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真實的文件如何推翻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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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在法律上對於一個企業的意義不言而喻,因此企業應當加強對印章的管理以避免發生法律風險,但實踐中由於企業對印章管理不善,導致被他人偷蓋印章的事仍時有發生。作為律師,當你面臨這樣的困境:對方當事人提供一份加蓋己方當事人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協議、擔保函、確認函等),己方當事人表示從未出具過該份文件,該文件記載的內容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此時,怎麼辦?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例如蓋章發生在前、文字形成在後)證明該文件內容系對方當事人偽造,很難讓法院否定該文件的法律效力。但印章真實確實不等於意思真實,通過證明意思的非真實性是有可能推翻加蓋了真實印章的證據的,筆者就遇到過這樣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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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紹

2013年6月,某甲因生產經營需要向A公司承包經營部分車間及生產線等相關配套設施,並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將按規定時間支付廠房、配套設施費用以及生產經營費用和稅費等」。至2014年6月,某甲因經營不善導致拖欠員工薪水、供應商貨款等糾紛而導致停產。

2015年3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甲支付廠房、配套設施使用費以及墊付的貨款等合計200餘萬元。第一次庭審中,某甲提供了落款時間為2014年10月7日的《補充協議》一份,證明其於2014年6月18日全面停止生產經營,且與A公司結清經營期間房租、水電等所有費用,同時與供貨商之間的債權債務由A公司負責結算,與某甲無關。該《補充協議》經鑒定是先有印章後有文字,因而被法院予以否定。

第二次庭審中,某甲又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時間為2014年12月16日的《協議書》一份,證明雙方的承包合同在2014年6月18日解除且結清經營期間所有相關費用,且A公司以600多萬向某甲購買其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經鑒定協議書上的公章系A公司備案章,且系先列印文字後蓋章,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該《協議書》具有效力,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中,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著重圍繞某甲手持的三份協議(除前述兩份協議外,還有一份內容相似的協議在另案中調取),從形成過程、出示時間、內容上一一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疑點,並將協議與之前某甲向A公司出具的兩份承諾書進行比對,指出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根本變更,不合常理,且某甲對此變更不能進行合理說明。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認定2014年12月16日的《協議書》不作為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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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點評

在此案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3期剛剛刊登了一起類似案件「陳呈浴與內蒙古昌宇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該公報案件在裁判要旨中寫到:印章真實不能認定協議真實。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形式,而加蓋印章的行為則是對協議內容的確定。因此,商定協議內容行為和加蓋印章的行為並非相同行為,而是具有相對獨立的行為,兩行為既有關聯又相對獨立。一般而言,印章真實可推定協議真實,但在有證據否定或懷疑印章真實與協議真實不符時,則不能以印章的真實性來推定協議真實,即協議的真實性應考慮其他證據並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僅憑印章真實即推定協議真實。

可見,在印章真實的情況下,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遭否定或懷疑時不能以印章真實性推定協議真實性,如欲推翻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非一定要有確切證據證明印章不是當事人所加蓋,只要達到合理懷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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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大律師事務所

浙江永大律師事務所是一家頗具規模的綜合性、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從2000年成立起,永大律師在合同法、知識產權、房地產、建築工程、公司法及、企業破產管理、公司重組兼並、勞力關係等法律服務領域的訴訟(仲裁)、非訴訟服務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承辦了一大批在當地乃至全省、全國有一定知名度的案例;通過擔任在全國、全省各領域有名望的企業及當地的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為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律所是第一批「浙江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曾被評為「紹興市十佳律師事務所」、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行風建設先進集體」,還被授予諸暨市、紹興市「文明單位」和紹興市「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等。2012年,本所還評選進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批破產管理人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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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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