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來襲,銀保監會連下三文查中介管道,代辦代理、經紀、公估等,周全整治中介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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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知》要求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與第三方網路平台業務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明確將重點整治以下問題:。「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並不是一項新規定,但無論是出於保護新生事物的心態也好,還是由於涉事方打政策擦邊球難以界定行為性質也好,監管部門對非持牌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保險產品並沒有徹底禁止,而是採取一些措施進行規範。

4月2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保險中介亂象集中整治活動。

本文來自 雪花新聞,本文標題:重拳來襲,銀保監會連下三文查中介管道,代理、經紀、公估等,全面整治中介亂象! ,轉載請保留本聲明!

而重中之重就在於明確保險公司的風險管控責任,強化中介業務的合規性,同時,禁止非持牌第三方網路平台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持續多年的非持牌第三方網路平台經營保險業務的合規性問題,再度得到明確界定。

不過,針對網路世界大量年輕消費者的現實需求,一味堵漏洞或許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畢竟需求就在那里,只要有足夠利益,就一定會有人願意鋌而走險,堵疏結合或許才是更好的選擇,明確規則,將原本散布於網路各個角落中的第三方保險銷售網路平台推入監管正軌。

有業內人士介紹,監管思路已經明確,即「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專業中介可以自營,大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可以申請保險兼業代理牌照,只提供服務的,可以通過備案的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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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向中介亂象宣戰,明確三大工作重點:保險公司負責、中介機構合規、非持牌第三方網路平台嚴禁從事保險業務

4月2日,銀保監會已正式下發《通知》,全面開啟中介亂象治理工作。

根據《通知》規定,治亂象活動將分為兩個階段,先是各銀保監局組織保險機構認真開展自查,其後,在自查基礎上再開展監管抽查,抽查對象和抽查數量由各銀保監局根據轄區情況自行決定。

《通知》要求抽查對象必須涵蓋保險公司、專業中介機構(代理、經紀、公估)、兼業代理機構(含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三類機構,務必做到覆蓋廣泛且重點突出。

另根據《通知》,此番治亂象工作要覆蓋全面,突出重點,主要包含三項重點任務:

一是壓實保險公司對各類中介管道的管控責任;

二是認真排查保險中介機構業務合規性;

三是強化整治與保險機構合作第三方網路平台的保險業務。

《通知》要求,在監管抽查過程中,各銀保監局要堅持按照「露頭就打、打早打小」的方針處置各類風險隱患,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問題,對自查中瞞報漏報的行為要從嚴從重處罰。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機構和個人,要採取切實措施妥善處置,防止風險蔓延。

《通知》同時明確,各銀保監局應於2019年11月30日前,向中國銀保監會中介部報送整治保險中介市場亂象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組織實施、機構自查情況、監管抽查情況、行政處罰情況和工作建議等內容,並填報附件表格。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除電網銷等直銷管道之外,中介管道幾乎就是保險行業最重要的銷售管道,占據了絕大部分市場份額,也因此,《通知》雖然指向的是保險中介亂象,實際上卻是向絕大部分保險行業亂象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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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保險公司中介管道管控責任,嚴禁利用中介管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針對各保險公司,《通知》延續了保險中介監管部近期「抓大放小」的監管新思路,要求其切實履行中介管道管控責任,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根據《通知》,監管部門將針對保險公司重點整治以下問題:

(一)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假列支等套取費用。如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註銷保單、編造退保等套取費用;虛構保險合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編造虛假中介管道業務、虛構中介管道從業人員資料、虛假列支中介管道業務費用或者編制提供虛假的中介管道業務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二)是否唆使、誘導中介管道業務主體欺騙、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三)是否利用中介管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是否通過中介管道業務主體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

(五)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未進行執業登記、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險銷售所需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六)是否串通中介管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

(七)是否通過中介管道銷售未經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及存在非法集資、傳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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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合規經營,不得給予客戶合同約定以外利益,亦不得向保險公司索取額外利益

在要求保險公司強化管控主體責任的同時,《通知》也更多從銷售行為方面出發,要求各保險中介機構加強內控管理,防范經營風險,重點整治以下問題: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銷售未經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按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執業登記。

(四)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於在將仔款、銀行理財產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片面類比,變相誇大保險合同收益、承諾固定分紅收益等誤導行為。

(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向保險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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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險機構規範與第三方網路平台業務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

