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日本與中國的古今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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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全喜

《東方歷史評論》微信公號:ohistory

人類社會演變的數千年歷史中發生了各種各樣的變化,其中最大的一個變化是古今之變。古今之變是重大的人類歷史演變過程,中國、西方以及伊斯蘭社會,都經歷過古今之變。也就是說,古今之變是人類歷史各個文化譜系、各個民族都必然要經歷的一次重大變化。尤其對一些歷史悠久的民族和國家而言,古今之變的意義更為豐富,其中包含的內容也更加重大。

數千年人類歷史有一個重大的古今之變的主題。所謂古今之變,具體含義就是從古典(傳統)社會到現代社會的重大轉變。與之相關的一個重大問題是古今之變的方式。各個國家、民族都有古今之變,但是不同的國家、民族採取了各異的方式完成或者正在完成這一轉變,其歷程各不相同,這是從國家轉型的角度來談。進一步,從內容上看,古今之變包含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內容,一般的世界通史都會對此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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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之變這一問題很寬泛,下面我將主要聚焦於其中兩個主題。

我對世界歷史並沒有專門的研究,但對感興趣的問題做過比較分析。我發現有三個國家完成古今之變的過程相類似,它們與另一種古今之變不同。另一種古今之變是非常激進的、斷裂式的,往往在此過程中,原有的民族、國家、社會解體,變成一個新的共同體。關於這種革命性的變化形態,下次有機會再講。

我今天要講的是相較而言漸進的、改良的形態,以英國的光榮革命作為典型——相比暴動式的大革命,學界把這種性質的革命稱為「小革命」。除了英國光榮革命,日本明治維新也是比較典型的小革命。同樣,中國在晚清到民國的轉變也是具有此類小革命性質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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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二世

請大家注意,我講的與其他老師講的,還是稍有區別的。我與其他學者的不同之處在於,我關注的是憲制變革,研究重點是從憲法學的角度,看待這三國的憲法是如何在演變過程中被創制的,以及各國憲法的具體內容。我主要是從憲法的重大變革的角度來談這一問題,這就有別於一些老師、學者或你們平時讀的書。

有人善於從歷史學角度出發講很多故事,但故事是講不完的,每個國家的故事如果要拍電視連續劇,至少也要拍若干集。但我不是講故事。前一段時間我談過明治維新、甲午之戰,尤其是馬關條約。甲午之戰的故事被人講了很多,也拍了很多片子,但是對於馬關條約的分析實際上並沒有多少。同樣,從外圍談明治變法內容的人很多,但是就明治憲法本身的分析卻很少。英國革命同理,從1640年到1688年大致四十多年,英國發生的事情也很多,比如內戰及其後的一系列變化等等,但是對於當時產生的幾部重要的未成文憲法文件的分析並不多。

中國的情況和英日一樣,人們談到晚清和民國的憲法,除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還有我後來挖掘出來的《清帝遜位詔書》,人們會研究這種憲法性的東西包含的內容。但是比較目前中國對於三個國家的這三個歷史階段我稱之為改良革命的研究之後,我發現說故事的比較多,從憲法學角度來分析的比較少。說故事當然也不錯,但是如果要達成理解的深刻性,拿日本打比方,就必須確切地理解明治維新如何完成了日本的古今之變,造就了一個新的日本,以及如何為日本後來的發展——其中除了正道,還有歧路——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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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遜位詔書

同樣,英國的光榮革命完成之後,社會為什麼沒有再產生劇烈變化,基本上是走改良主義的演進道路,這些都與憲法有關。以及中國在從晚清到民國的轉換完成之後,為什麼之後還持續發生革命大震蕩,政權缺乏穩定性,這些都與當時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制定得不夠好有關,當然也與《清帝遜位詔書》早就被遺忘有關。

在分析歷史事件的內在原因時,除了政治、經濟、國際關係等外部原因之外,內部原因中,國家在這一時期的制憲也很關鍵。而恰恰人們對於這一問題的分析比較少。所以我講的不偏重於故事,而偏重於憲法中的內容。

