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想離婚,是不是分居一段時間就相當於自動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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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夫妻沒有在一起的時間有多久都不能視為自動離婚!如果夫妻之間想要離婚的話,一定要辦理合法的離婚手續,沒在一起只能被當作離婚的一個條件,不能當作離婚的結果。

一、夫妻沒在一起的時間有多久才能被視為自動離婚?

不論夫妻沒在一起的時間有多久都不能被視為自動離婚,但由於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能夠當作向法院起訴離婚的一個理由。

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一種是到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所以不論分居的時間多長,都不能使婚姻關係自動解除。如果夫妻之間想要離婚的話,一定要通過相應的法律門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由於感情不和分居的時間滿兩年一方起訴到法院經過調解沒有效果之後應該準予離婚,但不是分居的時間滿兩年,就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更不是離婚前一定得分居兩年。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斷標準是夫妻之間感情是不是破裂,而分居只是能夠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個因素。分居時間的長短不是離婚的方式和程序。如果想要達到離婚的目的,一定要通過法律規定的門路去辦理。

二、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夫妻中的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必須得是書面的,如果是口頭分居協議的話,必須得經過對方承認;

夫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發送書面分居文書時,最好採用快件的性質進行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二字,並且把郵寄憑證保留好,從郵寄那天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的分居時間;

雙方來往的電子郵件、書信等能夠對雙方感情不和已經分居進行證明的事實;

也能夠使用人證,例如雙方都認識的親戚或者朋友,不過由於證人經常和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而且分居也是夫妻之間的「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很難被法院采信,需要用其他的證據來輔佐。

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已經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應該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需要歸夫妻共同所有:

(1)獎金、薪水,指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的獎金收入、薪水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的補貼、收入;

(2)經營、生產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從事經營、生產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贈與或者繼承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者一方由於接受贈與和繼承財產所得的財產。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而是財產權利的取得。即便在終止婚姻關係前並沒有實際占有,但只要是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繼承,所繼承的財產也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包括在內;

(5)其他應該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該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也就是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由於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醫療費等費用;

(3)贈與合同或者遺囑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該歸屬於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在我國是沒有自動離婚這個條款的,如果夫妻之間想要離婚的話,需要到相幹的部門對相幹的證件進行辦理。所以,夫妻雙方想要離婚的話,就需要把所有的離婚材料準備好,離婚能夠協議也能夠訴訟,就要看雙方選擇哪種方式來進行辦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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