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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能盡孝了,我就代她為父母養老。」
2000年,鄭冬與王靜相識相戀。2002年已是鄭冬未婚妻的王靜死於白血病。有始無終的戀情不僅沒有斬斷鄭冬與王家人的聯繫,反而讓他們走得更近。
替亡故女友盡孝養老,一紙諾言堅守十四年。2003年,鄭冬在村委會及鄰居的見證下簽訂了《撫子協議書》,自此,王家少了一個女兒,多了一個「兒子」。鄭冬遷移了戶籍,和老兩口同吃同住。
2017年9月13日,「父親」王正昌被一輛轎車撞傷致死。鄭冬將肇事司機薑某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提出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在內共計34萬餘元的賠償請求。
爭議焦點:準女婿有沒有原告資格?能否請求賠償?
一審中,保險公司拒賠,認為鄭冬原告主體不適格。
死者已逝,生者猶在。眾所周知,死亡賠償金是由侵權人給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償。因其產生於死者死亡後,而遺產是死者死亡時已有的財產,故不屬於遺產範圍,不能按照遺贈撫養協議由撫養人繼承。鄭冬既非死者王正昌的近親屬,亦不存在合法的收養關係,不具備死亡賠償金請求權,所以鄭冬無權起訴。
原則有例外,法外有溫情
法律的運行不是機械的邏輯判斷,根本目的在於通過定紛止爭達成社會的公正與權利義務的和諧。個案的平衡固然重要,維護整體公序良俗更顯意義長遠。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為形成敬老孝親、互幫互助的社會氛圍,遺贈撫養協議的養老模式當受到重視。在此背景下,賦予遺贈扶養協議人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不失為一種嘗試。
2018年一審,2019年二審,兩級法院均支持鄭冬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共賠31萬餘元。理由是:鄭冬與王正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勞力、共同消費,彼此之間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財產相互混同,雙方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關係。鄭冬作為對王正昌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實際扶養人,應當獲得物質的補償和撫慰,其行為亦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會傳統道德。
愛情之花隨時光凋零,昔日諾言卻歷久彌堅。鄭冬值得敬佩之處在於,常人大可不必背負起替人養老的重任,他卻能十四年如一日,漫長的陪伴化尷尬刁難故人的告別,以平凡的人生成績不凡的偉大。
相幹法條:
《民法典》第1129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1131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遺產因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來源: 黃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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