總的來說,我講座的主題是人類社會歷史過程中古今之變的相對改良主義的一種形態,而在改良主義的變革中,英國、日本、中國三國是比較典型的。我會具體分析這三個國家的典型性與它們的同異,我的分析偏重於從憲法的角度出發,討論這三個國家在古今之變的轉型中給我們提供的經驗和教訓。

我先從一般理論的層面,來探討為什麼我認為這三國的古今之變都屬於光榮革命的范疇。學術界一般將「光榮革命」認定為「英國光榮革命」,它指代的是一個特殊的歷史事件,也就是英國從傳統的封建、相對專制的斯圖亞特王朝,從君主制,過渡到君主立憲制的變革。這一變革從大的方面來說叫「英國革命」,前後持續四十多年。

光榮革命有廣義和狹義之說。廣義上,光榮革命等同於英國革命。大致從1640年開始,英國開始革命,之後由於國教問題和天主教問題,發生內戰,接著到了克倫威爾時期,然後是查理二世的復辟,後來一直到迎接瑪麗和威廉親王,整個過程歷時四十年。這四十年都可以視為廣義上的英國光榮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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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榮革命

狹義的光榮革命,指1688年到1689年的政變,輝格、托利兩黨迎接瑪麗公主登陸英國,在沒有受到任何抵抗的情況下結束了復辟,在英國建立了立憲君主制這一短暫的歷史過程。

所以說英國光榮革命的標準的學術含義指的是英國的一段具體歷史,而這段歷史又有廣義、狹義之分。各位讀歷史的時候,按常理來說,談到英國光榮革命,可能指的是四十年,狹義上說則特指英國從1688年至1689年這段短暫時期。

英國經過四十年的變革,尤其是在1688年到1689年的變革中,通過了三部重要法案:繼承法案,權利法案和寬容法案。它們共同奠定了英國不成文憲法的君主立憲制,被視為英國光榮革命最核心的內容。英國原先是君主專制國家,國王大權在握,這三個不成文的憲法性的法律目的在於「虛君」,權力由此從國王移交到議會,一個新的制度由此比較穩定地建立起來,從而使得英國轉變成為如今的立憲君主制國家。這一轉變過程就是英國光榮革命的主要內容,它的普遍意義在於揭示了一個社會從傳統舊制度到現代新制度的演變可以通過一種代價相對較小的方式來完成。之所以將之稱為光榮革命,是因為並沒有產生重大的社會動蕩,沒有血流成河。它還是披著君主制外衣,保持了君主制的外在形式,但實質上是舊瓶裝新酒。瓶子還是君主制,國王還是國王,但是國王的權力已經受到重大的限制,而它的內容已經具有現代民主制的性質了。舊瓶依然是君主制的形式,然而實質上它開出了一種新的現代政體結構。通過這種舊瓶裝新酒的方式,完成了國家轉換而沒有付出重大的流血代價,因此被視為「光榮」的。

如果這樣來理解光榮革命的含義,就可以看到,日本的明治維新也具有同樣的特徵。明治維新時期,通過大政奉還,幕府退位,制定明治憲法,明治皇帝被賦予了新的權力,日本由此完成了從傳統社會到現代社會的轉型。從抽象層面上說,日本明治維新的變革並不劇烈,也沒有產生諸如社會解體、長期戰爭、死傷無數等重大代價。

大政奉還

其間肯定有戰爭和革命,英國也是一樣,但是這種革命都是相對溫和的小革命,它們主要發生在政治領域,而社會領域的演變是逐漸的,隨著政治的變革,經濟、文化領域都會緩慢產生變化,而並非一開始就在社會領域里發生重大的變化。總之,小革命的核心在於政治領域的變革,通過制定一部或者一系列新的憲法完成社會轉型,在憲法的基礎上,在實施憲法的過程中,逐漸引起社會其他方面的一些變革。

中國從晚清立憲經過辛亥革命到中華民國的變革,也並沒有導致嚴重的社會後果。我寫過一本小冊子《立憲時刻:論<清帝遜位詔書>》。我認為從晚清到中華民國的變革中,雖然皇帝、君主沒了,中國變成了共和國,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中國版的光榮革命,因為這場革命沒有產生一般大革命式的巨變,尤其是中國作為一個大帝國並沒有解體。歷史上無論是奧斯曼帝國還是土耳其帝國,包括很多過去的帝國,在古今之變的變革過程中基本上都解體了。

