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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辦完結婚儀式後,湖南郴州嘉禾的王浩和馮娟開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一年後兒子誕生了。
就在馮娟懷著二胎時,兩人的感情卻出現了問題,最終分手。馮娟也選擇將二胎流產。
原本曾經相愛的兩人卻在此後對簿公堂,王浩認為既然分手了,馮娟應該將當初收下的9萬餘元彩禮錢還回去。
馮娟應該退還彩禮嗎?最近,嘉禾法院審理了這起案子。
同居一年多後分手流掉二胎
2016年2月,王浩與馮娟經親戚介紹相識。交往一年後,2017年正月,盡管沒有達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條件,兩人還是舉辦了結婚儀式,王浩家人按照農村習俗給付馮娟彩禮9萬餘元。
舉行完結婚儀式後,王浩與馮娟同居在一起,很快他們有了自己的孩子。2018年3月16日,馮娟生下一男孩。然而兩個年輕人之間性格、觀念上的差異越來越突顯,馮娟選擇離開與王浩共同生活的地方,當時她肚子里正懷著孩子。
「王浩跟其她女性有曖昧關係,他是一個對感情不忠誠、不負責的人,是一個對我不信任、同時也沒有家庭責任心的人。」 在馮娟看來,雙方分手,過錯在於王浩。
馮娟提交了與王浩的微信往來記錄。「王浩懷疑我所懷孩子非親子,但拒絕親子鑒定 , 也拒絕簽字流產,拒絕我的電話聯繫。逼我與他分開。」 馮娟稱,除了王浩之外,王浩的家人也給了她很大的壓力,除了逼迫她離開之外,還將她踢出了家人群。
此外,馮娟提交了一份與他人的微信往來記錄。「王浩過生日與其她女子有曖昧關係,企圖隱瞞我 ……」 馮娟稱,因為王浩及其家人猜疑、嫌棄,她被迫將所懷二胎於2018年10月14日予以流產。
前男友起訴要求退還彩禮
然而,王浩與馮娟之間的矛盾並沒有隨著二人的分開得到解決。
王浩向嘉禾法院起訴,稱他與馮娟在共同生活中雙方性格差異較大,無過多的語言進行溝通,為此馮娟從2018年5月離開王浩,雖然經雙方親戚多次勸和也無法挽回。要求馮娟返還當初支付的9萬餘元彩禮。
「這些錢都用於同居生活的開支了,我還為他生了孩子,流產 ……」 對此,馮娟無法接受。她認為,彩禮是雙方沒有結婚登記之前,雙方沒有共同開支、共同生活花銷、共同小孩撫養的情況下,才能酌情考慮返還。她和王浩長期共同生活,撫養小孩,還理解為彩禮是不對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
「我與王浩生活期間,開銷是必然要產生的,小孩生了以後,買相關的物品必然要產生相關的費用,已經花完了的錢不存在返還,也不存在分割。」 馮娟認為,雙方同居時間久,她生育了一個小孩,還進行了二胎流產,精神上有相當大的損害。「9萬多元並不是太多,對於彌補我的損害還少了。」 鑒於綜上理由,馮娟主張要求王浩賠償她5萬元。「這是與二胎引產有相關的費用及身體損害的補償。」
法院判決返還 2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嘉禾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為達結婚目的,由男方按地方習俗給付女方的大額現金和貴重財物。男女雙方未達結婚目的,女方則要返還男方給付的彩禮。
本案中,王浩與馮娟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故收取的彩禮予以返還。鑒於雙方締結婚約時王浩、馮娟均不滿足大陸婚姻法規定的登記結婚的法律條件,原告對此明知,也應承擔部分締結婚約後不能登記結婚的不利後果。
同時,雙方按照農村習俗締結婚約後,王浩與馮娟同居生活一年以上,且雙方於2018年3月16日共同生育男孩,馮娟在同居期間還懷上二胎,後因雙方結束同居,故在2018年10月14日將其所懷二胎予以流產。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為該彩禮應以返還20%即18180元為宜。至於馮娟要求王浩賠償五萬元,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法院不予處理。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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