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風險 | 研發用度加計扣除的十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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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形勢的變化,以及國家稅收優惠的範圍和力度不斷加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擴圍」與規範,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仍有不少企業甚至規模性的大企業存在理解不透徹、打「擦邊球」甚至「任性」處理等各種亂象,給企業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匯桔雲今天整理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十條紅線,企業需特別注意:

一、科研項目:立項內容說不清、道不明

雖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並非僅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但現實生活中該政策大多是與高新技術企業聯繫在一起的。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交的材料包含「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稅總97號公告也要求「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因此,為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必須先設定一個科研項目,然後以該項目為研發費用的歸集或分配對象。

但有些企業並沒有真正實施科研項目的研發,或者沒有系統性的科研項目研發計劃,只是為了享受加計扣除政策而不得不「編造」研發項目。更有企業在以前年度已申報項目的基礎上,改頭換臉重新取個看似「高、大、上」的名稱,修修改改,一番「黏貼、復制」後,即作為新的科研項目申報備案,並以此作為研發費用歸集核算及享受加計扣除的依據,至於該項目的具體研究方向和內容,甚至項目編制者自己都說不清、道不明——反正研發項目最終成功與否也沒有任何強制性規定,反正只要不遲於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就可以了,有的是時間可以慢慢「編造」。

二、費用核算與歸集:似是而非,想當然

對於研發費用的範圍和歸集,財稅〔2015〕119號文件已有明確的規定。但有些企業財務人員或根據自己的片面理解,或按照自己似是而非的「職業判斷」,或根據相關企業負責人的授意,無原則地將本不該計入研發費用的開支項目也計作研發費用,以加大加計扣除的基數。

比如,企業在編制科研項目時,一則為了對外顯示對科研項目的重視程度,二則為了能「順利」將某些無關的費用「研發化」,通常都會將企業負責人設定為項目負責人——雖然該負責人可能根本就不屬於技術人員也不懂該科研項目,或者其根本就不可能花費太多時間用於該項目上。然後,將該企業負責人的薪水薪酬、「五險一金」,以及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差旅費、會議費等,以財稅119號文件規定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名義,「名正言順」地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再比如,財稅119號文件規定研發費用包含「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於是企業在與外聘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時,約定在「勞務費」之外,以實報實銷或定額補助等形式負擔了外聘人員的交通費、通訊費、生活補貼等其他開支,但只按「勞務費」的金額申報了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又將其他開支一並作為「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三、核算憑證:偷梁換柱,耍「聰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通常情況下,企業的費用開支均需按稅法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才能作為會計人員的核算憑證;如果研發費用不能取得「發票」,自然是不能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

於是,為了能夠「符合規定」,企業人員將一些日常經營管理髮生的費用通過變更開支項目、編造開支事項等方法進行改頭換面,以能「擠」入研發費用中。如將繳納給行業協會或組織的年費、會員費等開具為「專家咨詢費」,將在休閒會所或生態農莊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開具成「研討會議費」,將生產檢測用設備歸類為「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以便將其折舊計入研發費用,等等。

四、可加計扣除費用範圍:渾水摸魚、連混帶蒙搞「擴圍」

財稅119號文件規定:可計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的「人工費用」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薪水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顯然,「人工費用」的範圍不包括以下內容: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規定標準為員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商業保險,包括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同時,財稅119號文件規定,可享受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為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因而企業的房屋建築物類固定資產、交通運輸類固定資產,即便是專屬於研發機構使用的,其折舊費用也不能計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但有些企業或明知故犯,或渾水摸魚,或自以為是,或不懂裝懂,或連混帶蒙,對研發費用的核算內容進行「自我」「擴圍」,加大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基數。

五、不征稅收入:相關費用與攤銷稅前扣除不配比

獲得立項批准的科研項目,通常都能從各級政府部門拿到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作為項目的專項資助資金。如果該財政性資金符合「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條件,即可作為不征稅收入。但根據稅總97號公告的規定,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而有些企業對於「不征稅收入」的政策執行得相當及時和「到位」,但對其形成的費用或資產不得加計扣除或攤銷的規定,總想著能「神不知、鬼不覺」地扣除幾筆費用、攤銷幾件資產。特別是以前年度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在本年或以後年度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因「工作失誤」、因「人員變更」等各種原因,將其納入加計扣除範圍的作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如果不建立台帳管理並保證年度數據的延續性,則很難識別。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的規定,如果企業放棄將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話,其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是可以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的。