而原先的中華帝國經歷了辛亥革命前後的巨變,大體上還保存著。那麼這種變革顯然是比較有價值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具有光榮革命的性質。它基本上是舊瓶裝新酒,即國家的土地、人民、管轄權沒有劇烈的、解體式的崩盤,但是實質上從一個皇權專制國家變成了一個共和國,在內容上完成了一個重大的政治變革。對比其他帝國解體式的變革形態,顯然相對來說中國還是不錯的。

我認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英國、日本、中國的三個變革版本,同屬於光榮革命大系列。當然它們在內容上有些小差別,但是都屬於同一個大系列,在演變過程中完成古今之變的代價並不是特別劇烈。從憲法學的角度來說,光榮革命指從一個舊的政體制度到一個新的政體制度的轉變過程中,並沒有產生崩潰式的、斷裂式的巨變。

這三個完成光榮革命的國家,大體上都有一個基本特徵,即它們都是先搞小革命或者變革,然後制憲,通過制定一部新憲法,凝聚、構建一個新國家。這三個形態都有憲法作為中樞在發揮著關鍵作用,之所以國家沒有崩盤,就在於舊制度的瓦解過程中產生出了一部新的憲法。憲法成為了一個政治上的基本共識,一個大家都認同的公約數。由這個共識逐漸地形成了一個新的國家或者政治共同體,憲法就是新舊政治共同體之間銜接的橋梁。這一點是我認為光榮革命的古今之變中最有意義的地方。

之所以有些傳統的舊帝國發生崩盤,就在於它在變化之後缺乏凝聚力,導致了分裂或者解體,因為變革是一種破壞性的、分散的力量,在此過程中,它們沒有形成一種新的凝聚的力量。舊制度在解體過程中會暴露很多弊端和問題,例如君主統治無道,官吏腐敗不堪,外族入侵等等,各種各樣的原因使得舊體制面臨著嚴重的問題,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能夠出現一個新的凝聚性的東西來應對這些問題,那麼這個國家的轉變就會是一個相對而言比較穩健的建設過程。

這就是光榮革命的過程。在應對崩潰和解體的同時,產生出一種建設性的東西,而建設性的東西又把舊有的、不合理的東西去掉,把新生的、有生命的東西凝聚在一起,如此一來,演變就是一個比較建設性的、比較順暢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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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日本和中國在它們面臨古今之變時,之所以沒有產生大的崩盤與解體,相對來說還維持著一個國家或者民族的延續,是因為它們在完成古今之變的過程中構建出了一系列的憲法制度。憲法不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更關鍵的是它有實施效力。如果沒有憲法的保障,古今之變往往可能導致很大的動蕩,最終導向國家解體。

這就是從我的視角來談,它不同於歷史學的視角。歷史學主要講故事,講曾經發生的事情,這當然很重要,沒有具體的內容,像英國的40年革命就沒法談。但是故事背後是什麼呢?它的背後是一些制度構建。制度構建的支撐又是什麼?是一系列規範性的法律,通過它們,制度才能運作起來。有了制度之後,在這個制度過程中的各種歷史事件、歷史人物的因果得失我們才好分析。各位如果觀察這三個形態的國家,我建議除了看歷史書中的故事之外,還要關注相關的制度以及制度背後的法律。

談到法律,憲法學一般來說有兩種,一種就是叫做憲法的根本法,一個國家只有一部,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但是還有一類,可以視為一種過程中的憲法。尤其在國家的變革時期,往往很難一步就制定出一個永久的憲法,比如法國有過憲法,但很快就被推翻了,制定新憲法。

一步到位的很少,除了美國。美國是個特例,因為它沒有較長的歷史傳統,它屬於新興國家,雖然它只制定了一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但之前還有獨立宣言,費城制憲的邦聯條例,然後才有美利堅憲法。即便如此,在此之前各個州都有憲法,它也是有一個過程,最後才制成美國憲法,這個憲法三百年不變。但是其他國家要是一開始就弄一個完整的憲法,往往弊大於利,因為在特殊時期很難一步就把憲法制定出來穩定住局勢。