整體來看,無論是針對保險公司還是針對各保險中介機構的要求,基本都延續了以往的監管工作思路,即保險公司作為責任主體,要切實肩負起對於中介管道的管控責任,不能當甩手掌櫃,對於中介機構的要求則從細節入手,要求必須保證業務的合規性。

在『慧保天下』看來,這些要求不足為奇,基本都是對於之前監管政策的強調,整個《通知》中,最值得關注的一條還是其中有關第三方網路平台的表述。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與第三方網路平台業務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明確將重點整治以下問題:

(一)保險機構是否按規定履行對合作第三方平台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是否符合《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三)保險機構是否與從事理財、P2P借貸、融資租賃等互聯網金融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存在合作。

(四)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及其從業人員其經營活動是否僅限於保險產品展示說明、網頁鏈接等銷售輔助服務,是否非法從事保險銷售、承保、理賠、退保等保險業務環節。

(五)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的客戶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險機構所有並承擔合規責任。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代收保險費和轉支付現象。

(六)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是否在顯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在顯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網路平台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並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

(七)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是否限制保險機構如實、完整、及時的獲取客戶相關信息。

「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意味著,沒有牌照的第三方平台將不能再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因為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第三條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第三方網路平台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也就是說第三方網路平台如經營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應取得代理、經紀等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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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世界保險需求旺盛,監管新思路或是「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快速發展,第三方保險銷售網路平台大量湧現,但其中很多並不具備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典型之一,是大量的針對保險銷售人員的APP,代理人或者非代理人一經註冊成功,即可通過該平台銷售保險產品,銷售成功即可按照一定比例獲得「推廣費」。

典型之二,是隨著各類自媒體興起,一些代理人從線下走到線上,開始通過微信、微博乃至抖音等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有的甚至以此方式線上招攬客戶,再以召開線下沙龍的方式銷售保險產品。

不能否認,這些新興的第三方保險銷售網路平台的出現,對於推動保險知識普及,推動保險產品多元化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一些缺乏分支機構的中小公司為搶占第三方保險銷售網路平台,競相推出高性價比的保障型產品,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市場供應。

但由於缺乏門檻以及有效監管,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其中,一些不和諧的現象開始出現,可謂魚龍混雜、泥沙俱下。最典型者,個別人以專業人士自居,無底線捧高自己力推的產品,同時大肆貶低其他同類型產品,表面上客觀中立,實際卻夾帶私貨,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誤導消費者,製造了新的保險銷售亂象。

此外,一些APP以「推廣費」之名,行返傭、給予消費者額外利益之實,也直接破壞了現有的監管政策,實際上導致線上線下監管尺度不一致,形成新的監管套利空間。

針對保險機構在與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近年來,監管不斷強化監管。2018年初,人保、平安、太保、太平四大上市財險公司被監管部門重罰,暫停新車業務三個月,實際上就是因為其在與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的過程中,出現了利用第三方網路平台變相給予消費者額外利益的情況。

而在2018年7月,浙江銀保監局也以微易保險經紀通過APP推廣保險,且支付技術服務費等為由對微易保險經紀進行了重罰。而這還並非孤例,據『慧保天下』了解,還另有某第三方網路平台同樣因為涉嫌違規,被監管部門從重處罰。

「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並不是一項新規定,但無論是出於保護新生事物的心態也好,還是由於涉事方打政策擦邊球難以界定行為性質也好,監管部門對非持牌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保險產品並沒有徹底禁止,而是採取一些措施進行規範。

例如,針對代理人通過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平台銷售保險的行為,有業內人士告訴『慧保天下』,只需經過具備網銷資質的保險機構向監管備案之後,這些小平台就可以宣傳介紹保險產品,但不能直接銷售,只能為保險機構引流。

此番,監管部門以《通知》為由頭,明確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再度表明態度,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尚未獲得保險經紀牌照、代理牌照的第三方網路平台今後將不得再從事保險業務?

對此,某保險機構相關負責人透露,監管部門已經就該問題進行調研,未來很有可能會出台新的監管規定,對於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保險的問題做進一步明確,不會「一竿子打死」:「絕對禁止並不可行,現實需求就在那里,一味的堵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堵疏結合、將第三方網路平台納入監管正軌之中才是正解。」

他表示:「從目前來看,監管的基本思路就是‘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專業中介可以自營,大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可以申請保險兼業代理牌照,只提供服務的,可以通過備案的方式解決問題。因為按照現在的監管思路,保險機構需要承擔對於銷售管道的風險管控責任,監管部門只要抓住了這些持牌機構,也就抓住了全部的第三方網路平台。」

來源:慧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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