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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按照法律規定
結婚後如無約定
夫妻間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但現在我卻犯了難
我們在婚前約定了「共同財產」
這個婚前協議有效嗎?
1 Q1 我和男朋友婚前一起出資買房,我倆私下簽了婚前協議,協議房子是共同財產。我想請問,如果分手,這個婚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還是說這個婚前協議的簽訂,要律師的見證或者到公證處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呢? A1: 只要你們的婚前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你們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具有拘束力。 權屬登記在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的認定上具有權利推定的法律效力。雙方婚前一起出資買房,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當然屬於共同財產。此時,除非雙方需約定明確或改變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房產份額,否則無需再簽訂婚前協議約定房屋歸屬。但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一般推定為一方財產。此時,雙方簽訂婚前協議,可以起到對內明確房產份額歸屬的作用,在雙方產生糾紛時,可以請求法院按協議約定對房產進行分割。 關於婚前協議是否需要律師見證或者公證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是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而公證和見證是公證機構或是律師事務所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為有效,公證和見證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
2 Q2 我今年69歲,男方76歲,男方常年家暴,已經40年了。我是農民,沒有收入;男方是退休教師,他的薪水不讓我看,每月只給我500元的生活費。我們是半路夫妻。去年臘月二十三,我想找他多要點錢,他卻對我實施家暴,把我的三根肋骨打壞了,我進了醫院,他沒有給我錢看病,也沒有來醫院看過我。他說錢是他的,不會給我的。請問我該怎麼辦? A2: 建議你向居委會、婦聯等單位求助,或者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果選擇訴訟離婚,你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你的描述,如果男方存在家暴行為,你可向居委會、婦聯等單位求助,或者向警察機關報案,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還能起到固定證據的作用,有利於你在離婚時取得賠償。此外,你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如果你的傷勢構成輕傷以上,還可以追究男方的刑事責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由於男方存在家暴行為,你可以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如果你們沒有特殊財產約定,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薪水、獎金等,歸你們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你不清楚男方財產和收入情況,你還可以在訴前或者訴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男方名下的財產,以保障離婚訴訟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 Q3 我是一名現年31歲的女性。因為沒有懷上孩子,我老公強迫我去做試管嬰兒,不做就離婚。我婚前有一套房子,現居住在他父親名下的房子;另外我們婚後買了一輛車在我本人名下,還有一套住房在我們兩人名下,但是我也出了錢。請問這些財產怎麼分割呢?我有沒有可能要求賠償?
A3: 我國法律未將是否強迫生育子女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因素或者賠償的理由。你們離婚財產分割按《婚姻法》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你的陳述,你婚前購買了一套房產,若在婚前已經還清貸款或全款購買,該房產屬於你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無需分割。如果該房產有貸款且婚後你們夫妻共同還貸,那麼離婚時房產為你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你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你對男方進行相應補償。 關於你們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和車輛,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你們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競價取得;如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評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若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對於車輛也是按照同樣的規則分配。
4 Q4 我爸名下沒有房子,我爸類似於幹兒子一樣負責照顧我三公。我三公沒有兒女,老婆幾十年前就離家出走了。我三公有一套房子,房產證是他的名字。之後三公過世了,房產證被我四叔弄丟了,房產證還是我三公的名字。我們家一直都是和三公一起住的,三公去世後,房子就是我們家一直住著,那我們怎樣可以拿回房子? A4: 在你三公沒有留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你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他的財產。 據你的陳述,「三公」應該是指你爺爺的兄弟。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且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由於被繼承人是你爺爺的兄弟,雖然他沒有子女,但是法定繼承第一順位還有父母、配偶。父母可能因年長先於被繼承人去世,但是三公的妻子離家出走多年,且不知情況如何,無法判斷是否存在第一順位的問題。如果被繼承人的妻子在世,那麼就是他的妻子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她已經先於被繼承人過世,那麼就應當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你的爺爺和他的兄弟等人繼承。 另外,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妻子如果是屬於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你爸爸屬於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可以分配給他適當的遺產。因此,如果你們想要房產,還需要明確你三公有哪些繼承人,然後按照法定繼承對該房產進行分配。
5 Q5 我用某快遞寄了一臺電腦,當時買了保價4500元。可是因為他們單方面原因,電腦摔壞了。在溝通賠償問題時他們隻賠付1500元。時間已經過去一周了,沒有電腦也很影響工作,我也不要求賠償4500元,可以按照原價賠償3380元。但幾經周折,快遞方面不願意賠償原價,隻賠付2000元。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起訴快遞公司嗎? A5: 如果經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你可以起訴快遞公司,要求賠償。 快遞公司提供郵寄服務,並向你收取了快遞費用、保價費用,快遞公司應妥善送達郵寄物品。郵寄物品送達時已經損壞,快遞公司除非能舉證證明該毀損事實系由寄件人或收件人的過錯造成,或者舉證證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否則快遞公司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標準問題,你聲明保價價值為4500元,快遞公司未提出抗告,並收取了保價費,視為雙方對郵寄物的保價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你可以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4500元。由於糾紛金額較少,考慮到維權成本問題,在無法和快遞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建議你優先考慮當地郵政管理局投訴要求處理。 感謝值班律師: 李琳(廣東廣州) 家 是避風港 不是藏匿暴力的溫床 永遠對家暴說」不「!
編輯 | 羅 斯(實習)
法務 |鄭俊宇
維護 | 黎 意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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