我有一個今年馬上就畢業的博士,她研究以色列憲法。本來按照二戰後的聯合國的要求,以色列要制定以色列憲法,但是當時因為各個派系沒法達成共識,憲法總是制定不了。但是以色列要建國,所以它只能制定一個過程中的憲法,即以色列一直沒有制定出來所謂的以色列憲法,但是有類似於基本法或者基本規劃的法律,到現在以色列建國四十多年,它還沒有憲法。以色列既不是一個未成文憲法的國家,也不是一個成文憲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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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未成文憲法的國家是國家宣布不制定憲法或者本國有不制定憲法的傳統,英國就是這樣。而有些憲法國家比如美國、中國,它們想在剛開始立國時就制定憲法。以色列也是想立國時就制成憲法,但直到現在它還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支撐它立國的是一些基本的憲法性文件。

所以我認為理解憲法的時候,尤其要注意變革時期。以色列是處於變革時期,同樣當初的英國也是處於變革時期,支撐它們的更主要的是一系列法案。英國在權利法案、繼承法案和寬容法案這三個法案中,最終完成了光榮革命。當然在此之前,例如克倫威爾執政時期也制定了很多法律,但他作為護國公制定的法律不能納入到英國光榮革命或者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性法律的范疇,它屬於前光榮革命時期,或者說君主立憲之前的系列;它也具有憲法性,可以叫做憲法性的法律,但它不同於憲法。

英國是這樣一個過程,中國也有這個問題。當時辛亥革命剛成功時,人們想通過一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把中華民國規定為共和國,但是無法做到。後來天台制憲也一直沒有解決。這就說明,用一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顯然無法解決中國當時複雜的南北之爭,以及協調保守派、革命激進派和立憲派的多方利益格局。

我認為要分析這段中國歷史,除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變革剛開始時制定的《清帝遜位詔書》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具有憲法性文件的意義,後來又制定出了如《天台憲草》,袁世凱的《中華民國約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一直到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才制定出來。也就是說,中國的轉型時期也有一系列的變革。

實際上日本也經歷了類似的演變過程。《明治憲法》也是在多個版本中最後敲定的,此前也有大量的草擬文件,因為日本有民間草擬憲法的傳統。我之前編一本日本明治維新早期的憲法法律與政治資料匯編時,收集了97部當時日本民間草擬的憲法。後來由明治天皇欽定,由伊藤博文等人制定的憲法最後成為日本基本法的《明治憲法》。對日本《明治憲法》有三種解讀,即它呈現出三個面向,這三個面向因為權重不同而導致日本後來的變革中的利弊之間的差別很大。日本之後民族主義、軍國主義的一些弊端,也就是在《明治憲法》中埋下了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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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天皇

完成一個具有光榮革命性質的變革的這些國家,最重要的是他們在古今之變的過程中都有一系列的憲法在起作用。當時的憲法或者具有憲法性意義的法律,能夠比較好地應對變革時期不同政治派別、社會群體,不同階級、地域的人的各種各樣的利益和訴求,找到一個大致的公約數。這個公約數使得各派都遵循這些憲法所制定的國家的基本結構。在社會中,階級分化、南北差異,甚至不同界別的人的利益也會有衝突,一個凝聚社會諸多不同的利益的公約數可能進一步形成一部具有憲法性的文件,使各自國家的政體和國家的形式得以形成,整個社會在古今之變中不至於大崩盤。

完成光榮革命的政體形式並不是只有一種。英國是典型的虛君共和制,也有人說英國是一個隱匿的共和國,它有君主,但是君主的權利逐漸已經很小了,所以可以把英國視為一個共和國但它是匿名的,它是標準的君主立憲制。日本也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但是相對來說,它君主的權重要比英國的大得多。有的日本憲法學研究將日本概括為天皇大權獨攬的國體論。有人把日本視為一個專制的君主制國家,但是在我的分析中,我認為日本還是一個強化版的英國立憲君主制國家。大部分主流的憲法學把日本視為類似於俄羅斯或者當時的奧地利,因為它學習俄羅斯、德國,而這些大陸國家君主權重比較大,君主專斷專權,故而他們認為日本也屬於君主專制國。但是從我對它的分析來看,我認為日本的主體部分還是偏重於英國。我認為實質上由於內閣制約了天皇的大權,所以它還是更像英國的君主立憲制。這是日本和英國的差別,回頭我們再談。

