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夢新聞LINE@每日推播熱門推薦文章,趣聞不漏接❤️
董明珠在1月16日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屆臨時股東大會答股東提問時表示:「2018年格力電器預計營收將達2000億元,稅後利潤預計超過260億元。」
一天之後,深交所對格力電器發送了關注函:你公司於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股東大會,你公司董事長在股東大會上發表了「2018年稅後利潤為260億元」等有關你公司業績的言論,而你公司當日晚間才對外披露業績預告公告。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2.15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你公司董事長髮表前述言論的時間早於你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的時間。
深交所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嚴格規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切實提高信息披露意識,遵守並促使有關人員遵守《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董明珠涉嫌泄漏公開重大信息。彼時網友猜測董明珠可能將迎來證監會與深交所的雙重處罰。
到2月1日,董明珠因提前發布業績數據, 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似乎說明事情遠比想像的要嚴重。
警示函全文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6號
關於對董明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董明珠:
經查,你作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範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月31日
從目前形式來看,董明珠被監管層持續追責無可避免。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媒體發布。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根據《證券法》第74、75、76條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應當嚴格守法、謹言慎行,公司稅後利潤260億元在未依法披露之前當然屬於「重大事件」、「內幕信息」,足以影響公司股價和投資者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