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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個人、「散戶」,從銀行買了假理財,也許並不奇怪,也不新鮮,但身為專業金融機構的銀行,也買到「假理財」,並直到監管檢查才發現。這不是故事,而是真實發生的「事故」。
這起「事故」,就發生在浙商銀行、建設銀行之間。裁判文書網最近披露的一份判決書,意外曝光了浙商銀行兩家分行於2015年6、7月間,在建設銀行重慶分行某支行購買的兩只理財產品,總金額達8億元,然而兩只產品卻實為建行涉事支行行長虛構,連產品編號都沒有。
案件曝光後,浙商銀行的「低級錯誤」引起了市場廣泛質疑。「銀行買同業理財一般都是面簽,那時候(2015年)也沒有硬性要求要查產品編號。」有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稱,浙商銀行的做法雖有瑕疵,卻也是當時行業的通行做法。
沒有編號的假理財能賣給同業,暴露了銀行業務管理、內控的漏洞。到底是哪些管理缺失、漏洞,給內部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這起「事故」背後還有哪些故事?第一財經為您細細道來。
查編號並非當時必備程序
倘若不是監管檢查發現,浙商銀行西安分行和上海分行,可能始終都未能知道自家銀行居然買了一個「假理財」產品。
根據判決書披露,浙商銀行西安分行(下稱「浙商西安分行」)在建行重慶分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名稱為「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財產品2015年第16期」、「乾元保本型理財產品17期」(下稱「乾元16期、17期」),金額均為4億元,預期收益率同為6.8%。
直到監管檢查,浙商銀行才發現買了「假理財」。判決書顯示,銀監會檢查浙商銀行總行時,發現上述4億元理財產品沒有備案編號,向建行核實時,對方回復該產品在系統內查不到,建行重慶分行沒有發行這一產品。
而從整個案件過程來看,西安分行雖然進行了面簽、核保程序,但在查驗產品編碼程序時卻出現了缺失。相關人員在判決書中的證言亦未提及這一過程。
根據披露,2015年4月,浙商西安分行接到相關業務信息,並經核實後,同年6月派出客戶經理、核保人員,前往建行重慶某支行現場核保、合同簽訂。在建行該支行行長辦公室,浙商西安分行人員見到了該支行行長,並由後者在協議上簽字、拍照後,由涉事建行支行長安排辦公室人員蓋章。但在整個過程中,均未提及進行了查驗產品編碼。
判決書還顯示,2015年7月,經浙商西安分行人員聯繫,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進行內部審批流程後,前往上述建行重慶支行辦理了面簽,購買了4億元理財產品,同樣也未提及查驗產品編碼的過程。
判決書披露後,浙商銀行的上述做法,引起市場廣泛質疑。
「銀行購買同業理財,一般也都是面簽,統一編號和備案雖然是必須的,但備案是事後的,查編號也沒有硬性要求。」華南某股份制銀行同業業務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稱,浙商西安分行的做法雖有漏洞,但更主要的原因,與當時行業通行做法有關。
「在2015年那個時候,雖然監管要求理財產品編號,但是查備案、編號不是必備程序。」某銀行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稱,這也是為什麼浙商銀行只走了核保核簽,卻沒有查備案的一個原因。
不同於個人理財,早在2014年初就已建立規範的產品編號披露、查詢制度,浙商銀行在建行購買上述理財產品時,銀行同業、對公理財的全國集中登記體系尚未建立。
原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2018年3月的一場發布會上表示,2017年,針對同業、理財和表外業務等為重點,開展「三三四十」專項治理和綜合治理,同時指導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建立理財產品信息登記系統,初步做到了理財產品的全國集中統一登記和穿透式信息報送,提供產品登記編碼的驗證查詢。
「支行賣的產品是現成的,合同都有固定版本,甚至個人都能在網上買到,況且對方人員、場所、公章都是真實的。」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猜測,浙商銀行開展上述業務時,可能也套用了現成產品,內部審批上容易通過,也不用查產品編號、備案等,而這一漏洞恰巧被涉事方利用。
