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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藝人虞書欣朋友圈內容被售賣一事廣為人知。和她的憤怒訓斥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個體面對卑鄙行為似乎無計可施的無奈。
公眾人物朋友圈遭窺視和「圍獵」早已有之。幾個月前,網上就有出售肖戰朋友圈截圖的聲音,近期肖戰朋友圈更是疑似被截圖曝光。明星背後一直存在著「資訊共享」的灰色圖景,例如其出行資訊、航班資訊都能被「捕獲」,這些被出售的朋友圈內容去了哪裡,不難想像。
問題在於,非公眾人物的朋友圈也可能被別有用心者的「拿來主義」傷害到。很多普通網友的朋友圈照片也被不法分子收集、販賣,然後被一些買家應用到貼吧交友、網路征婚、醫美宣傳等場景中,甚至有人利用買來的朋友圈素材進行社交詐騙。
可以說,朋友圈內容被售賣,已經成為一個威脅到所有人群的社會現象,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新出爐的《民法典》對自然人的隱私權保護有加,其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那麼,朋友圈內容屬不屬於個人隱私范疇?
就法律意義而言,向特定人群公開發出的朋友圈內容,的確不屬於個人隱私。但這只是相對的,因為,由於閱讀權限的缺失,特定人群之外的人群通常是不能看到這些內容的,相幹內容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隱私」的特征。而即使朋友圈內容全然不算個人隱私,那也不意味著被出售行為具有合法性。
既然朋友圈主人並未授權可向特定人群之外傳播,意味著這樣的資訊不可以被隨意處置,甚至變現為經濟利益,除非朋友圈主人允許你這麼做,法律不允許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公眾注意到,圍繞朋友圈內容的交易鏈條,已經觸及到違法犯罪實質。不要說社交詐騙了,就算是「挪」作他用,造成包括肖像權在內的直接或潛在利益受損,那也足以被追究法律責任。換句話說,朋友圈內容的地下交易,是故意泄露個人資訊現象的「變種」、新型問題,性質同樣惡劣。
因此,對於明星朋友圈內容被售賣一事,絕不能看成是一個好玩的瓜、一個有趣的花絮,而應該視為侵犯個人資訊權益的典型違法事件,必須出拳打擊。朋友圈主人應報案,追究侵權人責任,監管或執法部門有責任主動調查、幫其維權,以彰顯法律威嚴——套用一句舊話,虞書欣朋友圈內容被售賣,本身就是一份舉報書。
近年來,國內在加強公民資訊保護、打擊泄露公民個人隱私行為方面越來更加力,案例頗多,成就頗多,理應將「出售朋友圈」納入打擊半徑,予以有力遏制。這當然是一個龐雜、艱難的任務,但有理由為受害人撐腰到底。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6年,最高法、最高檢、警察部就聯合發文,明確了朋友圈內容可作為刑案證據。朋友圈內容具有的法律價值,也在一個側面說明了它的不受侵犯性。
借用虞書欣的話說,朋友圈可能是朋友圈主人在網路上的最後一方私人小天地。非請莫入、非許莫傳,既該是社交禮儀,也該是個體利益相處的規則。這或許還提醒我們,今後在發表朋友圈內容時,也應備註一下「轉載許可聲明」。而平臺,自然也可以通過技術升級等手段為人們的這一需求提供方便。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伍裡川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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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書欣被售賣的朋友圈,就是一份「侵犯個人信息」的舉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