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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基層交警,每天都有大量的「無牌」電動汽車從眼前駛過,自己卻無能為力制止糾正,深感法規制度的空白以及管理上的斷檔脫節。「無牌」電動汽車泛濫成災,已成為當前道路交通的一大「病垢」。
我所處的永濟市是一個縣級市,全市46萬人,全市的小型汽車保有量為7.5萬輛,而在道路上運行的「無牌」電動汽車就達1萬餘輛。當前,大面積的「老年代步車」、「觀光車」等「無牌」電動汽車已經成為道路交通的一大 「公害」,影響交通安全,影響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影響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據了解,2018年永濟市各類交通事故中涉及「無牌」電動汽車的就達130餘起,導致2人死亡,30餘人傷殘。
「無牌」電動汽車的駕駛主體以老年人為主,大多沒有經過專門的駕駛資格培訓,沒有取得駕駛資質,在道路上行駛非常隨意,隨意變道行、借道行、壓線行、緩行、逆行,隨意占道停車、掉頭、闖紅燈、超員超速,安全隱患問題十分突出。因無法律定性和管理依據,「無牌」電動汽車處於失控狀態。據了解,大面積的「無牌」電動汽車非法運行情況,全國各地都很雷同。
大陸機動車產品實行《公告》管理制度,取得國家工信部機動車產品《公告》的電動、燃氣等新能源汽車均可辦理註冊登記。公安交警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嚴格核查比對《公告》信息,對未納入《公告》或與《公告》不符的電動汽車,一律不予辦理註冊登記。自2009年以來,全國各地就陸續生產、銷售各類名為「老年代步車」、「觀光車」的電動汽車,其價格也是從一萬多元到五六萬不等,這些電動汽車皆因無國家規定行業標準的車輛合格證、無機動車銷售發票、沒有列入工信部汽車《公告》等原因而不能上戶掛牌。電動汽車銷售商也同時誤導購車人,購此類電動汽車無需考駕照、不用辦牌照、不用繳納保險反而成為其宣傳的口號。國家工信部雖然將合規的新能源汽車(電動汽車)列入汽車公告類型多批次進行了發布,但以上列舉的不能上戶掛牌的「老年代步車」、「觀光車」等電動汽車卻仍然在非法違規生產和銷售,導致此類「無牌」電動汽車的保有量繼續積累增加,致使道路交通安全環境繼續惡化加劇。
究其根源,筆者認為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有:一是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沒有在此類電動汽車非法生產、製造環節抓住源頭、堵住漏洞;二是工商質監部門對此類電動汽車產品質量監管不到位,沒有在此類電動汽車產品質量和非法銷售環節堵住漏洞;三是公安交管部門查處缺少法律依據和相關規範。大量「無牌」電動汽車流入市場並駛上道路違法行駛,給道路交通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給合法行駛的車輛帶來很大的干擾,給公安交警路面執法帶來特別大的困難。特別是此類「無牌」電動汽車駕駛人主要是老年人,嚴格執法,則糾紛不斷、事件不斷、上訪不斷,易形成群體性事件,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聽之任之,則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
一、國務院應將「無牌」電動汽車管理列為一個重要專題,協調相關職能部委,制定、完善電動汽車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實行依法、長效管理。
二、在全社會進行大力度多方位的宣傳,讓廣大人民群眾都知曉此類「無牌」電動汽車的危害、行為違法,讓大家都自覺抵制購買和駕駛此類「無牌」電動汽車,同時明確整治的時間界限,加大依法查處力度。
三、相關職能部門對目前還在生產、銷售此類電動汽車的生產商、銷售商進行緊急叫停。劃出時間界限,在規定時間內規範此類電動汽車的生產,該叫停的叫停,該取締的取締。在規定時間內規範此類電動汽車的市場銷售,無資質不合規的銷售堅決堵住掐斷。如果超過規定時限仍然非法違規生產、銷售此類電動汽車的,依法追究生產商、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四、對已經進入社會運行的此類「無牌」電動汽車,要全面進行摸底、排查、登記。相關職能部門對此類車輛的使用年限、車輛狀況、安全技術性能等進行檢驗鑒定,做出標準,達到的給予辦理小型汽車辦牌上戶;對於不達標的,一方面建議退回銷售商和生產廠家,一方面劃定此類車輛行駛範圍,不能進入城區道路、村鎮道路和等級性道路。
五、針對出廠年限、車輛狀況、安全技術情況等因素,作出此類「無牌」電動汽車的報廢標準,國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貼,減少廣大群眾的經濟損失。
六、對於超過時限仍然上道路行駛的「無牌」電動汽車,公安交警部門嚴格依法進行查處。
(作者為山西省永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樊國成授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