關於完成光榮革命的方式,一種是英國的立憲君主制,一種是日本的立憲君主制,還有一種是中國的共和制。中國晚清通過辛亥革命建立了中華民國,是個共和國。那麼,一個比較優良版本的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和一個相對來說不太優良的、君主大權在握的日本版的立憲君主制,加上一個相對來說不太優良、也不太穩定的中國共和國,這三種類型的政體和國體,在我看來同屬古今之變的比較好的光榮革命系列中的演變形式。

這表明,在演變過程中,不同的憲法形態使得哪一種政體都可以完成這個演變,關鍵問題是這個憲法是一種什麼樣的憲法。無論是共和國,還是兩種立憲君主制的其中一種,它們都可以完成古今之變中比較優良的,帶有光榮革命性質的、社會改良式的轉變。這就是從憲法學的角度來談三個國家的光榮革命和古今之變問題,我的角度不同於歷史學的角度。

我剛才講的第一層是從一般意義上談什麼叫光榮革命,以及它狹義和廣義的概念。第二層是從憲法學的角度來談。最後我再談一個大問題,就是在這個演變過程中,這三個國家都面臨著社會變革中形態上的變化,是什麼導致了古今之變?實際上這是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的內外衝突所導致的變化。

也就是說,人類歷史到了現代社會,它之所以產生變革,一個最大的因素就在於現代社會中任何單一的民族和國家,都不是獨立於外部世界而存在的,它們都處在與外部世界交往、沖撞的過程中,也就必然導致它內部的變革。如果沒有外部世界的強大的網路或者關係的影響,一個國家相對來說基本上不會產生重大變革,尤其是像東方的一些國家。西方也一樣,只不過西方所面臨的外部衝擊和東方不太一樣。我們受到的外部衝擊似乎有華夷之辨的性質,而西方在從傳統的封建社會到現代社會的過程中所面臨外部的國際秩序的衝擊,可以從15世紀和16世紀所謂哥倫布的航海發現算起,尤其伴隨著內部的世俗權力和宗教權力的衝突。

我先說東方,然後再回到英國。東西方都處在一個內外的、重大的國際交往過程中,這是產生了所謂光榮革命式變革的動力機制。為什麼會發生變革呢?內部往往沒有變革的強大動力,導致變革的往往是外部世界的制約。

比如中國,它作為一個皇權專制國家,清王朝統治技術很高明,統治也很穩定,即便有動蕩,也就是類似太平天國這樣的。即使太平天國掌權了,也還是一個皇權專制主義。要說中國歷史上有變化,那也只是一家一姓之王朝的變化,張家皇帝變成李家皇帝,但它整個的社會結構、統治方式沒有根本性變化,這種內部循環式的變化沒有政治學的意義,即我們說的現代意義。

中國首先是由於西方世界的外部刺激,即1840年開始的鴉片戰爭,才導致了後續的變革。所以我一直讚同費正清的「刺激-反應模式」,很多人認為費正清的觀點過時了,我覺得暫且不論過時不過時,他說的的確有道理,由於外部世界的強大壓力,導致內部的變革。外部的堅船利炮以及經濟、法律和政治制度等一系列東西,導致中國內部不得不變法。

關於這個問題,我從政治憲法學角度寫了很多文章發表,例如關於《江楚會奏變法三折》,還有「東南互保」的討論。前者是說,當時清朝要搞新政,實際上劉坤一和張之洞這些大臣寫了三次奏折就確立了清王朝新政。清王朝在甲午戰敗和簽訂《馬關條約》之後要變法,因為日本那樣強大了,大清不得不變法;在反對康梁變法之後沒過多久,還是要搞新政。那麼清政府就開始啟用當時這些封疆大吏,他們當時寫了三折變法的上奏,三折上奏當然都很長,整個奠定了晚清立憲的基本格局和路線圖,我在憲法學中也有這方面的論述。由此可見,後來的晚清整個的立憲進程都屬於外部壓力和刺激後的產物。

