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擇偶與彩禮: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青年的婚姻觀念及行為

尋夢新聞LINE@每日推播熱門推薦文章,趣聞不漏接❤️

加入LINE好友

一、婚 介

媒人在傳統婚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1950年《婚姻法》頒布後, 「自由」成為婚姻關係締結時的重要原則, 媒人的參與幾乎等同「包辦」。在此背景下, 「職業媒人」出現不同程度的「惡名化」。由於缺少「約會文化」, 農村青年離開媒人反而「找不到對象」。如有人說「要沒個穿針引線的媒人, 姑娘家那 (哪) 里去找人戶去?」或「我家娃娃人傻, 見女人就臉紅沒話說, 要真取消了媒人, 他一輩子也無法自己去找個婆娘」。②廢除還是沿用?媒人的角色略顯尷尬。

婚介、擇偶與彩禮: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青年的婚姻觀念及行為

進入人民公社時期, 職業媒人的社會聲望進一步惡化, 並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和取締。有的地方甚至將媒婆和人販子歸為一類, 稱以做媒取酬等同騙錢。北京市革委會嚴厲指出, 「對於強迫包辦, 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干涉婚姻自由」的媒人, 「要進行批評教育, 情節嚴重並有民憤的應交由人民法院依法懲處」。[1]廣東省甚至對媒人不惜使用「挑撥引誘」、「敲詐財物」等字眼。[2]在1960~1962年間, 許多農村出現「媒婆、人販子的活動有所抬頭」的「異常」婚姻現象。1

在職業媒人名聲惡化、媒介又必不可少的情況下, 介紹人開始取代職業媒人, 介紹式婚姻在農村逐漸增多。有研究顯示, 人民公社時期, 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包括包辦婚姻和父母起決定性作用的介紹式婚姻) 明顯減少, 而年輕人做主的婚姻 (包括自由選擇和年輕人在介紹式婚姻中起決定性作用或採取主動的) 則顯著增加。更引人注意的是, 父母主導式婚姻的比例從20世紀50年代的87%下降至70年代的28%。2

介紹人的中介功能要比媒人弱得多。通常情況下, 介紹人大都僅負責在初次見面時將雙方進行簡單介紹, 這和職業媒人通常參與婚姻締結的整個過程已有顯著不同。

就人民公社時期而言, 媒人的存在有時仍有必要。特別是在男女雙方及其家庭發生爭執時, 媒人往往能使當事者避免面對面的尷尬。但媒人的「職業」色彩已淡化, 男女雙方的親友、鄰居都有可能充當媒人, 這就意味著媒人已近似於介紹人。然而, 即便男女雙方正式確定婚姻關係前已互有好感, 媒人仍然必不可少。某訪談對象提到, 她在人民公社後期與一男青年結識, 雖然自己有心、對方有意, 二人也有不少當面挑明的機會, 但仍要委托媒人從中說合。顯然, 此時媒人發揮的象徵性功能要遠勝於中介功能。與此相似, 陜西農民侯永祿在日記中提到, 「引玲 (侯永祿之女, 引者註) 瞅上的復員軍人王俊傑來了…… (他) 在部隊上就見到過引玲的照片, 因此一回來就找他七叔給他當媒人」。3該日記顯示, 侯引玲已經「瞅上」王俊傑, 王俊傑也對侯引玲有好感。此時請他人暫充媒人只是一種象徵意義, 說明「無媒不成親」的習俗仍有遺痕。

與此同時, 社隊等基層組織在婚姻管理中的作用得到強化。按照婚姻登記制度的規定, 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 必須先在大隊開具婚姻介紹信, 這是大隊發揮重要作用的根本表現。人民公社後期, 社隊、婦聯、共青團都將晚婚和計劃生育納入工作計劃, 戀愛結婚不再是個人生活的「小事」, 而是需要國家、集體齊抓共管的「大事」。這就使得大隊取得了部分原本屬於父母的婚姻決定權。雖然有許多公社在發放結婚證時只是「走過場」, 但仍體現出它在婚姻管理方面掌握著關鍵性的決定權。

