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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筆者在忙於案頭工作時接到一個學生的電話,他畢業有兩年了一直在外地做民事律師,他開門見山地講到有急事找我,因為十分鐘後會有警察找他讓他配合工作。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客戶的業務涉刑,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可能會因為客戶的「宣傳」,而被認為是對客戶的犯罪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因此被視為「犯罪集團成員「。
最近,筆者在忙於案頭工作時接到一個學生的電話,他畢業有兩年了一直在外地做民事律師,他開門見山地講到有急事找我,因為十分鐘後會有警察找他讓他配合工作。
警察沒有告知配合的工作內容,但他自己分析很可能與承辦的一起民事案件有關,他很擔心自己會有問題,希望我給他一些指導意見。了解情況後,我在最短的時間給了些建議。
事後,筆者也在想,近期很多民事律師對刑事問題越來越重視,特別是很多從業時間不長的民事律師,由於缺乏預防刑事風險的經驗,的確需要一些建議。
於是,筆者就個人的一些思考,與公眾號內的青年民事律師們做一些分享。建議只為經驗之談,沒有權威性,不作為任何決策的依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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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突然的「配合工作」
刑事律師通常都會告知自己的客戶,「警方偵查員對你的第一次問話,決定著案件的走向,所以對此一定要慎之又慎。」
在偵查員與工作對象進行初次「溝通「時,為了能夠順利地推進工作,一般都會向工作對象委婉地表明要見一面和希望配合一下工作的表示,並且大都不會說出具體要」配合「的內容。
在工作對象是律師的情況下,也不會例外,只不過很可能態度會更」委婉「。對此,缺乏這方面經驗的律師,一般都會有些緊張,不知偵查員的真正來意,也不知如何面對偵查員。
對此,在此提點建議,為了使建議具有實操性,筆者略過」穩定情緒、理清思路、謹慎作答「這樣的常規的沒有營養的說法,直接說要點:
(1)如何判斷偵查員的真正來意?
筆者給出的中肯建議是請不要消耗過多注意力去「察言觀色」,對於偵查員的問話邏輯和他們在工作中的神色的把握,不是靠沒有經驗的您通過「觀察」就能get到的,否則就不會有《預審學》這門警方必修的基礎課了。
那麼怎麼知道面前面目還算和藹的偵查員的工作意圖呢?告訴您一個判斷的標準,這個標準很簡單,而且還是客觀標準。
所謂的「配合工作」是一定要有工作結果的,這個結果就是偵查員一定會給工作對象做問話筆錄,如果筆錄不超過3頁的話,那麼恭喜您,偵查員找您就是一個規範動作,目的是補全工作拼圖,達到辦案的完整性。
如果問話筆錄超過3頁,甚至在5、6頁以上,那麼事情可能會比較「麻煩」了。說到這,一定會有人問我,要清楚問話筆錄有多少頁,那得等到「配合工作」結束時我才知道,我著急,想在問話中就判斷出偵查員的意向。
明白,方法當然有。那就是要注意偵查員做筆錄時的問話方式,有沒有很多的追問(什麼是「追問」?請回想您論文答辯時,那個讓你頭頂冒汗、後背發涼的老先生的提問方式),如果偵查員對您的表述基本沒有追問的話,那麼同樣恭喜您……
(2)如何應對偵查員的「配合要求」?
