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小常識—第四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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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小常識—第四十三期 歷史 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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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律法: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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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67年,漢文帝下詔廢除了殘酷的「肉刑」,這就是大陸歷史上有名的「文帝更刑」。這次變革它的起因是因為一起案件,這個案件的名字叫做「緹縈救父」,這段故事我在中國國學小常識的第十五期曾經講過,那麼在這我就不再贅述了。

在北宋仁宗時期,曾經出現過一段長達四十年之久的名為「重法地」的法律制度,到了神宗時期,在「重法地」的基礎之上又加大了處罰力度,具體的表現形為是:株連家族、沒收家產,並且針對那些累犯和慣犯加以重刑。起初「重法地」只適用於京城開封,而在之後應用範圍就越來越大,幾乎把大宋疆土的三分之一都被列為了「重法地」,這種制度也一直到了哲宗時期才被廢除。

到了明代,開始有一種新的審判制度,把那些在秋後處決的犯人在行刑之前,在京城集合朝中的大臣進行一番復議。這種形式叫做「朝審」。

「朝審」制度始源於明英宗天順二年,明英宗認為人命關天,此等大事必定要慎之又慎,方能決定。畢竟人死了不能復生,後果是難以挽回的。他還規定,在每年霜降以後,對即將處決的犯人進行復審。參加的大臣,除了司法部門的官員以外,幾乎包括了在京城的所有的大臣,比如公、侯、伯、駙馬、內閣學士、六部尚書、侍郎等。也由於參加朝審的官員級別太高,故此又有另外一個名字,叫做「九卿圓審」。

明代的朝審結果可分為:「情真」、「可矜」、「可疑」和「有詞」。

而清代的朝審則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和「留養承祀」。

明代的「情真」和清代的「情實」,都是需要皇帝裁決之後,才能執行。而為了體現皇帝的「仁德之心」,每年都會有一些罪犯免去死刑,轉為充軍或者是流放。當遇到皇家登基、壽辰、大婚等特殊的日子,還會有「大赦天下」的舉措。

但是「大赦天下」也是有架式圍限制的,那些犯有奸淫、忤逆和重大的盜竊罪的罪犯,並不列入朝審和大赦的范疇。因為這三種罪行,在古人看來,是對儒家思想的「人倫」和「品行」極大的褻瀆,是屬於罪不可恕的,自然也不存在網開一面的機會了。

今天的《聞古知新》咱們就先說到這,我們下期再見。

(背景音樂來自網路,如侵權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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