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缺陷引發醫療糾紛:醫院該不該為此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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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引發醫療糾紛:醫院該不該為此擔責? 親子 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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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檢查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了解

然而孕期超聲檢查受胎兒位置、

羊水多少、孕婦腹壁厚度等諸多因素印象

不是所有畸形都能準確發現

即使超聲檢查未發現異常

也不能100%排除胎兒存在問題的可能性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

醫院是否該擔責呢?

出生缺陷引發醫療糾紛:醫院該不該為此擔責? 親子 第3張

案情經過

王某因懷孕在某私立醫院建卡,並於此後至生產時在該醫院處進行產前檢查,其中胎兒系統解剖超聲檢查報告單中記載:「四腔心切面:左右心室、心房大小基本對稱,左右心室與心房連接一致,左右心室與大動脈連接關係一致,心腔中央‘十’交叉結構存在,兩條大動脈在心底呈交叉排列,建議隨診心臟血流動力學;超聲提示:中期妊娠,胎兒存活;2、胎盤成熟度0級;3、胎兒脈絡膜囊腫可能。」嬰兒出生後被診斷為:1、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2、室間隔缺損3、房間隔缺損4、動脈導管未閉。後出現心源性休克,宣布臨床死亡。

王某夫婦認為醫院在產檢過程中未能及早篩查出新生兒畸形,存在漏診及其他醫療過錯行為,雙方發生醫患糾紛。

司法鑒定

訴訟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機構就醫院對王某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過錯參與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

1、胎兒系統解剖超聲檢查提示:存在脈絡膜囊腫可能,足趾顯示不清,建議隨診心臟血流動力學,但無針對上述情況與患方進行溝通告知,以及是否需要進一步進行相關檢查的有關書面醫療文書記錄,存在缺陷

2、醫方為私立二級專科醫院,不具備產前診斷資質,但其可以進行產前相關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胎兒存在異常可能有可疑異常情況後,未盡到建議孕婦到具備產前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進一步檢查的義務,一定程序上影響了孕婦進一步進行產前檢查的選擇,降低了通過產前檢查早期發現胎兒畸形的檢出率;

3、臨床上在進行產前檢查時對胎兒先天性心臟病,特別是複雜性先天性心臟病,漏診率達50%以上。本例屬於複雜性先天性心臟病。

綜上所述,醫院對王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是導致新生兒先天畸形未被早期發現的輕微因素。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醫院承擔40%的賠償責任。二審駁回院方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解析

錯誤出生是指由於醫師的失誤未能發現胎兒存在嚴重畸形或其他嚴重殘疾,致使有先天缺陷的嬰兒出生,侵犯了新生兒父母基本的知情權、選擇權及能夠進行進一步診斷治療的權利,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一直是婦產科的法律風險點之一,該類醫療糾紛的主要爭議在於產前檢查過程中醫院是否存在過錯。

該案例涉及到的先天性心臟病,是所有胎兒先天性畸形中最常見的一種先天異常,發生率約為8‰,其中嚴重先天性心臟病發生率約為4‰,主要包括法洛四聯症、大血管錯位、單心房單心室等。缺陷嬰兒的出生,不僅會給嬰兒自身帶來病痛折磨,也會給一個家庭造成巨大的經濟及精神上的壓力。

目前超聲檢查是孕期篩查先天性心臟病的重要手段。根據中國醫師協會於2012年6月發布的《產前超聲檢查指南》,結合超聲產前診斷技術水平,妊娠18~24周常規產前超聲檢查(Ⅱ級)應該診斷的致命畸形包括無腦兒、腦膨出、開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損內臟外翻、單腔心、致命性軟骨發育不全等。系統產前超聲檢查(Ⅲ級)中對胎兒心臟檢查的要求是顯示並觀察胎兒心臟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切面、右心室流出道切面。懷疑胎兒心臟大血管畸形的,應建議進行針對性產前超聲檢查(胎兒超聲心動圖檢查)。針對性超聲檢查(Ⅳ級)宜在系統胎兒超聲檢查的基礎上,針對胎兒、孕婦特殊問題進行特定目的的檢查。

隨著產前超聲技術及醫學科技的不斷提高和規範,目前結合左右心室流出道及大血管的檢查,先天性心臟病經產前超聲的診斷率也有所提高,但是診斷率仍是無法達到100%。對醫方來說,其在產前檢查的過程中需要盡到的是高度的注意義務及詳盡的告知義務,《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治醫師應當建議其進行產前診斷:……(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第二十條規定:「開展產前檢查、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婦進行早孕檢查或產前檢查時,遇到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孕婦,應當進行有關知識的普及,提供咨詢服務,並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孕婦或其家屬,建議孕婦進行產前診斷。」在臨床醫師看到超聲報告中提示有心臟畸形可能時,應該予以高度的重視,建議孕婦到有資質、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如進行系統產前超聲檢查或針對性產前超聲檢查。

本案中的醫院未向王某履行基本的產前診斷告知義務,使王某喪失了知情權、選擇權及進行進一步明確診斷的權利,也使新生兒喪失了在產前診斷中診出患有相關疾病並在生產後及時得到針對性診治的可能性,因此承擔了一定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此案例為產前超聲檢查報告中提示有異常的情況,還有另外一種常見的情況,即產前檢查一切正常,嬰兒出生後才發現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情形。該情況下患者首先要理解先天性心臟病經產前超聲診斷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其是否盡到了與其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產前超聲檢查的內容是否符合規範等,同時由於嬰兒的先天性心臟病為其自身發育問題所致,該因素也會對醫院的責任有所影響。

出生缺陷引發醫療糾紛:醫院該不該為此擔責? 親子 第4張

實踐中,孕婦及家屬多認為產前超聲診斷的準確率應該達到100%,當得知自己的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時醫患矛盾就瞬間被激化,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患者,能夠冷靜下來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也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醫者,能夠在不斷加強自身醫學技術的同時盡量防范產檢中的法律風險的發生,不犯大意之錯,亦不擔無辜之責。

來源 |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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