其實這個問題也沒有太多可說的,配合是必須的,但筆者想說的是一定要給自己留有一定思考的時間。不推薦本文開始提到的那個學生的做法,因為他幾乎沒有給自己留有什麼時間,也沒給我留什麼時間。
至於怎樣留時間,這個…… 您也是律師哎。在爭取到一定時間後,沉靜下來,整理一下必要的工作文書,對照著文書想想解釋的要點,如果自己感覺對事情還欠把握,一定要借此時間請教一下資深律師或是刑事律師,這會對自己接下來的配合工作很有好處。
當然,以上所羅列的只是事後的應對技巧,要想從根本上防范刑事風險,還得從民事業務本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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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刑罰大錘
其實,不論是非訴還是訴訟民事業務都有可能觸犯刑法「紅線」。
一旦律師在承辦民事業務中涉嫌犯罪,必然免不了刑罰大錘的無情打擊,即使最終案件沒有坐實,甚至最後被判無罪而當庭釋放。
但那又如何?前面長期的人身羈押和冗長的刑訴程序,早已對身為法律捍衛者的律師造成了極大打擊和損失。所以,防患於未然才是民事律師應對刑事風險的正確開啟方式。
在此,筆者提幾點建議:
一是盡量採用雙人工作法。
比如在到客戶單位進行盡調、溝通、談判等工作時,由於這些工作有一定敏感性,盡量避免一名律師獨自前往工作。工作中,由兩名及以上的律師同時前往客戶辦公區處理業務,更能凸顯出「公」事的性質。
回顧一些涉刑的民事業務,當時律師針對其中的症結問題不是不能解釋,而是解釋不清楚,一個人的事就是不容易解釋清楚。
二是明示客戶不許借用律師及其律所進行背書或宣傳。
在實踐工作中,我們不難發現有這種現象,有些客戶聘請律師,看中的並不是律師的工作能力,而是律師對客戶業務的影響力,所以客戶會想盡辦法借用律師或律所的名號進行「宣傳」。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客戶的業務涉刑,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可能會因為客戶的「宣傳」,而被認為是對客戶的犯罪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因此被視為「犯罪集團成員「。
實際上,對於此類「宣傳」,有時律師是防不勝防的。我們律師雖然無法掌控客戶的行為,但我們至少要做到我們能做到的,比如,在同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禁止這種造勢宣傳的行為。
以下是筆者團隊在合同中使用的一段話,歡迎直接復制使用:
「本所及本所律師不為貴司提供任何對外宣傳,且貴司不得借用本所及其律師的名義對外宣傳,包括但不限於將本所、本所律師及本所提交的法律成果的相關信息對外公示等。」
三是重視對客戶的風險告知。
律師在接受委托之初,就要給客戶出示規範的《風險告知書》,包括一般的風險告知與本案的特別風險告知,並在風險告知書中提示客戶注意律師的建議及工作成果,「不作為任何決策的依據,僅供參考」(這句話有沒有些熟悉?筆記在文首末端用過此句)。
不要過分在乎客戶對此免責話語的感受,優質的客戶會懂得您建議的內容,也理解這樣的文書形式。如果文書中有這樣的免責表述,在真正涉刑時,您不但可以用此文書來證明自己的「律師」工作身份,也間接表明了自己沒有起到「同案犯」的作用。
四是完善的業務檔案。
將業務各個階段的相關文書都要歸檔,良好的檔案管理能為業務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時也能證實相關工作的規範性。
特別是在出具《法律意見書》或進行「民事訴訟’時,一定要將客戶提供的各種文書、證據等整理歸檔備查,同時保存好自己撰寫的工作「底稿」及「底稿「的修改記錄,做到工作的「連續性」可查。
如果業務涉刑,一旦律師被冠以「通過訴訟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相信當事律師可以拿出其完善的工作檔案來自證清白。
另外,筆者多說一句,律師在辦理民事案件時,除了關注可能被冠以的以民事訴訟之名行敲詐之實的罪責外,更要關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虛假訴訟罪「。
應對刑事風險這個話題,用博大精深來形容也不為過,作為我個人,只是有一些淺顯的思考,其中不乏本人的局限性和不妥之處,所以還是那句話,本文所提出的任何建議「不作為任何決策的依據,僅供參考」。
希望年輕的民事律師也能像我這麼執著的「不負責任」,唯有這樣,您才能更好地為更多的優質客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Good luck!
PS:侯海東先生與颯姐為同一團隊的夥伴,共同為金融科技創業者提供法律「金馬甲」的堅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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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務者,知名律所合夥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委員會特聘委員、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編寫委員會委員。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互金通訊社、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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