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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 新年「第一撕」
就這麼猝不及防的到來了
何雯娜在社交平台上發長文回應了陳一冰!
其實早在過年期間
兩人在微博上你來我往
互嗆的火藥味越來越濃
這對體操界曾經的金童玉女
如今撕破臉了?
接力上綜藝扯出陳年往事
陳一冰連發微博澄清:沒劈腿不是渣男!
事情要從芒果台的一檔綜藝說起:何雯娜在錄制了四期之後便下車了。在節目中,她談起了曾經的感情經歷: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後續補位的乒乓球運動員郭躍,邀請了陳一冰來家中做客,聊起了剛下車的何雯娜。
回想昔日的戀情,陳一冰表示自己當時性格強,兩人會因此吵架:
不曾想到,就這短短幾分鐘,結果上了熱搜。兩人之間的陳芝麻爛谷子又被吃瓜群眾翻了出來。
於是,陳一冰隔天就連發數條微博強勢回應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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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字的長文,陳一冰一半都在抨擊節目組炒作,對於8年前的戀情,他則表示,當時出軌是何雯娜誤會了,在分手時候,還給了其N十萬的補償!
面對扣在自己頭上的「渣男」帽子,他又發博表示了不滿,總結起來就是沒有劈腿,現任老婆也不是小三,都是行銷號在作怪!
何雯娜長文回應
暗示確有第三者?!所謂補償只是首付+借款
面對陳一冰的「攻勢」,何雯娜迅速做出了回應:
而後,就在今天凌晨,何雯娜在社交平台上發了長文,正式做出回應,證實陳一冰現在的妻子並非第三者,但當初確實有一段感情節外生枝,陳一冰還曾在電話中說「你終於知道了」,而關於感情求復合自己確實盲目過。
何雯娜也否認拿了「N十萬」補償,稱只是收下自己出的70萬房屋首付款以及陳一冰欠她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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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何雯娜的反擊,目前陳一冰並未做出回應。不過他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收到了很多鼓勵的私信,都記在了心里。
網友熱評:分手見人品!
何雯娜與陳一冰曾有過一段持續3年的戀情,卻最終在2011年分道揚鑣。這段8年前的感情經歷如今卻成為了兩人互撕的導火索。
針對這次的風波,吃瓜群眾也紛紛留言,發表自己的看法:
YolandaJay:這倆人的回應真的高下立見,何雯娜就大氣平和,反倒陳一冰感覺咄咄逼人一樣
ry是超級大胖妞:分手見人品
再見-三丁目:何雯娜這才叫澄清 乾淨利落 陳一冰發的什麼鬼 各種添油加醋 拖別人下水
明希玥cici:不知怎的,就覺得何雯娜莫名被牽連真的好可憐……姑娘真的不容易……唉……都過去這麼多年了,為什麼要把以前的情感糾紛昭然於世呢?那只是他們雙方自己的事情啊,我們無權議論
樂樂是淇淇媽:所以總結一下,劈腿是真但不是現在的那位,錢也給了但是還欠的錢,還沒還齊
宥姿:何雯娜錄了這麼多期根本沒cue過某男,要點臉,別帶人家出場成嗎,非得這樣逼得人家跳出來澄清
Queen抹不掉的輕狂:沒有結婚,一起買什麼房子?傻女孩
從本次事件延伸開去
對於戀愛中的男女雙方而言
分開可能會牽扯到一連串的法律問題
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詳細解讀:
朱群群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孚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浙江孚吉律師事務所婚姻與家庭團隊負責人,擅長辦理公司、婚姻家事、合同等領域的民商事法律事務。
在這個世上,只要不是完全的獨身主義者,愛情幾乎是每個人一生中都會有的經歷過程,只是有些人愛得輕鬆,有些人愛得枯澀,有些愛天長地久,有些愛曾經擁有而已。在愛情中,愛的偉大是經得起考驗,愛的最高境界是兩情相悅的欣賞,是彼此的懂得。
我們多希望有一個長長久久的愛情之路, 但若我們愛情面臨「流產」,那我們又該如何去解決戀愛期間遺留的歷史問題,如:「分手費」、同居期間資產分割等問題。
一、法律上有無「分手費」一說
「分手費」又稱為「青春損失費」、「戀愛補償費」,關於該類問題,可以是我們日常戀愛糾紛咨詢中,客戶咨詢最多的幾大問題之一。作為戀愛中所謂的「受害者」在分手後,經常會因不甘心期間感情付出後的傷害,而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但該請求在法律上到底能否站的住腳?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實際上,無論是「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還是「戀愛補償費」均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上述名詞在大陸法律條文中從未出現過。正因如此,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無法得到支持。
對於該費用支付後能否要回,大部分人可能也有疑惑。而該問題實際上是一個贈與是否成就的法律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165條、166條規定,贈與合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後生效,一般動產交付,不動產自過戶後生效。非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行為成就後則效後不可撤銷。
也就是說,戀愛關係結束後,一般基於補償心里向對方已經支付的「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或「戀愛補償費」等性質的補償費,在款項交付後贈與行為即已成就,不可撤銷,也就不存在返還問題。
二、戀愛期間共同出資所購房屋的權屬認定
1.男女雙方戀愛期間已共同生活的,解除同居關係後的財產分割
感情升溫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的就會發展到共同生活的狀態。而為了提高同居質量,雙方不免共同採購資產,那在雙方感情不穩,遭遇分手後,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資產又因如何分割呢?
針對不同時期的婚前共同生活狀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5條規定以1994年2月1日為節點,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分手後的人身、財產糾紛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而對於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雙方分手的,則產生的人身、財產糾紛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12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未共同生活下,雙方共同出資採購的資產,分手後如何處分
對於未共同生活狀態下的共同採購物品,若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可以依據登記狀態確定歸屬情況:
如不動產以共同共有方式登記在雙方名下的,一般認定為雙方共同共有。
若按份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按照登記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實踐當中,無論是共同生活期間的共有資產採購,還是非共同生活期間的資產採購,未了避免散夥後的糾紛,則均建議各自保存出資憑證。
來源:網路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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