盡管如此,並不意味著浙商銀行在此過程中,業務管理沒有漏洞和失誤。在理財產品投資前,該行既未進行實地盡調,投後亦未跟蹤監控資金用途和流向。
判決書披露,「乾元17號」融資方財務總監甘某在證言中稱,其與建行重慶上述支行行長張某取得聯繫後,甘某又與張某介紹的中間人、通道方金融機構人員聯繫,最後完成了融資,而且「融資材料提供、報送很快,沒有銀行對該公司和項目進行考察」。
而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顧某則在證詞中稱,該分行購買的「乾元17期」,由建行發行,且為保本型產品,建行重慶上述支行的責任是承擔按季支付理財收益,以及到期後兌付本息責任,業務風險較低,且產品說明書稱資金用於同業存款,因此未跟進後續投向。
被利用的授權漏洞
投資方銀行盡調、投後管理出現缺陷的同時,賣方銀行的內控可能也存在缺失。而其中最大的漏洞可能出在業務授權、帳戶管理上。
判決書顯示,監管檢查發現浙商銀行購買的上述理財沒有產品編號後,經建行重慶分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證實,該行在重慶範圍的理財產品,都是由其所在部門負責發行、下屬支行及各網點對個人和機構銷售,但該行未發行過乾元16期、17期產品。
第一財經記者從銀行同業人士處得知,2015年時,經過上級行授權後,部分國有大行的支行,可以以自有客戶開展同業業務。
「當時四大行的支行,很多都可以做同業業務,支行只是賣一個現成的產品,客戶是自己的,現在這個業務才逐步收回去。」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說,在當時的情況下,這一授權很可能成為被支行人員利用的漏洞。
根據涉事建行支行行長張某的庭審證言,他提及了上級分行的「轉授權書」,稱「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建行重慶市分行轉授權書系列文件是真實的」,但是建行重慶分行給該支行的是可以從事相關業務的概括性授權,而非專門針對「乾元16號」的這筆融資。
張某證詞還稱,對接妥當後,浙商西安分行到其所在支行蓋章,其大致看了內容後蓋了支行公章,沒有登記用章,也沒有按照內部規程審批,屬於個人私自蓋章。
除了一般授權被作為漏洞利用,銀行業內人士還認為,如果要隱瞞上級行,必須在資金帳戶上「做手腳」,才能最終達到目的。
「出了這種問題,一般都是帳戶管理出了問題,有關人員開了虛假的銀行帳戶,」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說,為了便於資金使用,一般情況下,支行會開一個行長控制的一般存款帳戶,而銀行間的正規交易一般是劃款到頭寸帳戶,而不是一般帳戶。
該人士還稱,因為浙商銀行購買的是建行的理財產品,資金應由建行托管,雖然經過多層嵌套,但認購資金應該先支付到建行,再由建行撥付到資管帳戶,最後進入融資方手中。如果資金進入其他帳戶,監控並不難發現。
而張某的證詞也證實了這一點。判決書顯示,建行、浙商銀行簽訂的是保本理財,到期後建行必須支付本金,從而形成隱形擔保。正常情況下,建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必須將資金管理專戶掌握在手中,不會發生認購款流向第三方掌控的情況。
張某還稱,「乾元16號」的交易結構是,建設銀行對浙商銀行發行理財產品,但只簽訂協議,後者出資不經過建設銀行帳戶,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資金管理專戶,該專戶用於購買券商承銷的某公司債券,於是資金就由浙商銀行流向融資方。
根據判決書,張某還供稱,與浙商銀行簽訂「乾元17號」的合同時,蓋章用印也沒有內部審批,而是由其私自使用,且對應的4億元理財產品是虛假的,支行沒有收益。
「一般來說,誰發行的產品,項目管理就是誰做,正常情況下,浙商銀行是不知情的。」上述銀行業人士說,就算知情,理論上也是發行產品的銀行擔責。
專戶帳戶開在哪家銀行
對比判決書中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的證據,與張某的證詞、供述,其中對理財產品資金帳戶管理、資金流向的說法,存在不少衝突之處。
根據判決書,張某在證詞中稱,其進行的兩筆理財業務,分行都不知情,且未向分行報批。雖然否認了上級分行對該支行的轉授權書是針對「乾元16號」產品,但卻承認了分行轉授權書系列文件是真實的。
而根據判決書披露,檢方列示的乾元16期、17期的相關證據中,也包括了建行重慶市分行轉授權書(XX支行)及變更通知。不過,判決書沒有公布授權書的具體內容、時間。
