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俗】元代蒙古族的婚姻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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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俗】元代蒙古族的婚姻習俗 靈異 第1張

一般認為,社會構成的基本單位是家族。而婚姻是家族的構成、發展與延續的源淵所在。因此,在介紹元代蒙古人婚姻習俗時,同時介紹他們家族構成、發展概況,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婚姻習俗慣制。

1.婚姻俗制與家庭

據文獻記載,蒙古族這一古老的共同體中,較早地形成了一夫一妻制。並成為蒙古族婚姻制度的主流而牢固地流傳下來。《元朝秘史》一開頭就說:「成吉思汗的先祖,上天由命的孛兒帖赤那,其妻豁埃馬闌勒,到斡難河源頭,不兒罕山住著,生一子叫巴塔赤罕」。可見,大約八世紀中葉以前蒙古社會中已確立了個體家庭(上限無法確定)。這種家庭由雙親和子女組成。孛兒帖赤那到成吉思汗二十三代,各代均個體家庭。這些家庭也是平行的夫妻關係與垂直的親子關係結構而成的。拉施特說到,蒙古人自古就有記住自己的出身和家譜的習慣,父母對每個新生兒童講述氏族和祖先的故事,用此作為教育的材料。如此代代相傳,因而每個部落都有清楚的譜系,每個人都知道自己的祖先和部落的來源。因而蒙古人中已出現了八代內祖先的稱呼。夫有數十妻,或百餘妻」,馬可波羅也說,「男人可以隨意娶多少妻子」指的是那些擁有眾多財富的那顏階級。但這種家庭中,妻妾地位不同,嫡妻(abali)擁有「長妻」、「正室」等名分,地位最高,主管家務。長妻所生子女的地位也隨母而尊。但有的後娶婦,因身分高貴或者得到丈夫的特別寵愛,則其地位隨之提高。也有妻以子貴,如果正室無子,她的地位就有可能低於其他生子之妻。

十二世紀以前蒙古人嚴格執行族外婚制,同一個祖先起源的部族之內嚴禁成婚,用以維持血胤的純正。元代,這種族外婚制,由另一種形式繼續存在。同一血緣和同姓,同骨(yasutan)不能通婚。而不同部落之間有「世為婚姻」的習慣。如,成吉思汗九歲時,其父也速該為他向斡勒忽訥兀惕氏說親。斡勒忽訥兀惕氏是弘吉剌部的分支,弘吉剌部與成吉思汗所在乞牙惕氏族之間有世為婚姻關係,元代諸帝「正室」大都來自弘吉剌氏。這種關係一直延續到明代。

與婚姻俗制與家庭相關聯的婦女的貞潔,在蒙古社會中要求較高。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允許和他人之妻私通,早期由習慣法來維護。加賓尼在《蒙古史》中寫到,「他們有一條法律或者一種風俗,如果發現任何男人和婦女公開通奸,就把他們處死。同樣的如果一個處女同任何人私通,他們就把男、女雙方都殺死。」同一時期的《黑韃事略》、《馬可波羅遊記》中亦有同樣的記錄。後來的成文法中又加以肯定,通奸者處死。這種峻制一直延續到明清代。

如上述,家庭由習慣法及成文法保護,蒙古族家庭是比較穩定的。加賓尼在《蒙古史》中說:「他們的婦女是貞節的,在他們中間,人們沒有聽到在她們這方面有任何可恥行為。」馬可波羅也對蒙古婦女貞節和家庭和睦安寧讚嘆不已。他說:「婦女們非常珍視貞潔,舉止端莊,講禮貌,世界上很少有超過她們的。就是在對待丈夫的愛情和義務上也是如此。她們不但把不貞看成最可恥的罪惡,而且認為這些是最不名譽的。男人對妻子的忠實也很令人欽佩。」

在家庭中男人的地位比女人高,因為男人在生產領域占有支配地位,在一般情況下,家長由最長輩的男人充當。最長輩的男人死後,其遺孀主持家務。在家庭中婦女的負擔是繁重的。魯不魯乞描述蒙古族婦女的義務時說:「趕車、將帳幕裝車和卸車、擠牛奶、釀造奶油和格魯特(奶幹——引用者)、鞣制和縫制毛皮,……她們也縫制鞋、短襪和其他長袍。」馬可波羅也說:「家庭里面凡有什麼買進賣出的商業(生意)由婦女經營。也就是說,丈夫和家庭所需的一切物品,都是由婦女準備。」,至於男人們在家庭中的義務,馬可波羅說:「男人的時間,全都用來狩獵、放鷹和軍事生活方面。他們擁有世界上最好的隼和最優良的獵犬。」男人家庭中的義務還有製造弓箭、馬鐙、馬嚼子和馬鞍。還建造帳幕和車子,照管馬匹並擠馬奶,攪拌忽迷思(即馬奶),並製造收藏忽迷思的皮囊,他們照管駱駝並把運送的東西裝上駝背,照管綿羊和山羊,鞣制毛皮等。