此外, 農村為宣傳婚事新辦舉行的集體婚禮, 通常都是由公社、生產大隊的主管出面、主持, 父母只是配角。如廣東省的一份報告提到:「五雲公社婦聯在黨委直接主管下, 配合宣傳、法庭、民政、共青團等部門, 認真培養典型, 對十四對結婚實行婚事新辦的青年, 即為他們舉行婚禮大會, 並組織公社幹部、大隊書記、生產隊長、民兵班長以上幹部及機關、企事業等單位的幹部職工共一千多人參加大會……公社黨委、大隊支書和貧下中農、婦聯、共青團、民兵、機關幹部等部門的代表都上台發言, 支持他們的革命行動。」4上述文字顯示, 婚禮大會的參加者及上台發言者都是國家的代表, 家庭在婚姻關係締結過程中的地位已被削弱。同樣, 河北省唐山地區250個公社、2313個大隊舉辦的婚事新辦現場會, 情況也是如此。5

婚介、擇偶與彩禮: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青年的婚姻觀念及行為

二、擇 偶

通常講, 多數人的擇偶行為往往體現出某些共同傾向, 這不僅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和偏好, 更受到外部政治、經濟環境及風俗習慣的影響。人民公社時期影響農村青年擇偶行為的因素主要有政治身份、城鄉差距、職業聲望等。

首先, 包括家庭出身、階級成分、政治面貌等在內的政治身份, 對農村青年擇偶行為的影響較為直接和明顯

從新中國成立到人民公社時期結束, 階級成分與家庭出身是區分社會成員政治忠誠度的重要標誌。以此為標準形成的級差序列, 是確立整個社會敵、我、友關係的基礎。這不僅體現在政治待遇上, 而且體現在產品分配、醫療保障、糧油供應等方面。一般而言, 「成分」主要側重個人的階級屬性, 而「出身」主要側重家庭的階級屬性。前者強調青年個人的政治身份, 後者強調政治身份的家庭繼承關係。1950年, 《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中規定:「凡在解放後結婚的:工、農、貧民女子嫁與地主、富農、資本家, 其原來成分不變更。地主、富農、資本家女子, 嫁與工人、農民、貧民, 須從事勞力, 依為主要生活來源滿一年者, 承認其為工人、或農民、或貧民成分。如不從事勞力, 及從事勞力不滿一年者, 依原來成分不變更。」6這一規定客觀上為「黑」類出身的女性提供了一條改變政治命運的捷徑。階級成分、家庭出身得到強化的社會背景, 直接導致農村青年的擇偶行為體現出「紅」與「黑」界限分明的特徵。

人民公社時期, 國家提倡「做男到女家結婚落戶的促進派」, 並將此稱為「做到男女平等的革命行動」。但是, 除少數家庭外, 多數父母不會輕易同意兒子當「上門女婿」。入贅意味著兒子將負責贍養嶽父母, 並可能與生身父母斷絕贍養關係。如有的材料稱, 「上門女婿」的生身父母往往有「三怕」, 其中一項就是「怕 (兒子) 不管自己」7, 從夫居的習俗在多數地區仍然沿襲下來。因此, 通過婚姻改變成分和出身的更多的是妻子。

這一時期, 「黑」類家庭出身的男青年難以在「紅」類異性中找到合適的配偶。雖然「紅」類家庭出身的男性在理論上講, 既可以在「紅」類異性中尋找配偶, 也可以將眼光投向「黑」類異性。但無論男女, 青年在擇偶時往往都將「紅」類作為首選。

政治環境造成的擇偶困難, 使得多數「黑」類青年要在成分相似或相同的家庭中擇偶, 從而形成以成分與出身為背景的「內婚」制。地富家庭出身的子弟往往因找不到對象而「晚婚」、「不婚」。20世紀70年代, 北京市平谷縣剝削階級家庭出身的男青年有80%成為光棍漢。8筆者在訪談中還發現, 人民公社時期某些地富 (包括少數中農) 子弟往往因擇偶困難而被迫「換親」。較常見的是「兩換親」或「三換親」。這種以犧牲女性婚姻自主權的定親方式, 過去只在貧困家庭中出現。60年代以後, 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 卻更多地出現在地富家庭當中。

階級成分、家庭出身往往在擇偶標準中占有首要位置, 但在具體擇偶行為中, 也會受到經濟收入、身體狀況、個人性格等因素的影響。某受訪者談到:「‘文革’時期, 我奶奶家是中農, 但我媽年輕時長得漂亮, 有人就給她介紹了一個貧農。男方先覺得, ‘人長得好看’, 就同意了。後來, (男方) 又反悔了, 說‘長得好看也不如貧農’。我媽很氣憤, ‘說什麼也要找個貧農’。把男方定親時給的雨鞋當場脫下來, 光著腳回了家。後來就和我爸結婚, (他) 覺得我媽長得挺漂亮的。他們家是‘八輩貧農’。」這份記錄顯示, 介紹人之所以將中農出身的女方介紹給貧農出身的男方, 是基於「資源互補」的考慮, 即女方的容貌同男方的家庭出身形成互補。雙方能夠走到定親的環節, 也說明雙方對這種「資源互補」原則的認可。