六、定制產品檢測調試:混淆概念,明知故犯作「創新」

某企業的主營業務為生產、銷售已成熟定型的糧油食品加工設備,但各客戶會根據自身的場地條件、原料品種、生產規模、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對設備提出規格型號、外觀尺寸、工藝配置、技術設計、設備組合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由該企業為其定制設計、生產、安裝、檢測試驗,調試合格後交由客戶驗收。在這一過程中,該企業將發生的設計及檢測試驗相關的費用,比如人工費、圖書資料費、評審論證費、分析鑒定費等,也列入「研發費用」享受了加計扣除政策。

財稅119號文件規定,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因此,該企業以「設計」和「檢測試驗」為由,將成熟產品的相關定制費用視作「創新」支出,列入研發費用並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只能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七、委托研發:欲蓋彌彰,轉換形式成「外協」

對於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何加計扣除的問題,財稅119號文件規定: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因而,如果企業委托外部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的,可憑從外部機構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全額稅前扣除,但在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時,只能按發生額的80%作為計算基數。有些企業為了達到按全額作為加計扣除的計算基數,對本該屬於委托外部機構(多為企業)進行研發的業務,以「外協加工」或「定制採購」的形式與外部公司簽訂協議,然後以「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的名義,將「外協(或定制)產品」全額計入研發費用,即達到按實際發生額全額加計扣除的目的。

而如果受托方為個人的,也只能按個人出具的合法有效憑證金額的80%為計算加計扣除的基數。但是有些企業很「聰明」地將委托個人的研發活動「轉換」為「外聘研發人員」支付勞務費的方式,從而將「勞務費」全額計入研發費用並加計扣除。

八、中間產品特殊收入:裝聾作啞踩紅線,任性而為

企業研發過程中,總會產生一些下腳料、殘次品或其他中間試制品,甚至會形成可直接對外銷售或作為公司量產產品組成部分的「中間產品」。對於這些下腳料、殘次品或「中間產品」如何進行處理,稅總97號公告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通知》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於是,有些企業對研發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殘次品或其他中間試制品,辦理入庫手續後作為存貨管理,直到研發活動結束後才對外銷售產生收入,因不是在研發項目「當期」取得的「特殊收入」,因而無需遵守稅總97號公告的規定,從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扣減出來。更有企業直接無視稅總97號公告的規定,將在研發活動中形成產品做到的收入視作企業日常活動之外的利得,也不配比結轉成本。對將「中間產品」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直接忽略「中間產品」的成本,也不將對應的材料費用扣減相應的研發支出,導致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虛高。

九、中介機構:低價競爭,「勇」當風險「接盤俠」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交的申請材料中,包含有經具有資質並符合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下同)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能為了提高其「含金量」與可信度,可能為了掩蓋不足為外人道的問題而轉嫁風險,通常都會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出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作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文件的組成部分。在現行涉稅鑒證為非法定業務且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有些中介機構除通過競相壓價等手段「搶地盤」之外,還一味迎合企業需求,喪失了獨立、客觀和公正,放棄了職業道德與操守,幾乎全盤接受企業帳面記錄,甚至協助企業弄虛作假,「短、平、快」地一手收錢一手「出」報告,「爭」當企業風險「接盤俠」。

十、資本化支出:分期攤銷,加計扣除傳歧義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財稅119號文件的規 定,企業科研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沒有達到資本化條件的,在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前一次性加計扣除50%;達到資本化條件的,在資產的使用期限內,分期於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50%。

這種做法在道理上說得通,也看得明,但費用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在當期就能使企業獲得稅負降低的優惠,相當於政府提供了一筆無利率、***的貸款,可極大地提高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積極性;而資本化研發支出的加計扣除則需在一個較長的期間內攤銷,企業做到稅負降低的「獲得感」明顯不如前者。因而,很多企業總是想方設法找出各種理由做到研發支出費用化,以達到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利用資金時間價值、盡量減輕營運資金壓力的目的。而其動機就是上述規定傳遞出的歧義:國家鼓勵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處理——但這顯然不符合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設立初衷。

相較於現實經濟生活的複雜性與多變性,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總會存在一定的滯後性,而這又會成為「有心人」的「活動空間」。作為負責任的、一定程度上可代表行業形象的大企業,可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合理避稅,但萬不可抱僥幸心理打「擦邊球」、踩「紅線」,結果只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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