「雖然支行都是賣現成產品,但所有管理清算都在分行,想套用分行的產品、文件,可能也套用不了。」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說,金額達8億元的理財產品,很難說分行完全不知情。
根據張某供述,浙商銀行購買「乾元16號」的出資不經過建設銀行帳戶,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資金管理專戶,以規避帳戶管理規定,這也存在疑問。
判決書顯示,檢方列示的起訴證據中,就包括浙商銀行金融市場業務方案審查審批表、資金業務合規審查表、購買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保本理財的申請及延時申請、建行重慶市分行轉授權書(XX支行)及變更通知等資料,以及浙商銀行購買的乾元16期期限、預期收益、認購金額等信息。而浙商銀行購買理財的資金,則劃入了名為「中信-XX-建行資產管理專戶」的帳戶。
乾元17期也是如此。檢方證據顯示,除了分行轉授權書、匯款憑證等資料,理財產品的資金也被劃入了名為「中信-XX-建設銀行資產管理專戶」的帳戶。
不過,對於浙商銀行支付的購買兩只理財產品資金,所劃入的「建設銀行資產管理專戶」是在建設銀行設立,還是在其他銀行開立,以及建行重慶分行在此過程中是否確實不知情,有待證實。
有銀行人士表示,該專戶的帳戶名稱有「建設銀行」,應該是在建行開立,但也有可能開在其他銀行,借用了建行的名稱。
一位大行公司業務部人士告訴記者,若管理帳戶是開設在建行支行,是需要當地一級分行授權審批的,而且如果帳戶資金流量較高,分行層面會給予一定關注。
銀行為何拒絕貸款
盡管浙商銀行購買的是「假理財」,但事發後並未遭受損失,反而收回了投資。根據判決書披露,浙商西安分行購買的4億元理財是按季結息,且結息正常,沒有出現拖欠,事發後已收回全部出資本金。浙商銀行也稱,已於2017年7月前全額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未造成經濟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兩只理財產品的融資方,都具有房地產背景。
根據張某證言,2015年初,某企業為開發重慶巴南區的一個地產項目,向其所在支行貸款,同年4月,建行重慶分行不同意貸款,這家公司找了很多信托公司融資,成本都很高。最後才通過張某,以「理財產品」融資。
與上述企業一樣,浙商銀行購買的第二只理財產品,融資方也具有房地產背景。證人證言稱,2015年3、4月間,該公司要購買土地開發,因缺少資金想貸款或融資。最後由公司財務總監通過張某完成了融資。
從事後風險來看,兩家企業資質並不算差。法院披露顯示,融資方為兩筆理財產品支付的實際成本已經處於很高水平,分別達到16%、14%,對應金額高達7136萬元、5612萬元。
如此之高的融資成本,卻並未發生風險。而2014年至2015年間,是房地產行業的寬鬆周期。公開信息顯示,2014年4央行創設抵押補充貸款(PSL)以支持棚改,此後,全國多個地方政府放寬房產限購政策,當時多個金融監管部門也陸續出台措施,放寬房貸、房企發債政策。
在此背景情況下,銀行為何要拒絕企業貸款,仍然是一個謎團。
記者從一位大行支行高層了解到,通常來講,建行對於房企的信貸政策較為審慎和平穩,盡管當時可能處於房企融資寬鬆周期,但也並不代表銀行一定會放貸。盡管這兩家房企資質不錯,但銀行內部一般會在總行層面有白名單制度,或許這兩家房企當時不在白名單內,所以無法在建行內融到資。
不過,在房企融資放鬆時,銀行也遇到了另外一個問題,即收緊銀行非標業務。從2013年到2014年,監管多次發文,對銀行非標業務進行規範。其中包括將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產品規模的上限,限定為理財產品餘額的35%與上一年度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且要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此後,銀行理財的非標業務持續下降。
但從理財產品的交易結構來看,這兩只產品都是典型的非標融資。以「乾元16期」為例,浙商西安分行認購後,資金匯入「中信-XX-建設銀行資產管理專戶」,中信證券又與其他銀行簽訂合同,通過委托貸款放款。
「這在當時是普遍的業務操作,就是非標額度不夠,套了其他銀行的產品,就變成為同業業務。」有銀行同業人士稱,對於上述「假理財」,建行分行層面應該是知情的,只不過用支行出合同的方式,可以逃避檢查及責任。而在此過程中,經辦人又收受了了地產商2%的「傭金」。
記者向建行詢問案情相關細節,截至記者發稿,建行尚未回復。(記者段思宇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