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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虎訊 4月19日消息,最近,安徽銀瑞林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銀瑞林投資)以及實控人王家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判決出爐,揭開了該「帝國」涉案的面紗,其經營產業涉及四星酒店、小額貸款、融資擔保、投資咨詢、P2P和照明電器等等。據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銀瑞林投資公司被判罰4百萬元,實控人王家林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該案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募集資金用於經營,共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計34.45億萬元,造成實際損失4.87億元。
判決書顯示,王家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專文化程度,安徽銀瑞林投資有限公司(安徽銀瑞林集團)、安徽銀瑞林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安徽華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安徽絲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於2017年4月3日經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經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執行逮捕。
經審理查明:安徽銀瑞林股份有限公司於1997年1月在安徽省工商局註冊成立。1998年9月,變更公司名稱為安徽銀瑞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瑞林投資公司),2001年8月,冠名安徽銀瑞林集團。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被告人王家林作為法人代表及實際控制人,以銀瑞林投資公司為主體,又以成立的安徽銀瑞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經營地址合肥市阜陽北路14號、法人代表王某1)、安徽華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銀公司)、安徽絲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絲路公司)為依托,安排王某1為總負責,自2008年開始,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用於經營,共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計人民幣344502.0122萬元,造成實際損失48711.544908萬元。
2008年左右,因經營資金緊張,經銀瑞林投資公司召開董事會商議後,王家林決定向社會融資以解決資金問題。2008年5月以來,王家林及銀瑞林投資公司通過職工大會號召職工向親朋好友及社會上的人宣傳介紹,以銀瑞林酒店需要資金周轉或投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酒店等項目為由,承諾定期還本付息,以年利率18%至20%的高息吸引社會不特定群體進行投資。在銀瑞林酒店設立了專門融資的辦公室,指定財務人員負責以現金、轉帳等方式收取融資款、兌付利息、簽訂借款合同、製作財物帳本,並按照王家林、王某1等人的安排將融資款轉入到王家林指定的金融卡由王家林支配。至2016年1月,共吸收鮑某、鮑某1、陳某等1647名投資人資金共計337943.4622萬元,造成實際損失44595.332008萬元。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王家林及銀瑞林投資公司決定以銀瑞林酒店股權眾籌為名,通過子公司華銀公司作為中介方的形式開展非法集資業務。王家林及銀瑞林投資公司組織華銀公司員工通過散發宣傳單,召開投資交流會的形式對外宣傳銀瑞林酒店投資喀什酒店等項目需要融集資金,承諾定期還本付息,以年利率9%至18%的高息吸引社會不特定群體投資,在華銀公司設立融資辦公室,薑某負責以現金、轉帳等方式收取融資款、兌付利息、簽訂股權眾籌合同,並按照王家林、王某1等人的安排將融資款轉入到王家林指定的金融卡由王家林支配。至2016年4月,共吸收安某、蔡某、陳某1等205名投資人資金共計2076.30萬元,造成實際損失779.6666萬元。
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王家林及銀瑞林投資公司在華銀公司經營地成立絲路公司,同樣以銀瑞林酒店股權眾籌為名,通過絲路公司作為中介方開展非法集資業務。王家林及銀瑞林投資公司組織絲路公司員工(與華銀公司相同人員)通過散發宣傳單,召開投資交流會的形式對外宣傳銀瑞林酒店投資喀什酒店等項目需要融資資金,以年利率9%至18%的高息吸引社會不特定群體投資。薑某負責以現金、轉帳等方式收取融資款、兌付利息、簽訂股權眾籌合同,並按照王家林、王某1等人的安排將融資款轉入到王家林指定的金融卡由王家林支配。至2016年4月,共吸收陳某2、陳某3、柴某等357名投資人資金共計4482.25萬元,造成實際損失3336.5463萬元。
2016年7月,因銀瑞林投資公司不能按時支付約定的高額利息及本金,部分投資人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3月24日,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17年3月31日16時許,公安偵查人員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市銀瑞林國際大酒店找到被告人王家林,王家林主動配合調查。2017年4月1日,王家林同民警一起由喀什市返回合肥市接受調查。
