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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後,只要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就可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政策規定,且在認證(勾選)有效期,可以認證抵扣進項稅額,不會因為稅率的調整而發生變化。
本文來自 雪花新聞,本文標題:稅率發生變化,4月1號前要將發票全部認證完嗎?這4個常識要記牢 ,轉載請保留本聲明!
1、稅率發生變化,4月1號前需要將發票全部認證完嗎?
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後,只要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就可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政策規定,且在認證(勾選)有效期,可以認證抵扣進項稅額,不會因為稅率的調整而發生變化。而且進項稅額抵扣一般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統一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來抵扣。納稅人4月1日(含)之後取得的此前開具的16%、10%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只要是按照規定開具的,就可以按照原稅率進行抵扣,不會因為稅率變化後,4月1日(含)以後取得就按13%、9%的稅率抵扣。
2、提供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可以同時適用農產品加計扣除以及加計抵減政策嗎?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的規定,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業務,其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並可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4月1號後,納稅人怎麼開具增值稅發票?
從4月1日起調整稅率是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6%、10%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含)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13%、9%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適用什麼樣的稅率開具發票,應該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在4月1日(含)之後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照調整以後的稅率開具發票。
4、加計抵減額怎麼計提?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並計提;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