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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狄剛「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副所長」
文章|《中國金融》2018年第17期
伴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貨幣形態再次面臨革命性變化,電子貨幣、數字貨幣的到來與普及已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從供給側看,網路、移動通信、密碼算法及各種新型技術的成熟為數字貨幣提供了環境條件與支撐;從需求側看,數字化時代需要支持數字經濟高效交易的硬通貨。然而,信息技術在推動貨幣形態演變的同時,也造成了貨幣概念上的諸多歧義,容易引起誤解,概念層的不統一易造成邏輯層與實踐層的混亂,本文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提出的「貨幣之花」模型,探討數字貨幣的定義及其內涵,並對法定數字貨幣、私人數字貨幣、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等概念進行厘清。
數字貨幣的定義和內涵
數字貨幣是指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貨幣,在不同語境下,有著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稱之為「價值的數字表達」。2018年,BIS下屬支付及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提出了一個「貨幣之花」的概念模型(見圖1),從四個方面對數字貨幣進行分類與定義:發行人(中央銀行或非中央銀行)、貨幣形態(數字或實物)、可獲取性(廣泛或受限)及做到技術(基於帳戶或基於代幣)。
在BIS「貨幣之花」中,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堪稱「花蕊」(對應深灰陰影區域),它是一種數字化的貨幣形態,其發行人是中央銀行。其做到形式可以是基於帳戶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也可不基於帳戶,是記於名下的一串由特定密碼學與算法構成的數字,可稱為基於價值(Value)或基於代幣(Token)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根據應用場景不同,又可分為批發端和零售端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前者應用於銀行間支付清算、金融交易結算等;後者流通於社會公眾。所以,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可以分為三塊區域:CB結算帳戶(通用)、CB數字代幣(通用)與CB數字代幣(批發模式)。當前,中國人民銀行將正在研發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界定為M0,因此可對應「貨幣之花」中的CB結算帳戶(通用)和CB數字代幣(通用)兩塊區域。
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儲備金一般使用基於帳戶的方式,因此對應「貨幣之花」中的CB儲備金和結算帳戶。當前私人數字貨幣對應「貨幣之花」的私人數字代幣區域,但基本都是通用型,批發模式的私人數字貨幣很少見。虛擬貨幣傳統上是由私人機構基於虛擬帳戶發行的,現常指基於區塊鏈發行的私人數字代幣(通用)。
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私人數字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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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
在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與支付緊密聯繫。支付工具是貨幣完成支付功能時的載體與介質,支付要素通常包括管道、參與方、支付指令及結算帳戶。當支付業務由計算機處理時,其介質往往被稱為「電子貨幣」,因此其概念覆蓋範圍最廣,它一方麵包含了中央銀行發行的CB儲備金和結算帳戶,另一方面還囊括了銀行部門的存款貨幣及其衍生出來的金融卡、網銀、第三方支付工具。後者常有中央銀行信用的隱含擔保或存款保險制度的價值保障,因此具有廣泛的流通範圍,是社會支付體系的關鍵組成,中央銀行也將它們納入社會貨幣統計量,即M1和M2。
在「貨幣之花」中,銀行存款、CB儲備金和結算帳戶也被歸為數字貨幣。所以說,狹義的數字貨幣主要指純數字化、不需要物理載體的貨幣;而廣義的數字貨幣還包含一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貨幣。正因為對廣義數字貨幣概念的泛化,許多人指出,數字貨幣不是新概念,金融體系中的大多數貨幣都是數字化的,是在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發行及商業銀行貸款過程中產生的,實際上,以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異構數據庫保存的基於帳戶一一對應的餘額數字,可更多看做是「貨幣數字」,而並非現在常說的「數字貨幣」。
