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制度環境建設的國際經驗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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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世界各國(地區)著重從數據隱私保護、數據本地化、網路安全、反壟斷、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數字知識產權等方面推動構建數字經濟的制度環境,為數字經濟發展拓展空間。大陸亟需圍繞數字經濟發展的特點和需求,加快制定相關政策法律,為數字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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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字經濟發展需要構建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

數字經濟的興起和發展成為世界經濟結構調整的主要趨勢。據2016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測算,在短短20年內,互聯網接入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例從4%增長到40%。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都對數字基礎設施做出了部署;越來越多的新興經濟體也在電子商務、農業及金融等領域使用數位技術。2016—2017年20國集團(G20)部長級會議上,各國主管人一致認為發展數字經濟是各國深化經濟結構調整的最佳途徑,也是啟動新一輪世界經濟增長周期的鑰匙。2018年G20峰會公報進一步呼籲各國制定一整套有力措施,充分發揮數字化和新技術對創新型增長和生產力提升的積極作用。

大陸發展數字經濟亟需構建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數字化轉型需要為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提供保障。一是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將成為阻礙數字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與傳統的實體經濟相比,數字經濟中的生產資料,除了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傳統要素,還包括數據、流量、知識產權等新要素。因此,如果在數據隱私、與數字相關的知識產權、網路安全、消費者權利等方面不具備完善的制度安排和相應的政策支持,將難以保障安全、便捷的數字交易,無法維護良好的數字市場環境,還有可能阻礙數字經濟的發展。二是政府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亟待優化。數字經濟跨領域與跨地區的特點十分突出,而目前條塊化與屬地化的監管模式已不能適應跨界融合發展的需要;數字經濟不斷衍生出新的崗位和生產模式,而且業務模式迭代迅速,導致監管對象數量龐大、違規行為類型多樣、依靠人力集中檢查的監管手段難以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亟需採用新的監管思路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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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字經濟制度環境建設的國際經驗

目前,各國(地區)從數據隱私保護、數據本地化、網路安全、反壟斷、保護消費者以及數字知識產權等方面推動構建數字經濟的法律體系,為數字經濟發展拓展空間。

2.1 加強對數據隱私保護和數據本地化的立法,爭奪數據主導權

制定數據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全球網路規則追蹤系統,107個國家和地區已明確要保護數據和隱私。有些國家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給予法律保護;有些國家認為侵犯個人隱私是民事法律責任;還有一些國家尚未採取隱私保護措施。2018年歐盟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實行了最為嚴格的個人隱私保護等級。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南非建立了獨立的國家數據保護監管機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波蘭和俄羅斯修改了數據保護的相關法律,重點是取消豁免、建立獨立的國家機構來監管數據隱私保護,並將數據保護與國家安全掛鉤。

推出數據跨境流動措施。歐盟關於個人數據跨境流動規制的法律包括1981年的《與個人數據自動化處理有關的個人保護公約》、1995年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和2018年生效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對個人數據的跨境流動進行嚴格控制,只允許將歐盟公民的個人數據轉移至那些能提供充分保護的地區和國家。為了確保非個人數據在歐盟內部自由流通,歐盟委員會正在制定新的措施促進非個人數據在歐盟內部的存儲和處理,以提高歐洲企業的競爭力,並在歐盟單一市場中做到公共服務的現代化。許多發展中國家(如中國、巴西、印度、俄羅斯、印度尼西亞等)也都相繼制定數據本地化法律和政策,限制數據自由流動。美國一方面在國際上推行寬鬆的數據跨境流動政策,認為數據本地化是一種貿易壁壘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美國通過制定《澄清境外數據合法使用法案》,為合法調取並存儲他國境內數據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美國國內在對外國投資的安全審查中,如果涉及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安全協議,可能包含數據本地化要求。

美、日、歐著手制定跨國數據流通規則,構建「數據流通圈」。日本將與美國商務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和歐洲委員會等機構從2019年初開始啟動制度設計,具體議題包括:允許個人和產業數據的相互轉移;嚴格限制向個人信息保護體制不完善的國家轉移數據;對違反要求的企業處以罰款。

2.2 加快制定網路安全戰略,對網路安全的保護日益深入

根據國際電信聯盟2017年的《全球網路安全指數》,193個成員國中,38%的受訪經濟體發布了網路安全戰略,11%的經濟體有專門的獨立戰略,另有12%的經濟體正在制定網路安全戰略。其中,法國國家安全戰略較為全面,包括「維護國家信息系統的基本利益;維護數字信任和保護個人數據;提高了解網路安全並促進網路安全專家的培訓;為企業數字化和促進歐洲數字戰略自治創造有利環境」。

一些國家在市場準入條件中要求外國公司提供商業源代碼和限制加密。在外國公司參與政府IT系統方面,有的國家禁止所有外國公司參與,有的明確禁止來自單一國家的組件。對於民用IT系統中的關鍵基礎設施,有的政府要求外國提供商必須披露軟件的源代碼;有些國家要求外國公司對數字產品和服務進行限制加密,或採用本國制定的加密標準和方法。

2.3 加強對數字經濟領域壟斷行為的識別和打擊,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數字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主要是數據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來影響用戶購買行為和打壓競爭對手,有的數字平台甚至還會對民主選舉造成影響。

