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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23時28分,在國家應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指導協助下,重慶市委、市政府精心組織救援處置,萬州長江二橋墜江公車被打撈出水。救援人員連夜搜撈,截至11月1日15時,已找到13名遇難者遺體,身份已全部確認,仍有2人失聯。這些遇難者家屬該如何維權?
重慶墜江公車終於被打撈上來了,但是可以想見:無一人生還。那麼對於這起重大交通事故,眾多遇難者家屬該向誰索賠呢?
首先開紅色轎車的女司機已經被監控還了清白,警方也解除了對其的控制。所以接下來的乘客索賠和女司機無關。相反,女司機還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車輛損壞賠償。
公交公司是有責任的,公交公司應當是第一賠償責任人。一方面乘客買票上車,就是和公交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係,公交公司有義務安全地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另一方面,他們之間存在侵權關係。乘客的死亡就是公交公司侵權所致。再加上司機是公交公司員工,墜江也是職務行為。所以公交公司必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第二有關保險公司。作為公車一定是入了營運車保險的,保險公司應該作為第一個賠償主體!這個大家都曉得!具體金額那就要根據公車方面買保險的險種和保險的有關條款。
第三是大家容易忽略的一個方面,那就是道路建設方!公車是沖過護欄墜入水中的,道路的安全護欄是如何設計的?在大橋上,公路護欄的作用就是防止車輛墜入水中的!那麼設計應該能攔截公路上行駛的有關車輛,到底是什麼原因沒有攔得住?是設計標準低了?還是豆腐渣工程未達標了?
第四如果最終證實司機有過錯導致事故發生。那麼公交公司在承擔巨額賠償之後,可以向司機追償。但基於司機已經死亡,公交公司預計追償司機的部分遺產,與巨額賠償相比也是杯水車薪。
那女乘客和公交司機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通報中的調查事實已經確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據此,女乘客和公交司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於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機已經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終結,導致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只要他們還有可供執行的遺
所以除了分析事故車輛的原因外,也應該查明道路護欄的有關情況!這樣才能有效防止同樣的悲劇再次上演。也能為遇難者家屬尋求到更多的賠償管道。
鑒於本案事故重大,受害人數眾多,因此,很有可能,當地政府會就此提出一個統一的賠償方案。這種做法,之前在其他地方曾經多次實行過。
不論於該起交通事故是因為什麼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依照《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都是應承擔賠償責任的。
遇難者是無辜的,其家屬是非常悲痛的,希望能盡可能地予以賠償,以安撫其受傷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