受婚姻自主觀念影響的年輕人通常不像父母那樣看重這一點, 並常常在擇偶的爭執中占有優勢。配偶的選擇往往是多條標準比較、權衡的結果, 很少有人只關注對方某一條件而完全忽略其他。因此, 成分與出身雖然對青年擇偶行為有著重要的影響, 但多數情況下並不是他們擇偶時考慮的唯一標準, 健康、人品、性格在擇偶標準中出現的頻率有時甚至更高。過分誇大成分、出身對擇偶行為的影響可能並不符合事實。但同其他時期相比, 人民公社時期的家庭出身、階級成分在擇偶標準中的權重明顯要高些。

其次, 農村青年的擇偶行為, 體現出明顯的「農村包圍城市」式的婚嫁流向

人民公社時期, 國家一方面提出消滅工農、城鄉、腦體三大差別, 另一方面又通過戶籍、糧油、就業等限制農村人口向城鎮的遷徙, 城鄉之間依然存在著較大差距。1957年開始的戶籍管理制度, 使多數農民與居民通常都在本通婚圈內尋找婚配對象。

人民公社時期的戶口管理以「母系繼承」為主, 即農民的子女仍為農民、居民的子女仍為居民, 且多數子女的戶口隨母不隨父。非農業戶口的男性在農業戶口女性中擇偶, 意味著他們未來的子女不能享有城市特有的社會福利、就業機會、經濟收入等。就此而言, 非農業戶口的青年更傾向於選擇非農業戶口的青年為婚配對象。

根據戶口遷移的慣例, 來自農村的妻子婚後將戶籍轉到丈夫家中, 可同等享有糧油供應、就業保障、住房配額等權利。因此, 不少農村女青年把嫁給城鎮工人乃至郊區的「半工半農」青年視為改變處境的良機。這種從農村到城市、從農業戶口到非農業戶口的婚嫁流向, 加劇了農村婚姻市場的失衡, 增加了農村擇偶困難者的人數, 同時卻為部分農村女性走入城市提供了機會。

1972年, 北京市檢法軍管會的一份報告中指出, 「部分女青年向往城市生活, 不安心農業生產, 不願在農村搞對象的風氣比較嚴重」, 並且, 郊區女青年普遍形成「通縣看朝陽, 朝陽看城牆, 城牆看樓房」的婚嫁觀念。9在市鎮居民、半工半農、遠郊農民、外省農民構成的不同婚配等級中, 不少農村女青年都將理想婚嫁目標指向居民。

從理論上講, 「農村包圍城市」類型婚姻的增多, 必將對城鎮的糧油供應、就業環境、住房保障等方面形成壓力。20世紀60年代開始的壓縮城市人口, 使得城鎮「投靠丈夫的農村婦女」和「精減 (簡) 、動員下鄉後又流回城鎮的人員」數量增多, 各地都反映控制城鎮人口存在許多困難。10因此, 多數城市往往通過婚姻登記、戶籍管理、糧油供應等管道限制外來婚嫁女性的進入。

1972年, 北京市石景山區革委會在一份報告中指出, 「外省市以及郊區社員和我區半工半農的工人 (本人是居民戶口, 家庭是農民戶口) 結婚的, 要求入戶的29戶」, 均遭公社和大隊的拒絕。11這種情況在其他區縣也時有發生。有的婚姻登記機關, 「對外地來京結婚的婦女, 不分具體情況, 不論其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 概以北京不予入戶為由, 不準登記」。12遠郊嫁往近郊、農民嫁往「半工半農」家庭者的落戶問題尚難解決, 農村女性與市區居民結婚者的落戶問題就更難解決。

通常情況下, 與農村女青年結婚的非農業戶口人員, 部分屬於在本通婚圈內不占優勢的青年, 即他們可能在身體狀況、階級成分、政治面目等方面處於劣勢, 而非農業戶口可以彌補這些不足。