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法對該案涉案資產進行了查封、凍結:1、凍結了王家林、唐邦勤夫婦在喀什銀瑞林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2、查封了喀什銀瑞林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的3處土地:土地證號為喀國用(2012)第0505號、土地證號為喀國用(2014)第0504號、土地編號為KSCR2013-**地塊;3、查封了喀什銀瑞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經營用地,土地證號為喀國用(2012)第00**號;4、查封了喀什銀瑞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經營用房,房產證號為喀房權證字第××號;5、查封了石林銀瑞林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3處土地,土地權證號分別為石國用(2011)第0664號、石國用(2012)第002471號、石國用(2015)第001130號;6、查封了銀瑞林投資公司名下的2處土地,土地證號為合國用(2003)字第0597號、長國用(2002)字第29**號;7、查封了銀瑞林投資公司名下的房產,產權證號分別為:長房XXXX、長房XXXX、長房XXXX、長房XXXX、長房XXXX、長房XXXX;合產字第XXXX號(-1層至4層)、合產字第XXXX號(5層至10層)、合產字第XXXX號(11層)、合產字第XXXX號(12層)、合產字第XXXX號(13層)、合產字第XXXX號(14層)、合產字第XXXX號(15層)、合產字第XXXX號(16層)、合產字第XXXX號(17層)、合產字第XXXX號(18層)、合產字第XXXX號(19層)、合產字第XXXX號、合產字第XXXX號、合產字第XXXX號、合產字第XXXX號;8、凍結了銀瑞林投資公司的股權;9、凍結了安徽銀瑞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權;10、凍結了安徽銀瑞林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在徽行帳戶(帳號10×××09、帳號10×××59)。
據王家林本人供述,銀瑞林投資公司是安徽銀瑞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都是其本人,王某2是黨委書記,財務總監王某1,財務人員魏某、胡某2、總辦汪素雲,股東唐邦勤負責行銷。華銀公司、絲路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為解決資金周轉,考慮後其提出以合肥銀瑞林酒店作為借款主體,以承諾定期還本付息,年利率18%至20%進行融資,並在經理例會上要求員工參與集資,對介紹親朋好友來融資的給予獎勵。後通過本人、親戚、員工宣傳,至今約9億元沒有歸還。唐朝舜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都是以銀瑞林酒店名義向投資人融資簽訂的,周慧等人提供的股權眾籌協議都是當時合肥銀瑞林投資公司以華銀公司或絲路公司作為平台,以合肥銀瑞林股權出讓名義向投資人融資簽訂股權眾籌協議,這些都是真實的,其確認的事實;證實2015年11月左右,其感到問題比較嚴重,後與福創的老板張業強談收購一事的事實。
審計報告證實,2008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間,安徽銀瑞林大酒店、石林銀瑞林大酒店、絲路公司和華銀投資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344502.0122萬元,涉及借款人2209人次,造成實際損失48711.544908萬元的事實
被告人王家林表示認罪,但認為對部分借款人超額支付的款額應在實際損失中扣除,即起訴書指控的實際損失過高。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銀瑞林投資有限公司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計人民幣344502.0122萬元,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48711.544908萬元,擾亂金融秩序。被告人王家林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應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及給投資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法予以懲處。經查,被告單位在案發前就某些借款人已還本付息其中不乏支付了高額利息,但該高額利息不能沖抵其他投資人的本金;本案對直接損失的審計是以起訴書中認定的投資人目前實際未得到償還的本金;被告人王家林系公安機關到喀什後找到其,後將其帶回處理,在此期間,其主動配合,說明其未有脫逃行為,並非王家林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
法院一審判定,被告單位安徽銀瑞林投資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被告人王家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於公安機關查封、凍結的財產等,待處置後,返還各集資人(人員名單另附表)及案涉債權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據金融虎了解,安徽銀瑞林國際大酒店為四星級酒店,於2002年6月開業,在合肥當地幾乎無人不曉。此外,2012年,新疆喀什銀瑞林國際大酒店開業;2013年,雲南石林銀瑞林國際大酒店開業。此外,王家林控制的安徽絲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旗下還設有一家P2P平台名為「一路e貸(www.yiluedai.com)」,不過疑似並未上線,當前,該平台無法正常登陸訪問。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2016年12月08日,安徽銀瑞林投資有限公司法人王家林已被列為失信人,且仍未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