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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AI財經社 葉旻爾
編 | 鹿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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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市兩年後,欣泰電氣老板溫德乙遭到了牢獄之災。
5月22日,A股首個被強制退市的企業欣泰電氣發布公告,稱近期收到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公司因犯欺詐發行罪,被罰832萬元。原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溫德乙因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及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總會計師劉明勝因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及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欣泰電氣在公告中提醒,公司已進入重整程序,但根據《破產法》規定,目前仍存在因重整失敗而將進行破產清算的風險。
2016年8月26日,因欺詐上市而涉嫌經濟犯罪,證監會將遼寧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審理。2017年4月28日,丹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兩年過去,該案件終於宣告結束。AI財經社隨後聯繫了欣泰電氣公司,但是對方拒絕作出回應。
在近期虛假年報、財務造假消息頻出,數家上市公司瀕臨退市的背景下,回顧欣泰電氣及其背後掌門人溫德乙的起落,或許會有新的思考。
零成本發家,上市僅三年就出事
1998年,丹東市民政局以0元將一家從事機械、電工設備製造的小型國企出售給了溫德乙,後者由此開始了資本運作生涯。
在一系列收購整合之後,欣泰電氣於2011年首次申請IPO但並未通過。不氣餒的溫德乙在當年年底第二次提交申請,終於在2012年7月通過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2014年1月3日,欣泰電氣取得發行批文。溫德乙曾告訴媒體,他很高興公司能夠上市,「一個農村孩子成了上市公司董事長。」
更令他高興的是,欣泰電氣在上市首日便從發行價16.31元/股暴漲44.02%,以23.49元/股收盤。
但是好景並不長。2015年5月,遼寧證監局在對轄區內的欣泰電氣進行檢查時,發其財務數據可能存在造假,一時間流言四起,股東紛紛開始減持。兩個月後,證監會便對欣泰電氣開始立案調查。
事實上,在2011年欣泰電氣第一次試圖IPO時,證監會就發現了問題,但是當時並沒有深究。
經調查,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間,為解決應收帳款過高可能影響上市的問題,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帳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致使其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者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帳款的收回。自2011年至2014年四年間,累計虛構收回應收帳款高達4.69億元
另外,溫德乙作為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曾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6000多萬元供其個人使用,而年報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
2016年7月,中國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在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決定對欣泰電氣作出行政處罰: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罰款;對欣泰電氣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溫德乙給予警告,並處以892萬元罰款,決定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很快,深交所也啟動了欣泰電氣後續退市程序。
在退市前夕,根據《經濟觀察報》報導,欣泰電氣廠內接近停產,已是一片蕭條。
2017年6月23日,深交所決定欣泰電氣股票終止上市。欣泰電氣就此成為了首個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和創業板首家退市公司,業內戲稱「退市公司的標本」。
垂死掙扎,將訴訟進行到底
但是溫德乙對調查結果並不服氣。事實上,他一直不承認自己「欺詐發行」。他曾頻頻發聲,表示欣泰電氣即便不這麼做,也能符合上市條件,「我們就是粉飾了現金流我連營業收入都沒有造假,只是在流水上造了點假,就像原來利潤5萬元,我把他記成6萬元一樣,這很多嗎?我們當時不懂。」
溫德乙將這種「不服氣」轉變成了日後無休止的訴訟。2017年1月,欣泰電氣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無論是一審、二審,還是2018年的終審,結果都毫無意外地判決證監會勝訴。
在起訴證監會的同時,溫德乙還試圖拉深交所下水。
2017年12月,欣泰電氣向深圳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其欺詐發行違法行為發生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施行前,深交所的退市決定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對此,法院認為,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存在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為2016年7月5日,此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已經生效,深交所對其作出退市的決定並無不妥,遂判決駁回欣泰電氣的訴訟請求。
但是溫德乙還是不放棄掙扎,他決定以個人名義起訴證監會。
他認為,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並未實施過指使發行人欺詐發行的行為,證監會對其分別按照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予以處罰,違反了「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溫德乙訴證監會審理現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在去年5月21日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溫德乙個人能夠就虛構收回應收款項以及就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等公司重大活動,在未經董事會討論的情況下基於個人意志進行決策,明顯超出其作為董事長的職權范疇。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的行為自然可分,實質上是數個行為。其次,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欺詐發行和違法披露信息所實施的指使行為,不能為公司集合意志所涵蓋。
正如溫德乙自己所預料的那樣,他再次敗訴。開庭當天,溫德乙本人在遼寧丹東陪朝鮮代表團散步。他說自己並不關心開庭情況,「幾乎不可能贏的」「我已經麻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