現在被重點關注的數字貨幣一般特指是以密碼學技術特徵結構為基礎的富含多種隱藏信息的加密數字串,更多場合稱之為「加密貨幣」。過去基於異構數據庫帳戶餘額數字,價值轉移需要依賴後台清算、結算和帳戶體系完成不同數據庫餘額數字的此增彼減,而加密貨幣可做到帳戶的松耦合,本身作為價值主體,通過加密簽名技術做到權屬變更和真偽鑒別。從效率上講,與「貨幣數字」複雜的後台清算相比,加密貨幣本身就能承載固化價值及相關要素,一旦發行作為中央銀行負債可自由流動到不同的數字生態圈,其更體現數字化的「現金」特點。
有人說,現有的貨幣大都是記帳貨幣形式,數字貨幣也不是新的貨幣形式,只是換了一種形式的記帳貨幣體系。按此道理嚴格講,紙幣也是一種簡化的憑證式記帳卡片,雖實質都是記帳,不同形式的存在依據都是由於其功能特點符合一定的市場需求,數字化加密憑證式貨幣也同理。所以,不僅要關心不同貨幣形態的實質,更應該關注其功能與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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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
上世紀80年代,隨著網路社區的興起,市場上出現用於社區內各種虛擬商品交易的虛擬貨幣,如網路積分、遊戲幣、社交網站發行的各類「代幣」(如Q幣)。虛擬貨幣由私人部門發行。根據歐洲中央銀行定義,虛擬貨幣是一種未加監管,由其開發者發行和控制,被某一特定虛擬社區成員使用並接受的數字貨幣。根據大陸現行規定,公眾用法幣購買的網路虛擬貨幣只能在某些特定平台內流通,不可跨平台使用、不可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兌換人民幣,也就是說虛擬貨幣不可贖回。
自2008年比特幣出現以來,一般提到虛擬貨幣通常特指以比特幣、以太幣等為首的去中心化加密貨幣。此類虛擬貨幣隨著近兩年比特幣價格暴漲後的財富效應引發許多人對各種虛擬貨幣狂熱追捧。截至2017年底,市場上共有1400多種私人部門發行的數字貨幣。由於私人數字貨幣缺乏內在價值,諸多國際組織和政府部門將其稱為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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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包括私人數字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私人數字貨幣常被叫做民間數字貨幣、私營數字貨幣、非法定數字貨幣等;法定數字貨幣通常則被稱為央行數字貨幣、央行加密貨幣、央行電子現金等。
回顧整個發展脈絡,我們可以發現,私人數字貨幣的概念在不斷演進變化中。一開始,私人數字貨幣意圖成為真正的「貨幣」,因此國際上喜歡冠之以貨幣、現金、黃金的叫法,如電子現金(ecash)、數字黃金(Bit gold)等。2008年比特幣誕生後,市場將各種Token(原意為令牌或信令)稱為「代幣」。這些概念帶有很強迷惑性,易讓人誤認為這些私人加密代幣就是真正的貨幣。
從中文釋義來看,貨幣可分為「貨」和「幣」,它們各有其義,分別描述了貨幣的不同功能。「貨」指商品,古人視「貨」為財富,代表了貨幣價值儲藏功能,如《周易》中的「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幣」意指皮、帛,代表了貨幣的支付手段,如《管子》中的「以珠玉為上幣,以黃金為中幣,以刀布為下幣」。若用經濟學定義,貨幣是指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必須具備交易媒介、價值尺度、價值儲藏三大功能,個別的還具有世界貨幣的功能。這三大功能存在著層次之分:很多資產可以充當價值儲藏手段(如土地、珍藏郵票、房屋、珠寶等),但一般不作交換媒介;至少兩人以上同意將某種資產當做儲藏手段時,該資產才可作為交換媒介;只有當一種資產在相當長時間內,能在多人之間作為交換媒介時,才可被當做價值尺度。按照常理,不管貨幣是何種形態——金屬的、紙質的或加密數字構成的信用符號,任何貨幣均需具備以上三種層次的功能。
與此對照,當前的私人數字貨幣無法完全滿足。在計價手段上,僅限於加密生態圈里,在實際社會商品交易中,並沒有廣泛地以私人數字貨幣計價。即使在日本、澳大利亞有少部分商戶接受比特幣支付,但實際交易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在現實生活中,基本看不到虛擬貨幣的流通。在交易媒介上,以私人數字貨幣為媒介的交易活動規模小、速度慢、成本高、交易即時最終性得不到保障。相對於支付寶等電子貨幣每秒30萬筆交易峰值,比特幣僅支持每秒7筆交易。從交易成本來看,無論單筆交易費用還是系統運行成本,私人數字貨幣都難以同當前的支付系統相提並論,常發生交易擁塞,使得低額交易手續費的支付長時間無法得到確認。在價值儲藏上,私人數字貨幣價值缺乏普遍認可,未錨定任何資產,價格極度波動,高度投機,難以充當價值儲藏手段。多數人長期持私人數字貨幣目的都是望其升值,很少拿出來進行流通,任何一種貨幣如果總數有限且市面上流通奇缺,都會導致嚴重通貨緊縮,如果價格波動劇烈更不會被作為價值尺度,商品貿易常選用相對穩定的貨幣作為結算工具和價值尺度,否則在沒有匯率風險對沖機制下貿易常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鑒於私人數字貨幣缺乏貨幣的基本屬性,大陸明確將其定性為虛擬商品,不具備法定貨幣的法律地位,同時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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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數字貨幣
