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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東昱 文/圖
1月29日當天,駐馬店市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組織民警在轄區內開展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嚴查行動,經過民警一天一夜的浴血奮戰,共查處6起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案例予以曝光,該大隊提醒駕駛人汲取違法教訓,依法交通,安全出行。
1月29日15時50分,張某酒後駕駛摩托車行駛至驛城區沙河店鎮時,被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民警查獲,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對張某進行酒後駕駛摩托車並且無牌無證的處罰,罰款1400元的行政處罰 。
1月29日20時15分,周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沙河店鎮時,被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民警查獲,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對周某進行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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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21時03分,許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沙河店鎮時,被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民警查獲,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對許某進行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
1月29日21時03分,劉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板橋鎮時,被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民警查獲,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對某進行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
1月29日22時40分,萬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沙河店鎮時,被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民警查獲,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對萬某進行酒後駕駛並無證無牌罰款1400元的行政處罰。
1月29日22時40分,朱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S333省道時,被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民警查獲,板橋派出所交巡防大隊對朱某進行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