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這6種人不具備結婚條件,禁止結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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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們走向幸福的開端。很多人認為兩人真心相愛就可以登記結婚,並且辦理結婚登記,成為合法夫妻了。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在我國,《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滿足結婚條件的公民都有自由結婚的權利。

但是,也不能排除沒有滿足結婚條件就高高興興跑去了民政局,結果卻灰心喪氣地走回來的,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因為他們不了解結婚的條件,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哪些人不具備結婚條件,一起來看看。

李某和王某相戀了三個月,兩人感情很好,這天,兩人做了一個重要的決定,那就是去民政局登記結婚,兩人高高興興地回家拿了戶口簿,相約在民政局門口,一起走入了民政局。

然而,另他們沒想到的是登記人員說他們不能結婚,原來,是女方還只有16歲,還未達到法定婚齡。我們繼續看看不具備結婚條件的六類人。

1.不滿法定年限者。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任何一方低於這個年限的婚姻一律無效。

如果沒達到結婚年齡,婚姻登記機關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如出現感情糾紛,一般以同居關係處理。

2.已婚者。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度,因此任何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再與第三者建立婚姻關係是無效的,事實上這種婚姻關係還觸犯了刑法上的重婚罪,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已辦理結婚登記的人,並沒有通過辦理離婚登記恢復法律上的單身身份的,不能再結婚。如果重復辦理結婚登記,或者是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將面臨重婚罪的處罰。

3.患重大疾病者。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疾病等。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憂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症。

4.有血親關係者。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

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近親結婚。如果結婚的男女雙方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那麼他們就不具備新婚姻法規定的可以結婚的條件。這主要是為了防止近親結婚,後代患病的問題。

5.雙方非自願結婚者。為了徹底阻止以前農村包辦婚姻的現象,新婚姻法特別規定,如果是非自願結婚或者受脅迫結婚的,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但在法律上說,這類婚姻是可以撤銷的婚姻,如果在受脅迫結婚之後一年內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6.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屬於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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