蒙古的家庭財產繼承習俗,由正妻的幼子繼承父母的家產。《史集》稱,緣突厥、蒙古之自古之風俗,首領及其生時,遺其諸長子居於外,分子財產、牲畜與屬眾;其餘則盡屬幼子。因為財產繼承中地位特殊,所以幼子呼為斡赤斤(otchigin)、意為守灶者。蒙古家庭中兄弟財產的分配原則是年長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繼承父業。蒙古語「兄六弟四」的諺語充分表現了這一原則。直到最近,蒙古人分家繼承財產都是按照長子與末子為主的習慣進行的。

2.婚姻形態

在元代蒙古社會中,婚姻的構成形式,呈現出多樣性。這些形式都是展現出婚俗發展的諸特色。從婚姻的性質、方式和手段等觀察,元代蒙古人婚姻形式有以下幾種。搶婚:亦稱掠奪婚。這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時用搶掠或戰爭手段俘獲婦女的一種野蠻的強制性婚姻形態。

13世紀為止,蒙古社會中仍存在著搶婚的痕跡。如,成吉思汗之父也速該的正妻斡額倫就是從蔑兒乞人搶來的。後來蔑兒乞人記恨此仇,突然襲擊貼木真家,搶去孛兒帖夫人。自元代初期,這種掠奪婚似乎不多見。而這種搶婚遺風,變成一種婚禮中的習俗。如婚禮宴會時新娘則逃到親戚家里躲起來。於是新郎和他的朋友們到處尋找,並用武力將她們搶過來,帶回家,佯裝使用暴力的樣子。但另一種搶婚在元代蒙古社會中仍在繼續,那就是在戰爭中征服敵人奪取其妻女,其例比比皆是。這種戰爭中的搶婚還得到早期習慣法與後來的成文法的認可。

議婚:這是男女雙方,通過說媒等方式商議決定婚約的一種婚姻形態。這種形式元代蒙古人中比較普遍。一般男方首先提親,女方通過家族會議等形式決定接受或不接受男方的要求。有時父親可以為兒子向女方求婚。「多求幾遍,才許給啊,會被人尊敬;少求幾遍,就許給啊,要被人輕看。」這句古老的諺語充分體現了元代蒙古人議婚習俗。以議婚決定婚約,在元代文獻中很多,不贅述。

交換婚:這是議婚的另一種形式,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種。具體內容為兩個氏族的男方協議互換其姊妹為妻或互換其女兒為媳的做法。元代的蒙古人中也有此俗殘餘。但已被複雜的政治關係所利用。《元朝秘史》第六五節載:「成吉思汗欲與王汗親厚上又親厚,故索桑昆的妹察兀兒與子拙赤,郤將豁真名字的女兒與桑昆子禿撒哈,相換做親。」(總譯)這實際上是蒙古氣顏部與漠北強部克烈部之間的政治交易,是他們為了共同稱霸蒙古地區為目的的交換婚。但後來由於各自目的不同這門親事就夭折了。此外,文獻記載表明,如果一方提親,另一方不許親,提親一方則認為,對方「小覷」自己。

入贅婚:在文獻中,蒙古人典型的入贅婚形態實例不多見。而入贅婚的另外一種形式在元代蒙古社會中比較普遍。如,男女雙方定婚約,結婚後,新郎在女方家生活一段時間,然後才與妻子一道回父家。成吉思汗第六世祖納真、成吉思汗本人都是如此。這可能是後來在蒙古社會中流行的入贅之俗的起源。

收繼婚:元代蒙古人還實行收繼婚制。馬可波羅說,蒙古男人,「父親死後,兒子可以繼承父親的妻子,只有生身母親例外。他們不能和自己的姊妹結婚,但他們的兄弟死後,可以娶嫂和弟媳為妻。」也就是「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這種婚制,漢文文獻中稱之為「蒸母報嫂」。父親死後,兒子以財產的形式繼承其後母,中國北方古族匈奴到女真、黨項、畏吾兒等古代民族都曾有此俗。因此當時蒙古人的婚姻觀念中,這不是可恥的。但有元一代,這種婚俗逐漸發生變化。而元廷對此的政策也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按至元七年(1270年)的規定,侄兒不得收繼嬸母。

冥婚:元代蒙古人中流行冥婚制。馬可波羅說:「韃靼人家里如果有兒子夭亡,而另有一家的女兒也早逝的話,他們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兒女,像他們在生時一樣辦理婚姻手續。同時,在一些紙片上,畫一些侍從和馬匹、各種動物、衣服、金錢和日用器皿,把這些紙片和正式婚約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陰間,供給他們的兒女享用,讓他們彼此成為正式夫妻,組織家庭。雙方父母辦過這種儀式後,也成為親戚,宛如他們的兒女,真正結了親一樣的來往。」這是一種完整而典型的冥婚習俗。在元代,這種婚俗非但蒙古所有,內地漢族和其他民族中也曾經流行。從源淵去分析,也恐怕非蒙古所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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