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是家庭主婦,錢都在父親手上,父親外遇十多年,母親怎樣在離婚時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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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是家庭主婦

父親掌握著家裡的財政大權

面對父親多年出軌

如果離婚

哪些證據對母親是有利的

可以幫助母親多分一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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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父親原來做生意,財產都被父親管著,母親為了兩個孩子選擇在家做家庭主婦,收入來源主要是一套沿街房的出租金。父親背著母親在外有第三者,已經十多年了,母親已經知道了,有父親承認有第三者的手機錄音,但是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同居。如何通過合法門路尋找證據,什麼樣的證據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可以在離婚過程中多爭取些財產、房產?

A1: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現就涉及的相幹問題做如下分析解答:

首先,如果你父母沒有對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權屬約定,那你父親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經營生意所得收益依然屬於你父母共同財產,其二人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時你的母親依然可以主張分割。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相幹規定,一方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生活中要取得過錯方與他人同居的證據較為困難,但是建議你的母親一定要依法取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非法侵入第三者住宅抓拍、在第三者家中安裝照相頭等新取證方式得到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證據,且情節嚴重的還會涉嫌犯罪。建議你母親可以通過保留與你父親的通話錄音、查看家中車輛記錄儀、向你父親同事朋友或者他人收集證言、讓你父親寫書面保證書等形式收集證據。另外,你的母親提起訴訟離婚後,還可以向法院提供線索,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相幹證據。

最後,建議你父母雙方積極溝通,尋找解決婚姻問題的辦法。如果雙方確實無法繼續生活,可以協議離婚,實在協議不好的,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2

Q2

我養父去世十幾年了,養母去世十一年了,他們留了房子在鎮上,有土地使用證,但是房產證遺失了。土地使用證是我養父的名字,我能改成我的嗎?土地使用證我親生父母不給我,我能去補辦嗎?需要多少錢能辦下來?

A2: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現就相幹問題做如下解答:

首先,你和養父母是否形成收養關係應以是否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為準。收養關係成立的,你和養父母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你可以作為養父母第一順位繼承人,但你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清除。收養關係不成立的,你只能和生父母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作為你生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其次,假設你和養父母收養關係成立,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相幹規定,如果你的養父母有遺囑或者與他人簽署遺贈撫養協議,那應按照遺囑或協議內容分配遺產。如果沒有,那你可以繼承養父母房產及附屬權利證書。建議你通過協商要回土地使用證,協商過程還可以尋求基層調解組織和居委會或村委會的幫助,如果協商不好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生父母返還土地使用證。

最後,如果你養父母無其他繼承人,那你可以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遺產房產過戶一般需要你提供房產權屬證明、養父母死亡證明、撫養關係證明、繼承公證書等材料。因各個地方所需材料可能不同,建議你詳細咨詢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如果你養父母有其他繼承人,那其他繼承人需放棄房產繼承或者你們達成其他遺產分配協議後,方可辦理房產過戶。

3

Q3

我買菜回家路上經過一戶人家門口,正好這戶人家放大型犬出來沒栓繩,把我摔倒摔傷,狗主人當時看到後把我帶到醫院檢查,結果是拍片沒骨折。回家以後一直不好,我也一直和狗主人反應復查。半個月後陪我復查說腿韌帶斷,狗主人也給我辦了住院治療,後來得知手術費用五萬,他們就開始耍無賴推卸責任,不給我治療了。

A3: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動物飼養人因未栓狗繩,導致狗把你撞倒摔傷,現就你遇到的問題做如下分析:

首先,飼養人飼養犬只是否屬於大型犬及是否違規養犬,可依據《徐州市養犬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的大型犬標準和烈性犬名錄》、《關於加強邳州市市區養犬管理的告示》等規定進行判斷。但可以確定的是,飼養人攜犬出戶未束犬繩牽領,其行為已違反《關於加強邳州市市區養犬管理的告示》第三條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飼養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動物飼養人應當賠償你因受傷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你的情況夠上傷殘的,動物飼養人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和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

最後,建議雙方就賠償問題積極協商解決,在協商過程中注意保留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相幹費用的票據及其他相幹證據,如果協商不好的,你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對方賠償你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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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送外賣駕駛無牌證摩托車在綠燈時經過十字路口,被一輛闖紅燈的無牌證摩托車撞倒,因為對方沒帶安全頭盔造成自己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對方主責,對方現已起訴至法院,請問我需要賠付對方什麼費用嗎?我可以追究對方對我造成的什麼損失?

A4:

你好,根據描述你是次要責任,對方是主要責任,現就賠償相幹問題做如下分析解答: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一般損害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具體賠償數額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計算,以對方因本次事故實際產生的損失為準。

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對方為主要責任,你為次要責任,那雙方在本次事故中都有過錯,應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你們當地的法院一般會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並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最終雙方損害賠償責任比例。根據司法實踐中形成的慣例,一般情況下主要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為70%,次要責任為30%。因此,如無特殊情形,你需要承擔對方因本次事故造成損失數額的30%,對方亦應承擔本次事故給你造成損失的70%的責任。

最後,雖然對方已經提起訴訟,但建議雙方還是要積極協商,爭取達成調解;如果協商不好,你可以選擇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就給你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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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公司以試用期能力不行辭退員工,但是上司安排的工作都做完了。具體內容是設計一個堆垛機,項目周期是三個月,包括設計、採購、安裝調試,設計時間用了兩個月,公司說時間太長了,以能力不行辭退我,隻賠償兩天薪水,這有違法嗎?

A5: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現就相幹問題作出如下解答:

首先,根據《勞力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力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力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勞力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力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力者一個月薪水後,可以解除勞力合同。也就是說,公司在試用期辭退你需符合上述法定事由。

其次,如果確如你描述不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那根據《勞力合同法》四十八條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力合同,如果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力合同,公司違法解除勞力合同的,應向你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力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相幹規定,賠償金的數額即是你一個月薪水。

最後,是否解除勞力合同建議你和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力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力仲裁,如果對勞力仲裁結果不服,你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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