嫁入城鎮的農村女青年, 如果不能在城市落戶, 便不能憑證購買低價糧油、無法獲得有保障的就業機會, 婚後的家庭生活自然受到嚴重影響。13這不僅表現在增加生活支出方面, 還表現在家庭成員對農村媳婦的歧視及由此帶來的家庭矛盾方面, 從而使此類婚姻的質量受到影響。

最後, 擁有較高職業聲望的軍人、工人等成為農村女青年擇偶時的首選

人民公社時期, 不少地區流傳著「一軍、二幹、三工人, 誓死不嫁農民漢」的說法14。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 隨著許多幹部「靠邊站」、被批鬥, 更多女青年將軍人、工人作為自己理想的婚配對象。

人民公社時期, 軍人在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活中擁有其他職業難以企及的社會聲望, 現役軍人、復轉軍人成為許多青年女性的理想婚配對象。有研究者發現, 不少農村女青年為嫁給軍人甚至不惜同父母反目, 五公村的師桂英 (音譯, Shi Guiying) 就是其中的典型。她為同軍人結婚, 完全不顧家庭反對, 甚至還違背習俗地用自己的積蓄蓋了三間磚瓦房。15

另外, 長期的擁軍優屬傳統使得現役、復轉軍人及其家屬在就業、領取救助等方面享有絕對的優先權, 這為他們的家庭生活打下了穩定的經濟基礎。對於來自農村的軍人而言, 退伍時通常要遵照「從那里來, 回那里去」的原則。16但是, 他們在服役期間有入黨、提乾的可能性, 這給農村青年提供了改變命運的機會。此外, 復員軍人在農村擁有較高聲望, 他們比普通農村青年享有更多的招工、上學等機會。17按規定, 他們有時還享有公社、生產隊的工分照顧。18同時, 依照擁軍優屬傳統, 烈屬、軍屬、殘疾軍人等, 不僅優先享有入黨、招工、上學的機會, 而且向來是國家發放定期救助和臨時救助的重點對象。19這都增加了軍人及其親屬擇偶時的籌碼, 使得他們成為許多女青年優先考慮的婚配對象。

更為重要的是, 政治可靠性是現役軍人、復轉軍人擁有擇偶優勢的重要原因。陜西農民侯永祿在日記中寫道:「下午, 引玲瞅上的復員軍人王俊傑來了……引玲征求我的意見, 我直截了當地說:‘只要你們倆人願意就行, 對方出身很清楚, 貧下中農、復員軍人、共產黨員, 沒有問題。’我沒意見, 她媽當然也就沒意見了。」20在侯永祿看來, 王俊傑的身份擁有諸多優勢, 復員軍人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項。

除軍人外, 工人也是具有擇偶優勢的另一社會群體, 他們是多數農村青年和部分城鎮青年的理想婚配對象之一。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 一方面同政治上長期堅持階級鬥爭理論及優先發展工業的戰略緊密相連, 另一方面還和政治運動的起伏變化息息相關。工人階級政治地位的進一步提高, 必然提升他們的擇偶優勢。

此外, 工人還具備經濟優勢。除穩定的薪水收入外,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正式工人一般都能享受困難補助、勞保福利、醫療保障等待遇, 這不僅為他們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 還使得他們具有較高的抗風險能力。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 工人的直系親屬患病時, 「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處免費診治, 手術費及普通藥費, 由企業行政方面負擔二分之一」。21有的省市還規定, 「各企業單位的老弱職工在退休、退職後」, 「允許其子女頂替進企業工作」。22另外, 如前所述, 工人擁有的城鎮戶口同樣是他們具備擇偶優勢的重要原因。

對於農村女青年而言, 那些來自農村的青年工人 (或招工、或軍轉) , 通常是較為現實的理想人選。城鎮女青年大都會遵循「城鄉有別」的規則, 除非政治、身體、容貌等存有缺陷, 一般是不願「下嫁」給「家在農村」的青年工人的。城鎮女青年的這一擇偶傾向為農村女青年提供了機會。從1969年廣州的情況來看, 當時的農場曾經居住著大量的「在場無戶口人員」, 有的甚至「已經生了三四個孩子」, 其中不少就是農村女性來投靠丈夫。23這就使得工人的擇偶優勢同居民的擇偶優勢交織在一起。