日本也一樣,黑船事件之後,外部的刺激和壓力導致日本推翻了幕府,使得天皇大政還權,有了權力之後,開始搞土地政策,搞資本主義,建立現代軍隊,可以說日本從軍事上、經濟上、土地上、行政上進行的一系列改革都是外部壓力倒逼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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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黑船事件

實際上英國也是一樣,在光榮革命中,英國的外部壓力更主要體現為宗教問題。當時英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天主教和英國國教的問題。當時英國有三種宗教流派或信仰,一個是天主教,天主教服從羅馬的教皇;還有新教,新教里頭又分為兩個,一個是清教,還有一個是國教。英國主要立足的王權是和國教結合在一起的,國教屬於新教的一種,但是它又不同於清教。這里面的衝突總是和經濟相關,所以又涉及到了英國當時的舊貴族和新貴族的問題。和天主教相聯繫的英國當時的國王,還有一些大臣和封建領主,基本上代表的是傳統的封建制的土地貴族的利益;英國的國教大體上對應的是新興權貴也就是工商階層的出現,他們通過其他方式買到了一些貴族稱號,而他們從事的主要是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工作,他們又和英國的宗教結合起來,創建了所謂的國教,國教強調在政治上不聽從於天主教的管轄。這種強調等於是宣稱國王在宗教中具有至高的地位,那麼就和天主教發生了重大的衝突。

那麼在此過程中,對於國王到底是信天主教還是信國教,就發生了重大的分歧,所以它的外部世界的關係是通過政教關係體現的。我以前寫過一篇長文,談到了西方世界從古典社會到現代社會的轉型大致有幾個最主要的因素,首先是地理大發現導致的世界格局,還有一個就是西方世界的政教關係。

政教關係問題當然是導致英國發生光榮革命的外部的主要原因。不光是英國,法國也有過新教和天主教的衝突。政教關係不單純是信仰問題,它還涉及到教會的財產、土地等問題。因為當時在英法,教會財產大致占當時國家財產的1/3,很多教會有大量的土地,很多教徒死了之後會把遺產轉讓給修道院和教會,一個國家幾乎有1/3的土地權利都在教會,那麼世俗政權顯然就受到了威脅。如果這麼大量的利益都是在天主教會的話,英國國王的行政權就很小了。

除了財產問題,還有糾紛的解決問題。當時教會法庭可以解決民事糾紛,可以處理繼承、婚姻這些事情,如果教會法庭具有管轄力的話,相當數量的一般的糾紛問題都將由教會判決,一般世俗法對社會的治理權重會越來越小。所以當時的教會在英國社會中占的權重太大,那麼新興的資產階級、工商階級,還有一些轉型從事科技、貿易相關工作的這些人,他們的權利怎麼保障?如果他們的權利在國王、大臣、議員的行政中和政策中不能夠得到保障的話,他們就感到失落,所以他們希望國王最好是信仰國教。

在這個過程中,由於多方力量的博弈,最終通過光榮革命確保了英國教會獨立於天主教,而且基本上是由信仰國教的新興資產階級來推動的,他們信仰的是國教,不聽從天主教的命令;而舊貴族階級則要謀求復辟;最後,當時英國還有一個利益群體,就是代表著下層百姓、手工業者利益的清教,他們的利益和信仰國教的新興資產階級不一樣,和過去的封建土地貴族的利益也不一樣。英國基本上是這三個階級的博弈,馬克思的階級分析有它一定的道理。在宗教信仰方面,三個階級的信仰的大致傾向是不一樣的。英國最終是從這三方利益的沖撞中,找到了一個相對妥協的解決方案。

政教關係問題在大體上可以說是外部因素,因為天主教是在羅馬,新教是在法國、日內瓦;國教以及國教中包含的聖公會等派別,是英國獨創的一種宗教。實際上無論天主教還是新教,它的本土都是在外部世界,所以說政教關係這一因素也是來自外部世界的一些制約。

