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法律】千木靈芝法律評論之二——一審生效判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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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罪名:

從目前同類案件來看,無論公司層面追訴的是什麼罪名,下面門店、中心追訴的都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E租寶總公司丁寧等人被追訴的是集資詐騙罪,各地分公司追訴的罪名,也基本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晉在上海二中院追訴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各區檢察院追訴業務員的罪名基本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經常被通稱為非法集資罪,兩個罪名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在主觀上有沒有占有的目的,除了主觀之外,其他各項表現都非常相似。因為錢都是進入公司一級,下面的店長也好中心也好,一般情況下是無法占有資金,所以無論公司是什麼罪名,下面一般都只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雖然其他公司下面的中心或者站長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龍炎的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因為龍炎的中心,拿走了大量的資金,從這一點來判斷,可能單獨構成集資詐騙罪。

相比較而言,非吸是輕罪,刑罰的上限只有十年有期徒刑,財產罰的上限也只有五十萬元;而集資詐騙罪,刑罰的上限是無期徒刑,財產罰可以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二、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很容易理解,所謂的單位犯罪,從法理上解釋就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簡單的說,就是單位的意志下實施了犯罪行為。

從辯護的角度來說,被告人往往都是希望能認定成單位犯罪,因為如果是單位犯罪,個人的處罰就會輕很多。從被害人的角度來觀察,無論是個人犯罪還是公司犯罪,都仍然會追繳全部的涉案資產,其實並無實質影響。

目前國內幾個重大案件中,均以追訴個人犯罪為主,E租寶、泛亞、龍炎、千木都是個人犯罪,但也有個別案件在追訴個人的同時,把單位也列為了被告。

三、涉案金額和計算方式:

從這個案件來看,總額是46080000,人數是672人,人均6.85萬。

金額其實涉及兩個問題,一方面是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據,同時另一方面是被害人退賠時的數額。計算的方式很簡單,就是投了多少,拿走多少,兩者的差額是還需要付給你的。

四、量刑:

從判決來看,實際上是兩項處罰,一項是有期徒刑三年半,另一項是罰金十萬元,以前古話說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現代司法往往會同時使用多種方式,即打又罰!

從金額來看,只吸收了四千多萬,而且錢是打到公司帳上的,店長根本沒拿到錢。而且雖然有上百萬的提成補貼,但畢竟一分錢沒拿到還帖進去六十多萬。最終判了三年半,外加十萬元罰金,這個罪名的處罰也還是滿重的!

五、推演一下退賠金額:

以往我們不預測退賠金額,這次依據判決書數據做一個推測。

這個判決書雖然只是一個門店的,但退賠金額比例,很可能就是整個千木案件甚至全國同類案件的縮影。吸收金額是46080000,已經返還金額21238745,未付金額24841255,未付金額占50%左右,網傳千木涉案41億,查封資產9億左右,按這個數據推測,最終的退賠比例可能在50%左右。

以上僅為通過這個判決進行的推導,並不是實際的數據,實際上這個數據目前根本還沒有生成,推演一下,僅僅大家參考。

六、公司未定罪,為什麼下面的站長可以判刑呢?

我們可能很多人會有這樣的疑慮,其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只要你吸收資金的事實存在,並且你自己和讓你吸收資金的主體沒有金融牌照,就已經構成犯罪,所以下面的站長先於公司負責人領刑,在法律上完全是正常的。從實踐看,上海中晉案、E租寶案、千木案均有大量這樣的判例。

千木的站長對應的應該是龍炎的中心一級,但千木的站長同比例折算,要遠比龍炎的中心多,而且金額也小的多。

【最法律】千木靈芝法律評論之二——一審生效判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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