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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開設銀行帳戶,存入1900餘萬,委托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此後葉國強將錢款悉數轉出,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
2016年,葉國強因詐騙被法院判刑後,葉女士起訴銀行,稱在自己未到場情況下,葉國強偽造簽名將錢款轉出是違規操作,並且指出「密碼交易視為本人」為銀行格式條款,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2018年8月,法院二審駁回葉女士的起訴請求,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經對該案正式再審立案。
1900萬被轉到僅剩30元
2014年底,胡先生準備將這筆錢取出進行其他項目的投資,葉國強當時答復說,當時的投資金額總數已經達3000萬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議胡先生2015年再將錢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錢,葉國強失聯,胡先生去銀行查詢帳戶才發現,1900萬元被多次轉出,帳戶餘額僅剩30多元。
2016年5月,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認定其犯罪事實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葉國強將胡先生匯入葉女士帳戶的1900餘萬元資金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周轉。此外,葉國強還以幫助同學陳某配資給他人炒股,並能收取1.2%的月息為由,誘使陳某開設帳戶,並存入人民幣200萬元,將金融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後葉國強將該筆款項用於炒股、歸還個人債務、支付他人利息33.6萬元。
法院一審認定「密碼交易視為本人」
葉女士隨後將農行青田支行訴至法院。其起訴稱,自己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也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帳或者取現,自己也從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帳和取現,致使自己的巨額存款被騙,因此應承擔責任。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根據麗水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葉女士是同意並認可其丈夫以其名義開戶辦卡,同意丈夫將共有資金委托葉國強進行理財,由此認定葉女士與其丈夫之間已經形成了委托代理關係。葉女士同意丈夫將金融卡和密碼交給葉國強,委托葉國強進行理財,葉國強與葉女士之間形成了再代理關係。
鑒於葉女士與葉國強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法院最終認定,葉國強持有葉女士借記卡轉帳、取現的行為屬於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其結果應當視為葉女士本人交易,不屬於款項被冒領、盜領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並未構成違約。
法院一審駁回葉女士的起訴。葉女士向麗水市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銀行違規操作
2018年8月,麗水市中院二審宣判,雖然法院仍判決葉女士敗訴,但沒有在判決書中將「密碼交易為本人」這項銀行的規定,作為判決依據。
法院二審認為,雙方存款合同的真實有效。現有證據顯示,葉女士和胡先生與葉國強之間形成委托理財關係,葉國強雖然當時在農行青田支行任職,但其與胡先生的委托理財關係不代表單位,不屬於職務行為,並且,葉女士與銀行未形成理財產品合同,也沒有發生事實上的理財行為,葉女士與銀行不存在委托理財的法律關係。
本案中,銀行在為葉女士辦理開戶的業務中存在不當操作,但開戶本身是葉女士真實自願的行為,因此不影響存款合同的效力。雖然銀行在辦理櫃面轉帳業務中存在違規操作行為,且自助轉帳無論是否違規操作,都是葉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銀行的轉、取款服務只是葉國強使用資金的途徑,葉女士的損失是由於葉國強將資金購買高風險的股票期貨所致,銀行的違規操作與葉女士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葉女士起訴,維持原判。葉女士隨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訴,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正式立案再審。
浙江高院對該案再審聽證
葉女士的代理人認為,麗水中院的刑事判決書認定葉國強與葉女士不是委托關係,但麗水中院的民事判決書又認定兩者是委托代理關係,相互矛盾。
在聽證中,葉女士方面提供的儲戶與銀行糾紛部分案例顯示,案件審查重點是銀行有沒有盡到專業金融機構的審查義務,而不是重點審查儲戶與其他詐騙犯或者盜竊犯的關係。葉女士提出要求浙江高院撤銷此前判決,同時判決銀行賠償自己1900餘萬元存款和利息。
銀行方面代理人稱,存款損失是由葉女士的認識和理解錯誤造成,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不應該提起再審。
據了解,1月22日法院方面所進行的是再審復查程序,在復查結束前,葉女士方面表示可以接受調解,銀行方面則表示要考慮後再做決定。屆時,法院將按照規定決定是否對該案正式進行再審。
綜合整理自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