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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答: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1月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此外,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的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前期代開15萬元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也可以在申報本季度增值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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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情形可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 在預繳地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做到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繳納了3000元增值稅。現在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後,之前代開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1月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3.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2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一張銷售額為15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已繳納了增值稅。3月1日,因發生銷貨退回,購買方把金額為20萬元的專用發票退回,該張發票購買方尚未申報抵扣。請問,對於這張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處理?代開發票時已經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對於第一個問題,因跨月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如果購買方尚未用於申報抵扣,納稅人可以在購買方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後,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對於第二個問題,稅務機關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後,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代開專用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此外,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的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前期代開15萬元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也可以在申報本季度增值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怎麼理解?專用發票開具後對方公司已認證,再追回還能退稅嗎?
答:銷售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做進項稅額轉出。在此之後,銷售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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