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藝人蔡徐坤把福建這家公司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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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自己「愛豆」代言的產品,

  很多粉絲都情不自禁地「盤它」,

  明星帶來不僅帶流量,更是帶銷量。

  於是有些商家便開始「蹭明星」「傍知名IP」,

  結果惹上官司……

知名藝人蔡徐坤把福建這家公司告了 戲劇 第1張

最近,福州市馬尾法院受理了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件,案件的原告是中國內地知名藝人蔡徐坤。

蔡徐坤,集歌手、演員、音樂制作人於一身,唱、跳、RAP、籃球俱佳,其作為知名藝人,姓名、肖像均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

一、蔡徐坤「被代言」,起訴要求停止侵權

蔡徐坤的工作室經調查發現,福建某公司未經許可且未支付任何許可費用,在其網店中為推廣其品牌減肥產品,擅自大量使用了蔡徐坤的肖像和姓名,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蔡徐坤系被告代言人,或與其存在某種合作關係,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

知名藝人蔡徐坤把福建這家公司告了 戲劇 第2張

蔡徐坤的工作室認為,被告明知未取得原告授權的情況下,進行了「傍知名IP」「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背了商業道德標準,且構成虛假宣傳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姓名的混淆行為,理應承擔侵犯肖像權及不正當競爭等相幹法律責任。

知名藝人蔡徐坤把福建這家公司告了 戲劇 第3張

蔡徐坤的工作室遂向馬尾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權的行為、發布公開道歉和聲明、清除不利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0元。

二、侵權事實清楚,法官釋法促雙方和解

案件受理後,主審法官當即聯繫原、被告詳細了解案情,發現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權事實清楚,即耐心做被告工作,釋明被告的做法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後果,最終被告主動提出願意與原告達成和解:

1、

許諾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蔡徐坤的肖像及姓名的產品及宣傳照片等;

2、

下架被告線上或線下所有序言任何形式所涉及侵犯原告蔡徐坤肖像及姓名的產品或宣傳照片;

3、

限期清理完畢所有侵犯原告蔡徐坤肖像及姓名的本案涉訴產品;

4、

並願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蔡徐坤300000元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三、侵犯肖像權多發,使用明星形象要謹慎

侵犯肖像權的案例多見於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進行營利使用,比較著名的案例就有某公司使用「葛優躺」表情包發微博用於商業宣傳,最終北京一中院判決某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5萬元並賠禮道歉。

知名藝人蔡徐坤把福建這家公司告了 戲劇 第4張

其實不少明星也因為侵權糾紛成為福建法治報和海峽法治在線(官網)上的「嘉賓」:

歌手周杰倫訴廈門一網紅餐廳侵權

庭審後,雙方均表示願意在法院組織下盡可能達成調解方案;若調解不成,法院將擇期宣判。

晉江法院執結馬伊琍肖像權被侵一案

晉江法院一審審結原告馬伊琍與被告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依法判決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公司在報刊上向馬伊琍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12.5萬元。案件宣判後,該公司不服並上訴,經泉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明星權益受侵犯 法院依法來維權

泉州豐澤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判決被告泉州市某汽車銷售公司應在全國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對侵犯林志穎、田亮和張亮3人肖像權和姓名權一事賠禮道歉,並分別賠償3名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維權開支2000元。駁回3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延伸普法

[ 法官說「典」 ]

肖像權是民事權利,更是公民基本權利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而肖像權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對自己形象再現的排他性支配權。作為人格權,肖像權既是民事權利,更是公民基本權利。

知名藝人蔡徐坤把福建這家公司告了 戲劇 第5張

我國《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公開的肖像;為實施新聞報導,不可避免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該條規定改變了此前《民法通則》第100條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限制條件,這就意味著盡管大部分明星對自己的表情包並不介意,但僅僅是普通交流中不正當使用公民肖像,例如明星真人表情包、綜藝節目、影視作品的截屏以及對這些進行再創作形成的表情包,也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尤其是使用、傳播一些惡搞、醜化、歪曲公民形象的表情包,則非常容易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一旦構成侵權,就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清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法官提醒 ]

「鬥圖」時代 慎用表情包!

看到這裡,可能有的讀者就要問了:「葛優躺」表情包我也經常用,是否會構成侵權呢?

在這個「鬥圖」時代,幾乎每個人都在用表情包表達自己的情緒。本案中的原告蔡徐坤就曾經因為一段「唱、跳、RAP、籃球」的視訊在網路上「爆炸式」傳播,更是成為了許多UP主、短視訊制作人的制作素材。但是,不分場合地使用他人肖像的風險很大,一不注意就可能惹上官司,分分鐘被要求索賠!

法官提醒,自媒體時代,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具有一定的傳播功能,所以真誠聊天最重要,表情包使用需謹慎!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林珊 通訊員 任文偉

修改:陳章群

編輯: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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