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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私設屠宰點宰殺生豬違法,江蘇某父子倆仍在利益的驅使下,在自家庭院、租用閒置空房等場所,半年間非法宰殺生豬500餘頭,非法經行銷售金額160多萬元。2018年12月11日,由江蘇省盱眙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潘修竹、潘志文、季寶傳等3人涉嫌非法經營罪案,在該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截至發稿,法院尚未宣判。
檢察日報 凌晨殺豬聲 2017年2月的一天凌晨,張大爺家閒置多年的院落里傳來陣陣豬叫聲,劃破了農村夜晚的寂靜。過了一會兒,在一陣急促的汽車引擎啟動聲音後,三個黑影迅速上車,周邊再次恢復了平靜。「哎,準又是那潘家父子倆在殺豬。」被殺豬聲驚醒的許老太太太抱怨道。 對於聽慣了凌晨殺豬聲的附近村民來說,這早已不足為奇了。許老太太太口中的潘家父子,是當地小有名氣的殺豬人,父親叫潘修竹,兒子叫潘志文。早在上世紀80年代,潘修竹便憑借幹活勤快、手藝好、殺豬價格公道,成為眾多農戶和屠宰點的「香饃饃」。兒子潘志文念了幾年書後,輟學隨父親一起殺豬,這對父子屠夫成了十里八鄉的專業殺豬人。 清晨的農貿市場,經營肉類的分銷商已經早早在攤位等候了。和往常一樣,季寶傳開著載滿豬肉的小貨車,穿梭在各大城鄉農貿市場。只見潘修竹熟練地從貨車上取下豬肉,遞給分銷商時,還不忘介紹:「今天凌晨現殺的豬,有政府的檢驗合格章,按照昨天約定的量提供給你,錢款還是一樣,打到卡里。」
江蘇3屠戶被起訴:非法殺豬500餘頭 網購豬肉檢疫章
然而,此時的分銷商卻不知道,他們信賴多年的潘家父子,為謀取利益,早已私設生豬屠宰點進行生豬屠宰了,原先質量過關、經相關部門檢疫的豬肉,也早已經被假印章和註水肉替代。
私設屠宰點
2016年末,隨著相關職能部門對生豬屠宰市場監管力度的加大,對屠宰環境、衛生檢疫等要求也日益嚴格起來。伴隨政府相繼出台系列規範屠宰點的文件,盱眙周邊不規範的屠宰點陸續被取締。
本就對正規屠宰點又羨慕又抱怨的潘家父子,這下更加怨聲連連,眼見無法再像以前一樣單憑殺豬手藝獲得豐厚報酬,在利益的驅使下,父子倆動起了歪腦筋。「周邊的小屠宰場都被取締了,去新的指定屠宰點路程又較遠,豬肉的價格隨著屠宰點的減少而上漲。」潘家父子合計著,通過多年殺豬攢下的人脈與資源,自己偷著殺豬賺取利益。
經過多天的精心謀劃,潘家父子開始行動了。潘修竹通過其手藝較好的口碑,很快聯繫上了外地供貨方,通過採取分批運送的方式取得生豬貨源,並打著正規管道豬肉的旗號,尋找與其有著多年合作關係的農貿市場商戶。
同時,自小就伶牙俐齒的潘志文,以租賃農村閒房的名義,通過熟人介紹,開始物色屠宰場所。相對獨立的空間、遠離鬧市區的環境,成了他的首選。由於潘家父子倆都不會駕駛車輛,考慮到生豬屠宰和豬肉運輸都需要幫手,在潘志文的遊說下,季寶傳加入到潘氏父子的「屠宰」隊伍中,擔當協助殺豬、搬運豬肉、豬肉運輸等工作。
「畢竟是違法,雖然刻意選擇在凌晨殺豬,但老在一個地方殺,很容易被別人發現,所以我們先後換了三次屠宰點。」潘修竹交代,為了逃避相關部門追查,父子二人先後在自家庭院、租用廢棄空房等場地,自設屠宰點進行生豬屠宰。
「過了一段時間,有的商戶反映,我們的豬肉沒有相關部門的檢疫章,不敢拿貨了。本來私自殺豬就犯法,我們的豬肉也就沒有辦法通過合法途徑接受檢疫。」意識到檢疫合格章的重要性後,潘家父子二人私自網購假的豬肉檢疫合格章,屠宰後自己蓋上,冒充經相關部門檢疫的豬肉。
以非法經營罪受審
2017年6月18日,民警在轄區走訪中獲得線索:有一處非法屠宰場,現場屠宰環境惡劣。
6月20日凌晨,民警得知潘志文、潘修竹、季寶傳等人要屠宰生豬後,第一時間聯合縣農委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展開專項行動。本已擺好大鍋燒水,正準備殺豬的潘志文、潘修竹、季寶傳等人,面對突然出現的民警和執法人員立刻慌了神,當場癱坐在地。
經審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潘志文夥同其父潘修竹,在未經相關行政部門審批許可的情況下,先後利用自家住所和租用的兩處民房,網購豬肉檢疫章、高壓註水泵,私設屠宰點,非法宰殺生豬500餘頭;並雇用被告人季寶傳駕駛車輛將生豬運載給當地農貿市場豬肉分銷商,潘志文、潘修竹非法經行銷售數額達160萬元,季寶傳參與非法經營數額達60餘萬元。
盱眙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潘志文、潘修竹、季寶傳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宰殺、銷售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辦案檢察官介紹,私設屠宰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及未經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場、非法從事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
檢察官提醒廣大讀者,春節將至,消費者在購買豬肉時一定要認準有藍印和紅印的豬肉,如果發現私自屠宰生豬的情況,可以向公安機關反映。另外,鑒於當前大陸農村的實際情況,部分地區有些農民飼養數量較少的生豬,出於自食需要,請屠夫前來宰殺,這種情況屬於個人自宰自食行為,並不觸犯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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