「逼定」策略等情況而產生的無法追回定金的損失。這樣利民的大好政策,若在全國推廣,於開發商的行銷策略,以及快周轉的公司戰略,都將產生一定影響,在規範房地產銷售市場秩序的同時,也逼迫開發商的發展節奏慢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