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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在專業幫助各位離婚當事人處理離婚問題,提供離婚咨詢以及協議代書服務,但是古話說的好:寧拆一座廟、不拆一樁婚!在各位選擇進行離婚之前,我們還是要先友情提示您:
任何一段婚姻的締結都是不易的,無論是從宗教、道德的角度,還是從法律層面,都趨向於保護婚姻的完整性,當夫妻關係出現隔膜時,各方都應該首先選擇努力去保護,避免給雙方及家庭,尤其是子女造成傷害,婚姻不易,離婚需慎重!
但是如果確定離婚才是最好處理婚姻問題的最好方式,那麼也無需有心理負擔,離婚律師一直堅持這樣的觀點:離婚從來都不是人生的失敗,而是一個更好的全新的人生的開始!
關於離婚咨詢常見的9個問題下面和大家進行分享:
問題1:法律是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
回復:感情不和是一種主觀感受,法律沒有辦法直接做出規定,同時也不可能詳盡列舉。中國法律只是對一些特別重大的明顯影響夫妻感情的行為或者情況作出了規定。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①一方重婚或者婚外與他人同居的;
②一方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一方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④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提出了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十四種情形,比如:領取結婚證後未同居生活,而又無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等等。
問題2:我們夫妻已經分居滿2年,那麼可以自動離婚嗎?
回復:法院判決離婚的一個法定因素是因感情不和而婚內分居滿2年的。
所謂婚內分居,指雙方在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因感情不和而不在同一個房子裡共同生活,比如吵架後一方自己出去租房住或者回娘家,不再回家。
依然在同一個房子裡生活只是「分床」,也就是分兩個房間居住的情形,一般法院不認為是分居。
因為工作原因的分居,比如其中一方受單位指派到外地掛職一年,和另一方形成事實的分居,但這不屬於法院一定會判離婚的「因感情不和的分居」。
同時,分居2年是要求有延續性的,如果分居一段時間之後又重新住在一起,之後再分居的,分居的時間就要從第二次分居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而且我國婚姻法中並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因此「延續分居2年」並不能發生自動離婚的後果,要想離婚,或者是協商好簽署離婚協議後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或者是一方去法院起訴,通過法院的調解或者判決離婚,否則都不構成法律上的離婚,即夫妻關係的解除。
問題3:重婚和婚外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回復:舉例來說,重婚一般是指A與B領了結婚證之後,A又與C又長期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領取結婚證,A即構成重婚;
同居一般是指A與B領了結婚證之後並沒有一起生活,而是A另外找了C長期共同生活,但是對外也不自稱是結了婚的夫妻關係,A與C構成婚外同居。
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重婚的倆人未必一定會同居,婚外同居的倆人也未必領取了結婚證。
問題4:如果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駁回訴訟請求)那麼就不能離婚了嗎?
回復:當然不是的,不過在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中,第一次法院判決離婚的比較少。
大量的原因是由於原告方不能舉證證明雙方有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會輕易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是直接判決駁回要求離婚一方的訴訟請求。而且在第一次離婚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如果沒有特殊情形是不能再起訴要求離婚的。
這個期間就是法律給提出離婚的雙方的一個緩沖時間,這個時間段內夫妻雙方應加強溝通,爭取彌合夫妻關係,如果六個月後依然無法修復夫妻感情那麼才可以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5:結婚時男方給的禮金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嗎?
回復: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形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只要雙方領取了結婚證,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還是比較困難的。
我們具體看,比如第二點「確未共同生活」,在實際當中是很難舉證的(怎麼證明你們有沒有一起生活?),再比如第三點「生活困難」,這個說法的標準並不是指相對意義上的困難,而是絕對意義上的困難,而且必須是因為婚前給付彩禮導致了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綜上,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必須符合以上規定條款才可以。
問題6:如果我們離婚後,是否只有親生父母才享有探望權?如何享有無條件探望權?
回復: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夫妻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沒有明確保護老人對(外)孫子孫女的探望權,因此如果家裡老人想要通過法院要求獲得對(外)孫子(女)的探望權的,目前還存在一定的障礙和風險。
當然,也有一些法院逐漸地適用《民法通則》中如「尊重社會道德」的規定來保證老人對孫子孫女的探望權的案例,我們認為這樣的做法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
問題7:離婚時法院判定我隻享有探望權,那麼我可以把孩子帶走自己撫養嗎?
回復:探望權的行使要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或者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的內容來進行,如果有超出約定的探望要求,應當征得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及子女的同意。
如果協議或者調解書/判決書中關於探望權的內容不明確的,我們一般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是可以短時間內將帶走子女照顧的,例如在周末甚至是在寒暑假期間將孩子接到自己身邊一起生活,當然具體實現也需要經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以及子女本人的同意。
如果是想要長時間把孩子帶走自己撫養,那麼可能就要涉及到撫養權的變更問題,有這種需求的可以和另一方協商變更,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
但這其中需注意的是,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只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幾種情況的,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權的請求才有可能實現。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③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另一方也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作為離婚時只是被法院判定獲得探望權的一方,必須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將孩子帶走
問題8:我是一個全職媽媽,在離婚時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回復:首先站在法律規定和實際條件,同時根據孩子的年齡來綜合評判女方獲取撫養權的優勢。
(1)對於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除非孩子母親存在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不盡撫養義務以及其他無法照顧子女的情形,一般而言會隨媽媽生活。
(2)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法院會對父母的撫養條件進行綜合考量,判定更適合撫養子女的一方。
考量因素主要有:①子女是隨哪一方長期、穩定生活;②哪一方照顧子女的時間更多,且之後也更有時間照顧子女;③哪一方的經濟條件更有利於子女成長;④一方是否存在賭博、吸毒、酗酒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因素,或者患有不利於照顧子女的疾病等。
(3)對於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除需要考慮以上4條條件外還需要考慮子女的意見。
綜合法律條款以及從子女生活的穩定、成長環境的一貫性而言,全職媽媽在爭取撫養權的時候肯定是有優勢的,所以全職媽媽要將這個優勢繼續保持。但是全職媽媽的問題點在於全職媽媽沒有穩定的薪水收入,經濟方面可能會是最薄弱的環節,個人優劣勢一定要知悉並作相應準備,因此在爭取孩子撫養權問題上全職媽媽還需要準備盡量多的證據,從而證明自己有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
最後,如果媽媽在經濟方面確有困難但是還是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建議您在離婚時盡量以協商的方式來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問題9:男方在離婚後一直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我該怎麼辦?
回復:遇到此類問題可以找律師先咨詢,建議先請律師向男方發送《律師函》,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①如果男方收到律師函後願意支付的,那麼為了更好的執行,還可以與男方協商要求簽署一份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約定男方不支付撫養費的違約責任;
②如果男方收到律師函後仍然拒絕支付,建議自行或者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必要條件下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是一個漫長而又痛苦的過程,勞心勞力勞神,在大量的離婚咨詢服務中我們接觸了太多的當事人,也深深感受到大家的痛苦和無助。
這種痛苦不僅僅來源於不明確的財產分割上,子女撫養問題的爭奪上,更多的是來自情感和精神上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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