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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貸之前真實利率普遍在100%以上,在監管加強後雖然有所好轉,但是套路更加複雜,有了砍頭息、手續費、服務費、會員費等等各種名目,實際利率依然很高。
按照當下的法律定義,年利率24%以內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24%至36%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主要看雙方約定,沒還的話不支持還,還了的話不支持往回要,超過36%即可視為高利貸,是可以不支付的。
高利貸也好,網貸也好,超過36%的利息是否違法,可以肯定的說是違法的,但是不一定會受到懲罰。嚴格來說高利貸違反的是民法,而非刑罰。
有需求自然就會有供給,網貸以高利率牟利很正常,但是不正常是為什麼那麼多人非要去借這種高利貸。是人性的扭曲,還是道德的淪喪?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利率進行了約定,但是只規定了支持不支持還相應利息,並沒有說超過這個利息就會受懲罰。如果放貸的個人或者公司是從銀行貸款,然後轉手以高額利息放貸,那就構成了高利轉貸罪,就從民事責任轉為刑事責任。
初步看來,拿自己的錢放貸最多是民事糾紛,即使上法庭也只不過是少要點利息,但是從銀行貸款再放高利貸,就是犯罪了。網貸平台也會精心研究法律條款,從而規避風險逃避監管。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十丈,高利貸們的金融創新速度遠遠超出了監管的反應速度。
很多人缺乏基本的理財常識,只看方便而不考慮成本,借了之後發現利率超高,這個時候再去糾結是否高利貸用不用還款已經意義不大了,因為每拖一天,利息就會漲上一截。
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樣,想借錢必須支付會員費,必須購買一件比較貴的商品,支付一筆手續費,或者很多汽車4S店非常流行的金融服務費,不算哪種名義,都能規避風險,即使打官司網貸平台也有話說。每個人都應該養成良好的消費習慣,平時積極儲蓄,辦兩張信用卡。著急用錢的時候,可以動用儲蓄,實在不行刷卡,不管怎麼講,都要比網貸合適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