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制訂的奇葩法律,嚇死你|史太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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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制訂的奇葩法律,嚇死你|史太Long 歷史 第1張

有人說,太祖只對貪官嚴酷,對老百姓可好了。這是真的嗎?

文 |吳鉤

歷代正統王朝的皇帝中(南北朝、五代十國的軍閥頭子不計在內),朱元璋是我最厭惡的帝王之一(另一個是清代的乾隆)。

為什麼?

我認為朱元璋過於粗鄙、嚴酷。有人說,太祖只對貪官嚴酷,對老百姓可好了。這是真的嗎?我們來看看朱元璋親手訂立的奇葩法律,就可以知道他到底對小民有多麼好了。

朱元璋制訂的奇葩法律,嚇死你|史太Long 歷史 第2張

1、朱元璋規定:軍人中學有唱曲的,割了舌頭;下棋的,砍手;蹴球的,砍腳;做買賣的,發邊遠充軍。

——事見顧起元《客座贅語》:「洪武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奉聖旨:「在京但有軍官軍人學唱的,割了舌頭;下棋打雙陸的,斷手;蹴圓的,卸腳;作買賣的,發邊遠充軍。」府軍衛千戶虞讓男虞端故違吹簫唱曲,將上唇連鼻尖割了。又龍江衛指揮伏顒與本衛小旗姚晏保蹴圓,卸了右腳,全家發赴雲南。」

2、朱元璋規定,留元朝髮型的,拖出去閹割。

——事見顧起元《客座贅語》:「(洪武)二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禮部榜文一款:內使剃一搭頭,官民之家兒童剃留一搭頭者,閹割,全家發邊遠充軍。剃頭之人,不分老幼罪同。」

3、朱元璋規定:賤民不準穿靴,違者斬。

——事見顧起元《客座贅語》:「(洪武)二十六年八月榜文:為奸頑亂法事,節次據五城兵馬司挐送到犯人顏鎖住等,故將原定皮札【革翁】樣制,更改作半截靴。短【革勾】靴,里兒與靴【革勾】一般長,安上抹口,俱各穿著,或賣與人,仍前自便於飲酒、宿娼、行走搖擺,該司送問罪名,本部切詳。先為官民一概穿靴,不分貴賤,所以朝廷命禮部出榜曉諭軍民、商賈、技藝、官下、家人、火者,並不許穿靴,止許穿皮札【革翁】,違者處以極刑。此等靴樣傳於外,必致制度紊亂,宜加顯戮。奉旨:這等亂法度的,都押去本家門首梟令了,全家遷入雲南。」

朱元璋制訂的奇葩法律,嚇死你|史太Long 歷史 第3張

4、朱元璋規定:身上有刺青者,發配充軍。

——事見陸容《菽園雜記》:「幼嘗入神祠,見所塑部從有袒裸者,臂股皆以墨畫花鳥雲龍之狀。初不喻其故,近於溫、台等處見國初有為雕青事發充軍者,因詢問雕青之所以名,一耆老雲:‘此名刺花繡,即古所謂文身也。元時,豪俠子弟皆務為此。兩臂股皆刺龍鳳花草,以繁細者為勝。洪武中,禁例嚴重,自此無敢犯者。’因悟少年所見,即文身像也。」

5、朱元璋規定:京師若有養禽鳥的市民,餓死他。

——見周暉《金陵瑣事》:「太祖造逍遙樓,見人博弈者、養禽鳥者、遊手遊食者,拘於樓上,使之逍遙盡,皆餓死。樓在淮清橋東北,臨河對洞神宮之後。今關王廟是其地基。」

6、朱元璋規定:京師若有飲酒唱歌的,也餓死他。

——事見李光地《榕村語錄》:「元時,人多恒舞酣歌,不事生產。明太祖於中街立高樓,令卒偵望其上,聞有弦管飲博者,即縛至,倒懸樓上,飲水三日而死。雖立法太嚴,然所以激厲頹靡處,志氣規模果不尋常,竟有‘一人橫行,武王恥之’之意。」

7、朱元璋規定:京師有做賊的、偷漢的,一概斬首。

——事見《洪武永樂榜文》:「洪武二十七年十月三十日,為禁約事,奉聖旨:京都人煙輻輳,有等奸頑無籍之徒,不務本等生理,往往犯奸做賊。若不律外處治,難以禁止。所以在京犯奸的奸夫奸婦,具各處斬。做賊的、掏摸的、騙詐人的,不問所得贓物多少,具各梟令。已令出榜曉諭,犯者至今不已。刑部再出榜申明,務要家至戶到,男子婦人大的小的都要知道。」

8、朱元璋規定:鄉村但有聚飲討論時事的,發配充軍。

——事見談遷《國榷》:「聞國初嚴馭,夜無群飲,村無宵行,凡飲會口語細故,輒流戍,即吾邑充伍四方,至六千餘人,誠使人凜凜,言之至今心悸也。」

9、朱元璋規定:鄉村土著,不得出遠門,違者發配遠方。

——事見《皇明典故紀聞》:「太祖謂戶部曰:……爾戶部即榜諭天下,其令四民,務在各守本業。醫卜者,土著不得遠遊,凡出入作息,鄉鄰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業而遊惰者及舍匿他境遊民者,皆遷之遠方。」

朱元璋制訂的奇葩法律,嚇死你|史太Long 歷史 第4張

10、朱元璋規定:鄉村有遊手好閒的,綁到官府問罪。

——事見朱元璋親訂之《大誥》:「此誥一出,所在有司、鄰人、里甲,有不務生理者,告誡訓誨,作急各著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餘有不生理者,里甲鄰人著限遊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間,仍前不務生理,四鄰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來,以除當所當方之民患。」

11、朱元璋規定:若鄰里不積極捉拿遊手好閒者,一並治罪。

——事見朱元璋親訂之《大誥》:「若一里之間,百戶之內,見誥(後)仍有逸夫,里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其逸夫者,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閭里,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民處死,里甲四鄰,化外之遷。」

12、朱元璋規定:懷念元王朝、不為他所用、循入空門之人,鏟頭。

——事見《明朝小史》:「帝既得天下,惡勝國頑民,竄入淄流,乃聚數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頂,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頭數顆,名曰鏟頭會。」

13、朱元璋規定:任何軍民見到了火居道士,都可以向他敲詐白銀三十兩、大明寶鈔五十錠。如果他拿不出錢來,盡管打死他,打死無罪。

——事見《萬歷野獲編》:「洪武中有詔,凡火居道士,許人兵詐銀三十兩、鈔五十錠;如無,打死勿論。」謂親見於刑部所藏《事例》。」

來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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