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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結婚後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但是我妻子說我婚後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真離婚,那麼也是要分割的。
在正常情況下,有的公司不僅會為勞力者購買社保,還會為其交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我們也知道社保是歸個人使用,不能分割轉讓,但是住房公積金是為了買房、租房等,可以用於家庭或夫妻間,那麼住房公積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怎麼分呢?
一網友咨詢:我在公司當總監的,薪水還算不錯,但是距離可以買一套自己喜歡的房子還差很遠。為了早點在這個城市買房,所以在公司里選擇購買的住房公積金範圍里,我選擇了最高的比例。由於夫妻感情很差,現在有離婚的打算,我知道婚後買的車子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是需要在離婚時分割的。但是我妻子說我婚後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真離婚,那麼也是要分割的。
我已經工作七八年了,所以真算起來,這筆錢還是挺多的,但是我不相信這是離婚後可以分割的部分,所以想問問律師這是真的嗎?住房公積金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我該怎麼處理呢?
結婚後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如果無約定或者過錯,對於離婚財產一般是平均分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
①結婚後,雙方通過工作、生產、經營、投資等管道獲得的薪水、獎金、收益;
②結婚後,雙方憑借專利、註冊的商標等知識產權獲得收益;
③婚後繼承他人的財產或者獲贈得到的財產,除了指定給予一方的除外;
④其他應該歸於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以上財產中雖然沒有明確說明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但是根據最高院對婚姻法的相關解釋,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可能有人會感到困惑,住房公積金一般是通過購買房屋、建造、修理房屋等支取的,即沒有正當理由的話,根本不能實際支配住房公積金,那麼又談何說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但是,不能支取不代表不存在,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動用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了房屋,該住房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雖然被儲存的住房公積金沒有實際獲得,但是也算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所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在離婚時一般是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離婚時,什麼財產該分割是兩個人應該好好思考和協商處理清楚的。通過以上的內容,希望帶給正處離婚階段的您更深的認識和了解。
來源:遇事找法,僅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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