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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一)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太空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怎麼算?什麼時候可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什麼時候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以下一篇文章讓你搞定固定資產折舊!
01一般折舊規定
稅法上,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02加速折舊政策梳理
為支持創業創新,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國家實施了一系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
NO.1
適用所有行業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 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 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總結★
以上加速折舊政策適用於所有行業、所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固定資產。
NO.2
特定行業
(一)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太空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
(二)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8號)
劃重點!!!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
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兩項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NO.3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03一次性扣除政策
1 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
2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
3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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