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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0月31日消息,證監會日前公布關於對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恒安嘉新於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簽訂,並於當年簽署驗收報告的4個重大合同(合計金額15,859.76萬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開具發票,恒安嘉新將上述4個合同收入確認在2018年。在上交所審核過程中,恒安嘉新以謹慎性為由,對上述4個合同收入確認時點進行調整,調整為滿足合同約定並且主要經濟利益已經流入公司後再予以確認收入。據此,恒安嘉新相應調減2018年主營收入13,682.84萬元,調減淨利潤7,827.17萬元,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由調整前的8,732.99萬元變為調整後的905.82萬元,調減金額占扣非前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的89.63%。發行人對上述4個重大合同相關收入確認的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證監會表示,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恒安嘉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證監會公布對恒安嘉新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