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時要分手費?法律上會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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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明仁律師事務所

「分手費」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民間「發明創造」的一個詞語,主要是指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或者離婚分手時,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費用。約定給付的形式多種多樣,可能是協議、可能是打的「欠條」。

分手費給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分手時要分手費?法律上會支持嗎?

一、離婚時,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法律能支持嗎?

案例:張蘭與劉江結婚八年,現協商離婚。雙方共同財產不足20萬元,但離婚協議中約定劉江一次性給付張蘭離婚「分手費」50萬元。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劉江以「分手費過高」為由,拒絕給付分手費。問:劉江的理由是否能夠成立,張蘭是否能通過訴訟要回分手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時約定的「分手費」,實質是對男女雙方在離婚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而給的補償。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不適用民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因此,本案中,即使劉江承諾給付張蘭的錢款大大高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價值,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不屬合同法中的「贈與」關係,不屬於實踐性的合同條款,應該履行。因此,張蘭有權利要求劉江繼續支付。

分手時要分手費?法律上會支持嗎?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終止分居時,約定的分手費,法律能支持嗎?

2005年2月,32歲的外來妹小雯在嘉定租房做點小生意,認識了有家事的房東53歲的張傑。2006年初,在明知對方已婚的情況下,小雯與張傑過起了同居生活。期間,張傑的妻子得知此事後,帶著親屬找上小雯興師問罪,一頓拳腳之後,還砸了她的小店。去年10月,得知小雯懷孕後,張傑要求她到醫院做流產手術,結果被她拒絕了。自此婚外戀出現了裂痕。小雯提出如果要流產、分手,男方得支付34萬元補償。去年12月底,在被告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張傑同意補償小雯包括被打醫藥費、營養費、物損費以及人工流產手續費、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全部費用34萬元;具體支付時間:2009年1月15日以前支付20萬元、2009年1月25日以前支付14萬元;小雯在拿到第一筆補償費後,馬上去醫院做人工流產;今後雙方無任何爭議。可是,協議簽訂後,卻始終不見張傑支付任何款項,眼看著肚子一天天大起來,今年2月,小雯將張傑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戀分手費補償協議,法院能支持嗎?這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戀「情債」糾紛。債是指特定民事主體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按其執行力不同可分為強制力保護之債和自然之債。保護債是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有義務履行,若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自然債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強制力給予保護,也不以其強制力給予制止的債。對於自然之債,債權人不得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但債務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債權人據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債務人無權以不知為自然之債或債權人為不當得利等理由而請求返還。小雯和張傑發生婚外情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關於「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應受到道義上的譴責。基於此行為形成的「分手費」債權債務關係,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會處於縱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違反婚姻法規定和欺騙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會對社會產生不正確的誘導作用。

三、雙方均無配偶者同居,終止分居時,約定的分手費。

案例:2014年6月,重慶渝北的李某與朋友一起前往彭水旅遊度假勝地阿依河漂流時,在漂流途中救下了另一船上的落水女子楊某,雙方相識五個月之後便確立了戀愛關係。後來李某放棄了在渝北某公司工作的機會,轉而投身到女方所在的彭水縣經營一家跆拳道訓練館。2015年4月,雙方便一起同居生活,但經常為一些瑣事爭吵,並且多次分分合合,因受多種因素影響,致使楊某流產。2017年10月李某徹底從楊某的住處搬走。出於多方面的考慮,楊某要求李某出具一張15萬元的借條作為分手之後的補償並約定在2018年2月之前全部償還完畢。2017年12月李某支付其中的5萬元,但由於跆拳道訓練館經營不善倒閉,剩餘的10萬元未再支付。後楊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剩餘的借款1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被告李某辯稱目前經濟困難不願意支付。

分手時要分手費?法律上會支持嗎?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相互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合法的借貸形式受法律保護,但若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合同則無效。認定民間借貸事實需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既要有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要有款項的實際交付。但原告楊某除了提供一份借條之外,未提供其他任何證據予以相互佐證,甚至連借款15萬元系如何產生庭審過程中的陳述也前後矛盾,亦未提供自身具備出借15萬元的經濟實力。後彭水法院依據錄音、簡訊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綜合認定雙方之間系同居關係。基於同居關係而產生的分手費系情感債務轉化而來的虛假借貸,因雙方並不存在借貸合意,且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所以不受法律保護。遂判決駁回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分手費既然是社會生活中的客觀存在,分手費糾紛也時有發生,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處理分手費糾紛?

1、把握產生分手費行為的合法性。

對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行為的合法性分析,應從兩方面來把握:①主觀方面。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應完全出於男女雙方特別是給付分手費一方的內心自願,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非出於當事人的內心壓力或精神恐懼而作出的約定或承諾。②客觀方面。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客觀上應當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恐嚇或脅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同時,合同法規定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這即是合同法對當事人訂立民事合同行為合法性的規定。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其實質是建立合同關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是訂立民事合同行為。所以,如果男女雙方不能繼續維持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要求解除關係,而對方則以吵鬧、尋死、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其他家庭人員等方式,脅迫要求解除關係一方簽定協議或者出具欠條、借條等給付分手費,那麼,以如此手段取得的分手費應系無效分手費。

分手時要分手費?法律上會支持嗎?

2、審查分手費的形式要件。

①、從分手費的特徵和給付方式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為要式法律行為,即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不能採取口頭形式,否則,不能受法律保護。因此,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口頭約定或一方口頭承諾給付的分手費,日後發生糾紛時則不能得到司法救濟。當然,當事人能夠按口頭約定或口頭承諾給付分手費的,則另當別論。

②、以欠條、借條、協議等書面形式確定的分手費,在司法審查時,應加以區別對待:第一、只有單純的欠條、借條,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則不能認定為分手費。不僅有欠條、借條,且有其他證據佐證系分手費的,應認定為分手費。第二、以欠條、借條形式記明分手費,且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應認定為分手費。因為,從公證的法律效果來說,經過公證的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所以,經過公證的欠條、借條所確認的分手費,應認定其效力。第三、雙方協議形式確定的分手費,只要雙方簽訂協議的行為合法,且協議中明確寫明為分手費的,應認定其效力。

分手時要分手費?法律上會支持嗎?

3、區別對待分手費中包含的其他成分。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面要解除雙方特殊的人身關係,另一方面要同時處理雙方的財產關係甚至子女問題等。由於在戀愛、同居、建立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雙方互來互往,相處生活,共同勞力,在財產等方面誰也不會刻意保全相關證據,因為誰也不希望將來會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所以,當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對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等的處理是模糊的,尤其是雙方在解除戀愛、同居、婚約關係時,對動產不動產的處理更加說不清道不明。因此,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的分手費中,就有可能包含有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乃至子女撫養費的成分。

4、調解處理分手費的實際履行。

由於法律對分手費尚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界對分手費糾紛的處理也無定論,在具體解決分手費糾紛時,往往只能根據大陸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原則性規定來處理。因此,以為解決分手費糾紛應廣泛採取調解方式,在基本查清糾紛事實的前提下,多作雙方的說服解釋工作,促成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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