婚介、擇偶與彩禮: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青年的婚姻觀念及行為

婚介、擇偶與彩禮: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青年的婚姻觀念及行為

三、彩 禮

人民公社時期, 雖然大力提倡新事新辦、反對買賣婚姻, 但仍有許多農村存在男付彩禮、女帶嫁妝的風氣。這是研究人民公社時期婚俗變化難以繞開的問題。

1970年初, 《人民日報》登載了一則「退彩禮」的報導。「龍門縣龍江公社革委會副主任、老貧農譚金成的女兒要出嫁了, 女婿家送一份彩禮, 老伴覺得這樣做才夠體面。老譚心里卻捉摸:什麼叫體面!這分明是封建習俗, 是‘四舊’, 是變相買賣婚姻……元旦這天, 老譚的女兒結婚了。老譚送給女兒兩套《毛澤東選集》和兩本《毛主席語錄》, 勉勵女兒和女婿努力活學活用毛澤東思想」。24第二天, 《人民日報》又用較長篇幅刊載了另一篇同類文章。25《人民日報》連續登載同類報導, 一方面說明當時確有新事新辦的例子, 另一方面也說明新事新辦尚處於提倡階段。

1972年, 北京市大興、懷柔等縣70%以上的婚姻都有彩禮來往。有的地方「沒有500元以上的‘彩禮’是娶不了媳婦的」。26部分山區「變相買賣婚姻, 普遍存在, 娶個媳婦一般的沒有七、八百元娶不成。最少的也得三、四百元」。27有的農村, 「女孩子往往在十五、六歲時, 家長就包辦給她們訂婚。訂婚後, 男方對女方就要‘夏管單, 冬管棉, 一年四季管零花錢’」。28廣東省農村也是如此。許多新成家的夫妻「絕大多數是買賣婚姻」, 「男女結婚, 女方父母最少要向男方索取兩三百元‘身價錢’, 多則五、六百元, 甚至一千元;另外男方還要為女方購置一批衣物」。291972~1974年, 惠來縣華湖公社、海豐縣向陽公社「包辦買賣或變相買賣婚姻的就有729對, 占結婚總數的75.3%」。30不少地方將彩禮稱為「身價銀」, 是男方在訂婚前必須要出的費用。31

河北省農村的情況更加嚴重。「農村女青年結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要彩禮」, 通常是「山區比平原嚴重, 生產、生活條件差的比生產、生活條件好的嚴重」, 32且彩禮名目繁多, 除現金外還包括自行車、縫紉機、糧食、衣服等, 有的甚至還要給老人買壽衣、棺材。33

山東省部分農村的彩禮分為見面錢、壓柬錢、登記錢等項。1970年後, 這些彩禮的金額逐漸增加。從對某縣三個大隊的調查來看, 在1973~1974年上半年間結婚、訂婚的青年中, 「百分之百的都拿了見面錢和壓柬錢」。34

在國家大力提倡婚事簡辦、破除買賣婚姻的情況下, 許多地區農村的彩禮支付與收受卻並未停止。這一現象說明什麼呢?

第一, 國家並未對彩禮的實際支付與最終流向加以區分

事實上, 如果雙方家庭均較為富有, 婆家支付的彩禮會轉化成嫁妝, 最終做到財物從彩禮到嫁妝、從婆家到娘家再回到婆家的流動。楊懋春在對山東省農村的觀察中發現, 男方給的彩禮一般會花在新娘身上, 偶爾也用來維持女方家庭生計。這種情況, 主要因女方家庭的困窘及未婚兄弟較多。35與此相似, 許烺光也發現, 彩禮通常大部分都用來置辦嫁妝, 部分家庭還會把剩下的錢交給女兒作為婚後的私房錢。如果嫁妝遠遠少於彩禮, 女方家庭通常會遭受非議。36人民公社時期公共輿論對「買賣婚姻」的抨擊, 主要著眼於男方支付的彩禮, 卻忽略了女方置辦嫁妝的花費。

