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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提請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一審。條例草案提出,地方金融組織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或者可能引發突發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將有權採取臨時約束性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對地方金融組織提出了“四禁止”。比如,禁止超越經營範圍從事金融活動;禁止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禁止出借、出租金融活動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審批文件;禁止法律法規、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地方金融組織一旦解散,未到期債務誰來清償?條例草案提出,地方金融組織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債務及相幹責任承接等作出明確安排。例如,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可以建立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剩餘風險制度,由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出具書面承諾,在本組織解散或者不再從事金融活動後,承擔未清償的債務。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書面承諾承擔剩餘風險的情況向社會公示。
為了防范風險,本市將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條例草案提出,各相幹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金融風險的監測預警;區政府組織區有關部門、街道社區等單位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群防群控預警機制,採取日常監管、技術監測、網格巡查、樓宇管理、專項排查、核實舉報等方式,開展金融風險監測預警。
地方金融組織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或者可能引發突發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將有權採取臨時約束性措施,並向社會公告。比如,條例草案提出,可以暫停部分業務以及開辦新業務; 可以限制重大資產處置; 可以責令其暫停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可以暫停股東或者相幹人員分配利潤或者其他利益等。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組織資訊公示制度,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地方金融組織設立、變更、終止等資訊。同時,依法將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資訊向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歸集。
已發生金融風險怎麼辦?條例草案提出,本市應按照金融風險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政府有關部門有權適時採取一系列措施。比如,扣押有關財物,查封有關場所及其設備設施;凍結涉案資金、限制相幹涉案人員出境等措施;責令停止發布相幹廣告、關閉網站等措施。
此外,本市還將設立“雙罰制度”。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地方金融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根據不同情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定期限的市場禁入。
在區域協作方面,條例草案提出,本市推進建立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金融監管協作機制和金融風險協同處置機制,強化資訊共享和執法聯動,促進區域金融協同發展,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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