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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婚女嫁,本是一件幸福的事。在浪漫的婚禮現場,在雙方親人朋友的見證下結為夫妻,想想都讓人感動。不過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不一樣的「結婚程序」——比如,小兩口先辦了酒、再領結婚證。
盡管這是個人選擇無可厚非,但如果是辦了酒後鬧分手,還不是合法夫妻的二人,要怎麼算婚禮過程中的彩禮、酒席等費用呢?
別以為在這樣的「夫妻關係」下,就能有「性別優勢」!看完下面這個故事,大家可能更能懂得什麼叫「婚姻不易,且行且謹慎」。
文:今日女報/鳳網記者 陳煒
加蓋新樓,彩禮「打折」
「婚禮是你們家辦的,當然你們掏錢!」「婚禮是為了你辦的,現在分手了,你也要負責!」
很難想像,原本相戀的情侶最終因為一筆酒席費吵得面紅耳赤。
這是發生在邵陽市邵東縣界嶺鄉大豐村的故事。25歲的李嫚和28歲的張亞軍同是村里長大的孩子,2015年2月,他們在父母的撮合下相戀,結伴去往廣州打工,過了半年的同居生活。
2015年7月,李嫚懷孕了。兩家人高興不已,很快便開始籌備婚宴。
當時,女方家提出了兩個條件——一是男方家在村里建一棟新房子,二是準備10萬元彩禮錢。
「這是我們村里娶媳婦的必備條件,並不過分。」李嫚說,要求蓋房子是為面子,裝修好不好、傢俱家電怎麼樣都不重要;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是不退的,「我爸媽打算留著給我弟弟結婚當彩禮」。
盡管家境並不富裕,但遵守習俗的張亞軍一家人還是答應了。同年10月1日,李嫚與張亞軍在村里舉辦了婚宴。
「在我們這里,只要搭了台子、舉行了儀式,親戚朋友到場見證過,就算是結婚了。至於領(結婚)證,晚幾天、幾個月都沒關係,只要不耽誤小孩出生後辦戶口就行。」李嫚說,沒想到,就在婚禮舉辦前一周,變故出現了。
李嫚告訴記者,張家愛面子,蓋新樓時自行決定加蓋一層,預算大大超標了。本來預計給女方家的10萬元彩禮「縮水」,只剩了6萬餘元。
這下,李嫚的家人急了——說好的10萬元彩禮「臨時變卦」,村里的閒話也多了。
為了如期舉辦婚宴,張亞軍想出個辦法安撫女友——迎親當天,他們先將6萬餘元彩禮錢用紅紙包裹送上,對外謊稱有10萬元。等辦完婚禮,將婚宴上收的禮金一並當彩禮,送到女方家里。
「當時說好辦婚禮、擺酒宴的錢,都是他們家給。」李嫚說,誰知,婚宴散席後,他們一核算,扣掉置辦婚禮婚宴的錢,只剩下近3萬元「人情費」。
為錢分手,誰來「埋單」
女方嫌男方家里窮,彩禮錢都湊不齊;男方怪女方家要求多,閒話滿村傳……一時間,李嫚和張亞軍的婚事被鄰居們當成了笑柄。一氣之下,李嫚便要求分手。
「當時我是氣壞了,但說完分手挺後悔的,畢竟已經懷孕3個多月了。」李嫚說,沒想到的是,張亞軍同意分手。
2015年10月10日,李嫚瞞著張亞軍做了人流手術,兩人的「婚姻」也因此結束。
隨後,張亞軍找到李嫚要求退還前後送出的9萬元彩禮費,另外還要求女方承擔辦婚禮、擺婚宴的部分費用。
「彩禮可以退,但不能退全部,畢竟我為他失去了一個孩子。」李嫚說,至於婚禮婚宴的費用,她不會負責,「本來就是男方家娶媳婦辦酒,這筆費用跟我們家有什麼關係?」
由於談不攏,2015年12月,張亞軍向邵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索回全部彩禮費,並各自承擔一半置辦婚禮、婚宴的費用。
之後,邵東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庭前調解內容讓李嫚難以相信——原來,由於李嫚與張亞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屬於合法夫妻,所以李嫚符合彩禮返還的情形;而婚禮婚宴的相關費用,由於李嫚沒有證據證實張亞軍「婚禮婚宴費全包」的承諾,同時,兩人沒有合法夫妻關係,所以,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最終,經調解,李嫚共退回張亞軍8.24萬元。
(文中除李嫚外,其餘系化名)
專家說法>>
不領證先辦酒,雙方各自擔責
劉悅(湖南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不領證先辦酒,到底算不算結婚?從法律角度來看,不算。在一段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中,但凡涉及財產糾紛,那麼就需要各自擔責。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沒有結婚證的關係,並非婚姻。盡管目前法律沒有對「不領證先辦酒」的關係進行約束與規定,但一旦確定酒席費全都由男方出資,那麼,男方有權要求女方承擔相應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也就是說,不止是婚禮酒宴費,如果女方收了彩禮,在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意結束戀愛同居關係的情況下,男方也有權利要求其退回彩禮。
以下三種情況,可要求返還彩禮
1、雙方只是訂婚,或者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並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並沒有成為法律認可的夫妻;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並沒有共同生活,雙方也就沒有成為事實上的夫妻;
3、男方家庭條件非常不好,因為彩禮的給付行為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如為了籌集彩禮,男方父母四處借款,根本沒有能力償還該筆借款,甚至連正常生活都保證不了。但是該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較少,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這一標準較難證明。
以下八種情況,彩禮不予退還
1、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3、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5、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一般可不予返還;
6、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7、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8、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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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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