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香港公司被罰2520萬港元,近400億異常存取款未有效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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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君安香港公司被罰2520萬港元,近400億異常存取款未有效監控 財經 第1張

國泰君安的香港子公司遭到了香港證監會的處罰。

6月22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宣布,將訓斥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君安香港)並處以2,520萬元罰款。

之所以採取上述處罰,源於國泰君安香港出現了多起內部監控缺失及違規事項,其中涉及打撃洗錢、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和配售活動、偵測虛售交易及延遲匯報。

國泰君安香港公司被罰2520萬港元,近400億異常存取款未有效監控 財經 第2張

涉及三方轉帳

據香港證監會調查發現,國泰君安香港在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間為其客戶處理15584筆合共約375億港元的第三者存款或提款時,沒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香港證監會表示,盡管有預警跡象顯示部分第三者資金轉帳存在異常情況,但國泰君安沒有充分地監察其客戶的活動,對有關資金轉帳進行適當的審查,及識別可疑交易並及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

「實際上國泰君安違反了KYC以及反洗錢的相幹要求,在國際市場中,機構放松對這些動作的監控很容易為犯罪活動留下空子,有的機構甚至為了利潤對犯罪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位在港投行人士指出。

「就第三者資金轉帳而言,國泰君安亦沒有確保其適當及有效地實施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及程序。」香港證監會表示。

香港證監會認為,國泰君安香港存在三項問題。

一是多次沒有記錄及識別有關第三者資金轉帳的原因、客戶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及/或第三者的身分;

二是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充足的指引,說明須就有關第三者資金轉帳向客戶作出何種程度的查詢;

三是沒有設立充足的程序規定其洗錢報告主任須在識別可疑交易一事上發揮積極作用;及營運部與合規職員之間的溝通不足,無法確保客戶的活動得到有效監察。

「國泰君安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處理了5406筆第三者存款,但沒有常常將存款人的身分、帳戶持有人與存款人之間的關係和作出該等第三者存款的理由記錄在案,有違該公司的書面政策及程序。」香港證監會稱。「國泰君安亦未有識別出2015年12月的兩筆合計3820萬元用作股份認購的存款並非來自有關客戶,而是來自一名第三者。該公司直至大約2016年9月才制定用作識別第三者存款的書面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7月份恰好是A股市場發生劇烈震蕩的股災時期。

投行配售違規

國泰君安香港的問題不止於此。

香港證監會表示,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國泰君安在擔任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全球發售配售代理時,沒有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定客戶的認購申請與國泰君安對有關客戶的背景和資金來源的認識是否相符,同時沒有在可以狀況下做出適當的查詢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五名客戶用於認購該上市公司價值2880萬元的股份的資金,是由同一名第三者存入他們各自的客戶帳戶內的,而有關金額遠遠超過他們自行申報的資產淨值。」香港證監會稱。

「盡管出現這些預警跡象,國泰君安不但沒有採取合理的步驟來核實該等客戶帳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和其資金來源,亦沒有進行適當的查詢以確定有關客戶是否獨立於該上市公司。」香港證監會表示,「最後,該五名承配人中有三人原來是該上市公司的雇員,而他們獲配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國際配售部分總額的11%。」

香港證監會進一步發現,國泰君安在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間未能及時偵測到590宗潛在的虛售交易,原因是該公司缺乏足夠的書面交易監察程序或指引,以及交易模式監控系統出現技術故障。

香港證監會認為,國泰君安的行為顯示其沒有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內部監控指引》及《操守準則》下的監管規定。

香港證監會同時認為,國泰君安未有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情況持續了頗長的一段時間。

「包括它由2009年9月至大約2016年9月的期間內,一直沒有為識別第三者存款制定書面程序。」香港證監會表示,「盡管交易模式監控系統的故障主要歸因於第三方供應商,但國泰君安未有偵測到虛售交易的情況持續了兩年以上,期間大約有590宗潛在的虛售交易沒有被發現。」

不過香港證監會也指出,國泰君安已迅速地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與其交易監控系統和程序有關的問題,並主動加強其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及在解決證監會的關註事項方面,國泰君安承諾在12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供由獨立檢討機構擬備的報告,確認所有被識別出的關註事項獲得妥善糾正。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本會因國泰君安的嚴重系統性缺失和內部監控缺失而對其採取的紀律行動,應可令持牌法團有所警惕,明白設立充分且有效的保障措施的重要性,以減低它們在面對潛在可疑交易時成為助長洗錢等非法活動的工具的真正風險。"

事實上,這並非境內機構駐港公司近期遭到香港證監會處罰或批評的孤例。例如6月18日,香港證監會還曾公開批評中金公司違反了相應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等有關規定。

「在2019年就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及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提出的強制性全面要約所涉及的交易中,中國國際金融集團的一名成員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在兩項要約中均屬要約人的財務顧問。」香港證監會表示,「CICCFT及中金公司在上述交易中,就大連港和馬鞍山鋼鐵的相幹證券進行了交易,但卻沒有按《收購守則》規則22及時披露有關證券的交易。」

(21世紀經濟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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