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虞書欣朋友圈內容者,你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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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虞書欣朋友圈內容者,你違法了 戲劇 第1張

  資料微博截圖

  「我連最後的小天地也不能有了嗎」,6月30日凌晨,在大熱綜藝節目上憑著真性情圈粉無數的女演員虞書欣,一嗓子將她推上了熱搜。

  虞書欣透露,她的朋友圈內容被人售賣給了她的粉絲。她稱「從青你之後,我沒有屏蔽刪除過任何身邊的好朋友,包括代購小時候追星時買票的黃牛、銷售、賣東西的(人),因為我覺得大家都是看著我長大的。」她痛斥,「賺這種錢既沒有道德也十分沒有意義」,還決定為了避免有人靠販賣其朋友圈賺錢,以後「朋友圈和微博同步更新」。

  把他人資訊當商品賣,已不是什麼「新聞」了。可這類做法被虞書欣以控訴的方式道出,依然引發了很多人的共識。再加上虞書欣本人給人的形象向來是單純、可愛、天真,再加上她此前做過善意提醒,卻仍有人公然售賣,群粉激憤更是推高了販賣他人資訊話題的熱度。

  就目前看,雖然虞書欣沒有繼續追討是誰在「售賣」,但虞書欣朋友圈中的「朋友」,很有可能就處在「追星地下交易產業鏈」之中了。而此類販賣他人朋友圈內容的做法,性質遠不只是「沒有道德」,而是已涉嫌違法。

  朋友圈與微博、短視訊平臺等完全公開的平臺不同,其私密性會更強。而對明星而言,微博上通常有成百上千萬的粉絲,在朋友圈中,只需面對數百或幾千的「朋友」。因此,對虞書欣而言,朋友圈的確算得上是一個「小天地」。

  虞書欣發表在朋友圈中「對朋友公開」的內容,嚴格來講,不在「個人私密」范疇內。即便如此,他人將其所發的照片、文字等內容售賣出去乃至公開,也涉嫌違反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就明確,「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以及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民法典》也將自然人的隱私權擺在了很高的位置,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實際上,販賣包括明星在內公眾人物的個人資訊,早就形成成熟的地下產業鏈了。新京報記者就曾調查發現,明星的各種個人資訊在微博、微信、閒魚等渠道被明碼標價公開售賣,這些資訊價格低廉,從幾塊錢到100元不等,500元甚至能打包購買上百位明星的資訊。

  可被盜朋友圈的,未必就限於明星。普通人的朋友圈資訊被賣,也有其可能性。前不久媒體就曝出,微博上出現了冒充好友型詐騙的新路數:騙子會先用別人資訊或抄別人微博內容,弄出「高仿號」,再向其好友借貸。這種手段沒準也會被騙子用在朋友圈詐騙上。

  鑒於此,在虞書欣控訴之後,有關方面也不妨順藤摸瓜,沒準能扯出一窩「黃牛」;這些人是否還「禍禍」過其他明星,也能順勢摸個底——從保護個人資訊的角度講,「到底是誰乾的」這個問題,已不隻關乎虞書欣個人的資訊權益了,更關涉個人資訊保護的力度與強度問題。

  明星們在外的曝光度高,在偏私人的朋友圈內想擁有一片個人「小天地」,這種需求需要被尊重,也需要被保護。這也需要強化對販賣他人資訊利益鏈和「追星地下交易產業鏈」的廣譜性打擊,讓人們包括明星們少些朋友圈陣地「失守」、資訊不安全之虞。

  □狄宣亞(媒體人)

  編輯 胡博陽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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