總結來說,我以上講的第一個層面是光榮革命的狹義、廣義概念;第二個層面說的是從政治憲法學的角度來看古今之變;第三個層面是說明外部世界的一系列重大的變革,也是導致各個國家內部發生政治體制或者憲法體制變革的一個最主要的動力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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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變革中,當然都有小革命,不是完全和平地度過的,有的國家國王被殺頭,也有過一系列的戰爭、內戰,也打了無數的仗,死了很多人,但是從人類歷史的大尺度上來說,它們整體上還是較為和平、較為良性地完成了轉變。其中關鍵一個問題是憲法制度在轉變過程中的作用,即如何通過內部機制的變革,化解內部與外部的一系列重大衝突矛盾,然後形成相對來說有建設性的一個政治體制,頒布一系列相關的經濟、政治和法律方面的文件,以及保障社會基本的秩序以及秩序之下的相對的自由。關於這個過程,大致要考慮的就是外部世界和內部世界的關係問題。光榮革命完成了從古典社會或者舊制度,到現代社會或者新制度的轉型過程,其中經歷一些較小的革命動蕩,然後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達到一個相對來說比較穩定、持續的政治形態。它大致處理好了秩序、自由和平等的關係問題。

首先要有一個基本的秩序,沒有秩序就是天下大亂,那就肯定不是一個正常的社會,哪怕這個秩序有點不合理也能接受,天下沒有絕對美好的秩序,相對來說有較為穩定的秩序至少可以排除戰爭——在此之前英國處於霍布斯所說的長期戰爭,同樣,中國和日本也是要避免戰爭,追求一個基本的和平秩序。秩序與和平,同戰爭的消弭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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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第二是要有自由的保障,要有基本的權利,無論是貴族特權也罷,還是老百姓的基本的生命權、財產權,甚至表達言論的基本權利,以及參與議會,參與一系列的組織,比如工會組織和社團組織的基本權利。

第三是相對來說要達到一定的平等,當然不可能絕對平等,因為社會是有等級的,有貴族、新貴族、手工業者等各種等級,但相對來說達到了接近平等,這種轉變大致是發生在17、18世紀;到了19、20世紀,才是所謂的公民權利大發展的自由平等的時代。平等凸顯了,民主才能逐漸建成;而在前一個階段,基本上是憲法建設、國家構建要高於民主,民主在那個時候還沒有到來,那時候只是民主初建時期,而民主是要在公民權利大致平等之後靠選票來保證的。

歷史的階段不同,人民的訴求是不一樣的。在17、18世紀,民主相對來說不是社會最主要的訴求,當時的主要訴求就是建立一個法制社會,即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的,又能夠有法律統治的,君主權力受到一定制約的社會。後來才有全民參與,人人平等這回事,19世紀才是西方民主社會的一個大發展時期。也就是說,在光榮革命時期,憲法和國家政治體制的構建要高於民主化過程,基本上是等到國家安頓了,一個基本的政治體制定型了,社會慢慢地隨著經濟發展變革了,民主化過程才慢慢產生出來。

在英國、日本、中國這三個國家的變遷時期,政治上、法律上、秩序上抑制專制權力的訴求,是當時的主要社會訴求。然後社會發展若干年之後,民主才真正成為主要的社會訴求——英國是社會發展一百年之後,日本是在二戰麥克阿瑟憲法之後,中國是1949年或者八二憲法之後。在此之前,我認為如何塑造一個有憲法支撐的、穩定的、相對來說能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制約專制權力的制度,在這個制度轉換過程中又不至於導致大的災難、裂變、解體,也不通過流血、玩命等手段,而以一種較為溫和的方式來完成古今之變,是光榮革命的主要內容。

當然,從我們現在來說,我們訴求中國未來的變革最好能夠走上光榮革命的道路。但是光榮革命需要一系列條件,如果滿足不了這些條件,將有可能導致未來社會大動蕩甚至解體,這一切都很難說。但我們總想避免大動蕩,所以要學習、考察一二百年前這些國家的經驗與教訓。

(本文選自大家談第7期《英日中三國憲法變制的「光榮革命」對勘》講座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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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日本與中國的古今之變 歷史 第9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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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日本與中國的古今之變 歷史 第1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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