不管是紙質貨幣還是數字貨幣,與商品貨幣相比,都屬於符號貨幣,基礎都源於信用,第三方支付的電子貨幣實際上是從企業虛擬帳戶對應到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再映射到中央銀行備付金清算帳戶的二次信托結果,持有者需要承擔企業信用風險。基於金融卡的商業銀行存款貨幣,也蘊含商業銀行的破產風險,需要有國家信用通過隱含擔保、最後救助、存款保險制度進行風險對沖。法定數字貨幣是數字化的人民幣現金,建立在完全的國家信用基礎之上,如果說私人數字貨幣企圖採用技術信用作為基礎,法定數字貨幣則是技術信用與國家信用相疊加的最強信用貨幣。
「支付即結算」是法定數字貨幣的顯著特徵,電子貨幣在隱私保護和匿名性方面存在短板,法定數字貨幣可以做到可控匿名的點對點交易,具備了現金高效、便捷、貨款即時兩清的優勢,信息流、資金流天生合一,無需後台異步清算、結算與對帳,通過加密簽名轉換即可做到前台點對點價值轉移和隱私保護。因此法定數字貨幣綜合了現金點對點的匿名、效率、成本優勢和電子貨幣的時空優勢,其數字化特徵又可針對場景定制很多創新商業模式,因此可算是對現有電子貨幣體系的有效補充與升級。眾所周知,目前多數創新金融服務均基於電子貨幣做到,而電子貨幣都與銀行帳戶緊耦合,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嚴重受限於帳戶普及率,數字化現金可以移動錢包為載體做到銀行帳戶松耦合,利用移動網路服務半徑遠大於銀行網點服務半徑的優勢,法定數字貨幣可有效推動消除金融鴻溝、做到金融普惠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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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私人數字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
在內在價值上,法定數字貨幣以國家信用背書;私人數字貨幣則無信用背書。在使用範圍上,法定數字貨幣天然具有法償地位,在具備流通環境條件下任何人、任何機構不得拒收;而私人數字貨幣不具法償性與普償性。在價值尺度上,國家信用保證了法定數字貨幣計價的穩定;而私人數字貨幣價值不穩,公信力不強。在發行動機上,私人數字貨幣往往追求社會接受度最大化或利潤最大化,形成一定壟斷後可能會給社會帶來負面性和潛在風險或損失;法定數字貨幣代表國家信用及社會整體利益,能維持本經濟體範圍內整體利益最大化。法定貨幣除基礎三大功能外,承載了更多的貨幣政策傳導、測量、調節等功能,而私營貨幣專注於私人支付媒介作用,不考慮用於調節經濟的國家功能。在業務架構上,法定數字貨幣具有中心化特徵;而私人數字貨幣則採用以加密算法為核心的區塊鏈技術,使用較大代價來處理雙花、交易確認等問題,無中心化機制保障,沒有運行責任兜底機構。
數字貨幣與區塊鏈技術屬不同層面概念
數字貨幣的研究遠遠早於區塊鏈技術的提出。早在1982年大衛喬姆提出了電子現金系統,後來業界把這一研究衍生出來的數字貨幣產品統稱之為「喬姆幣」。而區塊鏈技術起源於2008年中本聰發表的論文,並在多項局部技術上借鑒了前人電子現金系統的設計,可以理解為在互聯網上基於共識機制建立並集體維護的共享大帳簿,因此區塊鏈技術本身並不能和數字貨幣劃等號,兩者屬於不同層面的概念,也沒有必然的捆綁關係。
中國人民銀行於2015年就部署了力量,研究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法律體系、技術路線及其對貨幣政策的影響。指出區塊鏈或者分布式帳本只是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可選技術之一(見《中國金融》2016年專刊)。
從國際實踐來看,主要中央銀行對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和試驗也持類似的觀點,如英格蘭中央銀行RScoin項目、加拿大中央銀行Jasper項目、新加坡金管局Ubin項目、香港金管局LionRock項目,都發現了區塊鏈技術的一些問題,並做了大膽的改進試驗。區塊鏈技術目前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性能與隱私保護,尤其是運行效率,目前還存在較大的短板,至少在數字貨幣發行環節,其性能指標目前無法滿足大規模應用需求,在某些領域,為了分擔中心化的壓力,如對性能要求不高,區塊鏈結合場景可做一些定制開發和業務模式創新,同時,區塊鏈在信任傳遞上獨具優勢,目前在一些非數字貨幣的金融應用領域如數字票據、供應鏈金融等領域有用武之地。
總結與展望
簡單而言,電子貨幣即指目前除現金以外市面流行的所有以存款貨幣作背後支撐的支付工具(金融卡、移動支付、網銀、掃碼支付等)。虛擬貨幣,以前多指類似Q幣類的中心化發行的虛擬權益;現主要指以比特幣為首的非法定數字貨幣,又常被稱為「私人數字貨幣」。數字貨幣,包括非法定與法定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即是數字化的現金,本身就是人民幣,現鈔是基於紙質符號的信用貨幣,法定數字貨幣與其類似,是承載國家信用的加密數字符號貨幣。
技術進步始終推動著貨幣的變革。作為一種新型貨幣形態,「數字貨幣」概念與外延也在不斷發展。進入數字經濟時代,數字貨幣的出現被視為貨幣形態的又一次重大革命,如果我們把握這一重要歷史時機,奮發而為,有望讓中國在新的歷史起點再次做到偉大復興之夢,為此使命值得新時代有志者責任擔當、努力奮鬥。■(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供職單位意見)
轉自《中國金融》2018年第17期 作者 狄剛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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