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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鑽戒、項鏈 …
談戀愛時,情到濃時
不惜一擲千金
然而一拍兩散時
卻因此產生矛盾、分歧
分手後,
前男(女)友要我返還彩禮,咋整?
案例:
尚某和白某這一對情侶,分手後卻鬧上了法庭。
事情這樣的:
2014年11月,尚某和白某經人介紹認識後建立了戀愛關係。之後,隨著雙方感情不斷發展,開始商量了訂婚事宜。
2015年2月3日,尚某為白某購買了價值一萬餘元的「四金」(包括黃金項鏈一條、耳釘二枚、手鐲一個、鑽石戒指一枚、瑪瑙項鏈一條)首飾。
2015年2月4日,雙方按照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期間,尚某及其家人向白某支付彩禮現金10001元。
但訂婚後,雙方多次因瑣事產生矛盾而分手,由於退還彩禮問題協商未果,遂引起訴訟。
法律鏈接:
大陸《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官說法:
由於尚某和白某未登記結婚,也沒有共同生活,結合案情,最後法院判令白某返還尚某彩禮兩萬餘元。
判決生效後,白某一直不願返還彩禮,甚至躲到青島,常年不回家。案件一度陷入僵局。2019年2月25日早上7點,鞏義市法院執行110接到申請人尚某的電話,稱發現了消失已久的白某,執行員王猛金立刻出擊把白某帶回執行局,告知其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經過近五個小時的釋法明理,考慮的法律的威嚴,躲避一時躲不了一世,白某返還了尚某彩禮26300元,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得以執結。
小編最後想說
就像那首歌里唱的
分手應該體面
善始善終
留下關於彼此最美好的回憶
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賈鳳懿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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