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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4日從財政部了解到,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最近聯合發布通知,明確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後,3年內不能變更。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記者 申鋮)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