值得注意的是, 部分新婚夫妻要求分家的時間有所提前, 有的甚至在婚前已經取得公婆的同意。這就意味著, 從彩禮到嫁妝、從婆家到婆家的傳統財物流動圈出現斷裂, 財物最終從婆家流向了新婚夫妻的小家庭。部分女青年婚前要求男方家庭提前建房蓋屋, 其著眼點正是在此。一般而言, 弟兄較多的男青年通常會存在擇偶困難的情況。37因為弟兄越多意味著婚後分得的財產越少。另外, 也存在著彩禮遠高於嫁妝的情況, 且其差額都歸入了女方家庭。這種情況的存在和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相聯繫。雖然當時仍然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現象, 但是年輕女性從事農業、副業生產, 仍然會有工分等收入。女兒的出嫁無疑給女方家庭帶來了經濟損失, 從夫居的習俗使得新娘婚後增加了男方家庭的收入。這就使得高於嫁妝的彩禮具有某種程度的「合理性」。如果女方家庭尚有未婚的兄弟, 父母又無力為兒子支付高額彩禮, 女兒收受的彩禮就可部分或全部轉化為其兄弟支付的彩禮。正是這種彩禮支付與收受的循環, 才使得「大要彩禮, 一般農村比城市嚴重, 山區比平原嚴重, 生活條件差的村比生活條件好的村嚴重」。38

當彩禮的支付與收受成為一種社會風氣後, 女方往往將彩禮的有無與多寡視為男方是否重視這一婚姻關係的象徵。因此, 許多女青年向男方索要高額彩禮, 並認為男方支付的彩禮越多越「光彩」。與此相反, 如果女方在容貌、聲望、出身等方面存在缺陷, 通常會主動降低或取消彩禮要求。這也是部分地區將彩禮稱為「身價錢」的原因所在。

第二, 彩禮具有的社會功能

國家反對彩禮往來的立場並未使彩禮現象減少。高額彩禮增加了男方的經濟負擔, 為了能夠支付彩禮, 青年只關心家庭利益、個人利益, 而不關心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部分地區的報告顯示, 高額彩禮造成青年「不安心集體生產, 到處搞私撈, 搞投機倒把」39。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說:「當某種社會現象在政令法律三令五申加以禁止的情況下依然故我, 那麼在這種現象背後就可能有著一種令其不能不如此的原因, 換言之, 這一現象很可能有其合理的社會功能。」40彩禮是「敲定兩家之間的婚姻契約」。41彩禮對於男方的意義在於保證婚約有效, 防止女方悔婚, 即用財物約束女方及其家庭遵守婚約。這也是彩禮出現在訂婚與結婚兩個程序之間的原因。

彩禮的有無與多少, 和男方家庭的經濟狀況密切相關。往往男方家庭越貧窮、社會地位越低, 越需要支付金額較高的彩禮。而具有某種擇偶優勢的男青年, 支付的彩禮金額會相對較低, 甚至無需支付任何彩禮。此處, 彩禮與男方是否具有擇偶競爭力呈反比例關係。有關農村彩禮的調查報告顯示, 有薪水收入、福利保障、社會地位的國家工作人員, 如幹部、教師、工人, 往往不需要支付太多的彩禮。42對於「弟兄們少, 生活富裕, 可能有外匯條件的, 也好成親, 化 (花) 錢都是‘憑心’, 女方家不要」。43因此, 「娶親難」的青年大都來自工分收入較低的農村家庭或「五類分子」家庭。為積攢彩禮, 擇偶困難的農村青年「不顧集體農業生產, 外出搞副業, 助長了一些人的資本主義自發傾向」。44這也是國家極力反對「買賣婚姻」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婚介、擇偶與彩禮: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青年的婚姻觀念及行為

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經濟, 從根本上削弱了父母在經濟生活、家庭生活的主管地位。1958年11月, 毛澤東明確表示, 「現在不是取消家庭, 而是廢除家長制」。45廢除家長制的同時, 青年逐漸獲得更多的生活支配權。1962年以後, 在階級鬥爭、防修反修的背景下, 要求青年服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要求, 用共產主義道德思想正確地對待個人問題, 劃清工人階級和地主階級、資產階級的思想界線。1964年實行計劃生育試點工作後, 青年的戀愛、婚姻進一步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聯繫在一起。與此相伴隨的是, 父母的權威受到挑戰。從長時段來看, 這是五四以來反對家長制的繼續。人民公社中後期, 家庭在青年婚姻問題上的發言權得到恢復。在傳統家庭觀念被破壞的同時, 以個人為中心的觀念被確立下來。青年更關心自己的物質利益和小家庭生活, 財物從彩禮到嫁妝、最後流向新婚小家庭, 折射出這種被稱為「個人崛起」的現象一直延續到改革開放的今天。

.
About 尋夢園
尋夢園是台灣最大的聊天室及交友社群網站。 致力於發展能夠讓會員們彼此互動、盡情分享自我的平台。 擁有數百間不同的聊天室 ,讓您隨時隨地都能找到志同道合的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