第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影響用戶購買行為並打壓競爭對手。亞馬遜網站與其他競爭對手通過算法達成壟斷協議,將價格維持在高位,2015 年美國司法部查處了亞馬遜通過算法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案件。2017年歐盟委員會對Google公司開出高達24.2億歐元的反壟斷罰單,認定Google濫用其在搜尋引擎領域的市場支配地位,偏袒其公司名下的比較購物服務,在在線搜尋廣告、安卓操作系統方面故意打壓競爭對手,構成壟斷。此前,歐盟動用了約4 000名監管人員,分析了 17 億條搜尋結果,經過7年時間才得以指控Google這種典型的數字經濟中的壟斷行為。

第二,數據平台對選民行為產生重大影響。數據平台通過自動提示和推薦功能,影響選民的觀點和行為。對點擊搜尋引擎結果的長期研究表明,人們對前3個搜尋結果的點擊率超過50%,75%的點擊率僅限於搜尋結果的第一頁,當人們還沒有做出決定時,可以通過過濾信息的方式,即顯示什麼和隱藏什麼,以及信息在搜尋結果頁面上的排名來改變他們的觀點,這種轉變可能性高達20%。

2.4 切實保護數字領域消費者權益,提升數字市場和在線交易的信任度

健全的消費者保護法律框架能增強消費者對數字市場和在線交易的信心,並有利於提高跨境電子商務的便利化程度。大多數國家(地區)與消費者保護有關的現行立法有3個目標:一是保護消費者免受網上欺詐和欺詐性商業活動的影響。例如,越南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禁止供應商共享消費者數據,以及與其商品和/或服務相關的誤導、欺騙和不完整信息。二是保護消費者不被在線廣告誤導和騷擾。因為垃圾郵件是對隱私的侵犯,一些國家已通過立法,保護消費者免受「垃圾郵件」的侵害。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通過了《2003年垃圾郵件法》,該法規定發送商業電子信息將構成違法,除非收件人提供了「明示或推斷的同意」。三是通過國際合作建立適用多國法律要求的跨境電子商務法,例如在線跨境貿易發生管轄權爭議、衝突等問題時,通用的跨境電子商務法將降低出口商適應多國法律的成本。

2.5 加大對數字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數字盜版問題層出不窮,許多國家和地區採取強有力的法律措施打擊數字盜版。在所有知識產權侵權中,電影和音樂行業的數字盜版問題造成的損失最為嚴重。歐盟正在通過建立單一數字市場平台,以尋求更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並打擊盜版活動。瑞典建立了專門的執法機構關閉網站和起訴數字盜版。印度、印度尼西亞、俄羅斯等國開始通過增強技術保護措施和積極的反盜版活動,緩解該行業的數字盜版問題。

知識產權監管對數字化環境中的新商業模式有十分重要的影響。Google曾推出「圖書搜尋計劃」,將數以百萬計的圖書數字化並將之上傳至網路。如能實施,將極大地改變人類的思考、學習、工作方式。但是這個計劃涉及眾多利益關係,遭到各國(地區)出版界反對,並遭到歐美國家集體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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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啟示與建議

根據騰訊研究院和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院指數研究團隊的聯合研究成果《國家數字競爭力指數研究報告(2019)》,目前全球數字競爭力的發展格局為,中美兩國領先,歐亞國家並驅,非洲、南美洲國家暫處下風。從中美兩國對比來看,大陸數字市場環境要素與美國差距較大。大陸已經出台的數字經濟相關法律包括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1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201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及第4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然而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大陸數字經濟的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亟需圍繞數字經濟發展的特點和需求,抓住關鍵環節,加快制定相關政策法律,為數字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一是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數字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是數據產業發展的核心動力之一,深度挖掘個人信息能夠產生不可估量的數字經濟價值。應盡快明確個人身份信息、位置信息、電子郵件、健康記錄、檢索歷史等私人信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二是形成鼓勵競爭和控制壟斷的配套法律法規。社交網路、搜尋引擎以及電子商務網站可能大量收集個人數據以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從鼓勵創新和發展的角度,適度開放數據訪問,保證消費者和競爭者對數據的可獲得性,有利於讓其他公司做到數據增值,進而做到更多的創新和競爭。

三是加大數字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和力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推進數據庫受到著作權保護;對公司數據的所有權加以限制,加強對公司的專有信息和公共信息的強制共享;允許和激勵研究機構等對合法獲取的受著作權保護的數據進行分析;提升數字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成效。

四是創新數字監管方式並完善數字經濟監管體系。數字經濟不斷衍生出新業態和新模式,涉及貿易、金融、稅收、電子商務、信息安全等多個領域,需建立多部門參與及協調配合的數字經濟監管體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由於技術發展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在全球快速傳播,需要監管部門密切關注技術發展對經濟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制定更加靈活的監管措施,監管的目標由為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轉為更加關注技術對社會公共福利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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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簡介

國際技術經濟研究所(IITE)成立於1985年11月,是隸屬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非營利性研究機構,主要職能是研究大陸經濟、科技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政策性、戰略性、前瞻性問題,跟蹤和分析世界科技、經濟發展態勢,為中央和有關部委提供決策咨詢服務。「全球技術地圖」為國際技術經濟研究所官方微信帳號,致力於向公眾傳遞前沿技術資訊和科技創新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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